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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97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所用的各种雷管、炸药等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

4.拉运火工材料的汽车不准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示有危险标志。带车人员严禁吸烟及带火种。

5.从药库加工房领出的各种起爆药包运往施工现场时,要根据背运人员的体力强弱负重。

6.往现场运送起爆药包及炸药时,运送人员严禁吸烟。禁止在有明火的地方休息。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

7.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

8.爆破器材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

9.导爆索与雷管库内应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发现应及时消灭,以防啃响发生事故。

10.库房应通风良好,禁止潮气或雨水侵入。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0之间。低于或高于上述温度时,要采取加温或降温措施。

11.对进库的火工材料数量必须严格清点,若发现数量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否则不能上帐。

12.对每次进库的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否则不能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量的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预防发生意外。

13.严格领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要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否则以手续不清来追究责任。

14.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严禁撕改帐目。

15.电力起爆的母线必须是起爆专用母线,母线与支线均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铜芯或铝芯导线,母线断面一般不小于2.5mm2,支线断面一般不小于0.75mm2。

16.电雷管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导电性,并按电阻大小来选配。

17.电源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装置,起爆器的手柄、电源开关、干电池或蓄电池盒均应装箱上锁。从进入现场装药至起爆的全部时间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18.发爆机与母线的联接工作,必须在炸药全部装好后,并且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危险区时,方准进行。

19.在封闭炮眼时,要避免导线的弯曲、挤压而造成折断或包皮损坏,影响爆破。

20.在同一工作面的电爆网路必须使用同一起爆装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使用两个以上起爆装置,应采用统一信号来控制合闸时间。

21.禁止用水或大地作电爆网路的回路。

22.连接导线时,应将导线表面擦净,然后按规定的方法联接,并用胶布包好。接线时,严防错接、漏接,以及短路或接地等。

23.导线铺设前,应作导电、电阻及绝缘检测。铺设时,应注意使各支线的电阻值保持基本平衡,以免电压降低过大而产生拒爆。

24.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应事先计算好,实测与计算的电阻值超过10%以上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其增大值或减少值,否则不准起爆。

25.如果通上电流而未起爆,则应将母线从电源上解下连成短路,锁上电闸箱,取下钥匙,待母线断5秒钟后,沿母线进入工地检查拒爆原因。

26.凡电爆人员均不得身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非绝缘电筒或其它金属用具。

27.使用导爆索爆破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缝、破皮、打死扣等现象,若发现以上情况时,应割掉不用。

28.在切割导爆索时,应用锋利的刀子,严禁用钳子、石头、铁器砸切。已放入炮孔中的导爆索严禁切割。

29.严禁用导爆索、导火索当绳子上下吊东西、捆绑炸药和代替安全绳使用。

30.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搭接时必须使支线的端部与干线的传爆方向一致,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cm。

31.导爆索装好后,要指定专人看守,严禁其他闲人进入现场,以免踩踏而发生事故。

32.网络的铺设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支线与母线连接时,两线的夹角不大于900。

b)在索网的任何部位,不得将导爆索弯曲成锐角及死弯。

c)两索间距离应不小于40cm。线路不应交叉铺设,若不可避免时,交叉部分应用厚度不小于15cm的衬垫物隔开。

d)插入药卷内的导爆索端头,应位于药卷的中下部;若为散装炸药时,应自孔中心贯穿主炸药包底部。

e)当外界温度高于350c时,应使用非塑料包皮的导爆索。并用木板、草皮或细土等覆盖,以免日光直射。

33.同一网路上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牌号的导爆索。

34.在同一网路上有两组以上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35.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使用导爆索时,应将索端涂以防潮剂或戴防潮帽密封。其浸水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6.加工电炮时,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测量仪表,同时应认真检查,确认仪表完好正常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

37.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板厚4cm以上的木箱内,在无炸药、人员稀少处单独检测,严禁不采取任何措施在人群中检测。

38.电雷管的电阻值误差不得大于0.25ω。同时应符合厂家出厂规定数值。

39.起爆药卷加工中,在插电雷管时,应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成眼后,将雷管顺眼漫漫插入,严禁将电雷管在未钻孔眼的情况下,硬性插入药卷。绑扎时应注意保护电雷管封闭口及脚线不要损坏。

40.各种电雷管脚线需要接长时,接线位置应错开,防止胶布包不好造成短路。

41.在接线时电雷管本身脚线严防钳子夹得太重,损伤接线处造成接触不良。

42.在接线时,要各扭四圈,两头往中间倒下扭,严禁扭得太多或太少,造成受伤或不牢固。

43.电炮加工完毕时,清点炮数装箱,并注明电阻范围填写各箱标签,方可进入成品库。

44.各种规格的药卷,要根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在加工时,保证质量,达到密度,严禁把没有粉碎的块状药灌入纸筒内,以免影响爆力。

45.对结块炸药的粉碎,只许用木器碾压或砸碎,严禁用铁器或石头砸碎。

46.防水炸药使用前,应认真细致地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47.装电炮前,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毫安以上时,禁止装炮。

48.装炮前,爆破工要观测现场的情况。特别是永久建筑物及设备、机械距离远近,是否安全,若有问题及时向值班队长和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否则不能放炮。

49.装放电炮时,装炮人员一律听从班长安排,并按分工要求进行操作。

50.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者捣伤导火索脚线造成瞎炮。

51.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仓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52.点燃火炮时,以导火索头对燃为宜,并在点炮前将露出孔口多余部分的导火索盘好。

53.装放电炮前,带班人员应指定专人检查电源、闸刀、线路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2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  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8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入,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简。

5.人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内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6.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5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联锁加固。锚杆支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9.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3.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第37条  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8条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问。

(四)封泥

第39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中,所有未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

1 . 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达到封泥长度的要求标准。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40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41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问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42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问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7.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六)爆破作业

第43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第44条  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执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45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

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发现断路或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条  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第48条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人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发爆器指示灯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第49条  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50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结束以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条  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八)注意事项

第54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55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条  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或电阻不合格合格的电雷管。

第58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59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6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64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条  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全电阻网路检测仪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67条  升井后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第3篇 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一)、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二)、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四)、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五)、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六)、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三、操作前准备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二)、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三)、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螬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6.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四、操作顺序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一)、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吱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二)、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暴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口。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三)、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四)、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五)、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倜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问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靖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4篇 采矿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前必须穿戴全劳保用品。

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黄昏、夜间、大雾、雨雪天,禁止迎行爆破作业。

4、破运输作业现场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押运,起爆器材与炸药不能同车混装,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6、爆破施工,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作业,炸药结块,堵塞时,可用木棍搅碎和拥开,严禁用铁器拥孔砸块。

7、爆破时必须设警戒,并预警使人员、设备要撤离到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地点。

8、在确认各警戒到位后,方可点火爆破,点炮时,必须有两人同时作业,并按设计规定留足引燃导火线长度,先点信号线再点起爆线。

9、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火药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10、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30分钟方可进入爆区检查,有盲炮时爆破设计人员,要拿出盲炮处理方案,按规定进行处理。

11、二次爆破打眼,要站在稳固的地方,检查周围环境,工具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2、硐室掘进时,必须先由外到里检查硐口周围,顶板、边板通风确认安全方可作业。顶板不稳定时要支护,使用照明电压不超过36伏。

13、采场边坡处理要选择好安全地点,必须系上安全绳,固定在牢固地方,并有专人监护,多人撬矿时,必须将距离拉开,并时刻注意周围浮市情况,防止伤及他人。

第5篇 井下浅孔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第6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准备

第1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队领导签字、加盖区队公章。

第2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3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据结并作绝缘带包好。

第4条 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5条 持领料单到爆烽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6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守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二、操作顺序

第7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8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9条 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名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经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10条 装填炮眼工,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11条 按作业规程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12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电将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13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14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15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第7篇 掘进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与雷管箱必须相距5米以上。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7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七、特殊操作

第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八、收尾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8篇 钢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领取、加工、使用及销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公安部,原一机部等8部颁发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企业本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未经严格训练,考试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证、证明书者,不得参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运时,要防止碰撞或倾覆,并防止震动和摩擦。禁止将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携带和在搬运途中逗留。用汽车搬运时,应禁止无关人员上车,并由保卫人员护送。车的前端应插红旗,以示标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应由专人在加工室内进行。加工室内的爆炸材料储藏量,不得超过24小时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应立即送回储藏室。

5.加工室周围10米之内禁止烟火,并设遮栏,室内禁止放入油类及与加工无关的物品。还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6.加工操作台上,应铺以3厘米以上的胶皮板。加工时应戴口罩。加工导火线应细心检查有无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损,潮湿,折断等),如有,应割去。

7.雷管加工应分批进行,每批数量不准超过规定。雷管内有其它物体要清除时,应将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轻轻弹出来,禁止用任何东西插入雷管内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导火线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顶端,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装药包时,应用木质或有色金属制的锥子把药包插出一孔,其直径应适合雷管插入。不得强用雷管挤入药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药的填装,应遵守工艺规定,注意核对炮眼型式与炸药类型,导火线长度应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禁止在热炮眼中装药或装药包;装药量不准超过规定。加工炮眼时,渣面上不准搁爆炸物品。

10.渣罐钢渣爆破时,必须有两名爆破工进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应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铁轨上,爆破工作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11.点炮之前应检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岗哨是否设立,危险区内无关人员是否撤离。一切妥当后,可发出爆破警报信号,以音响信号为主,分3次发出,每次相隔时间不少于规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现场总指挥下令点炮。

12.点炮后,爆破工应迅速进入掩蔽坑,不准任意探头看。起爆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报信号。30秒之后,现场可恢复正常工作。

13.发生盲炮后,不准马上进行处理。应电话通知值班领导。在40分钟后方可允许一名爆破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之前应先用水管注水冷却,最后才允许将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轻易取出时,应用水流将泥和炸药冲出。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9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7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七)

1、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

2、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4、装药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6、电力爆破时,电源要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第10篇 二次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首先检查作业地点的顶盘、两邦浮石是否安全,否则,事先进行处理。

二、崩炮前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出口必须严格进行警戒,必须做到先警戒后点炮。安全警戒距离直巷为100米,有90度弯道时80米。大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由设计确定。

三、二次爆破点炮顺序要求自上而下,由里向外。点炮后,禁止从已点燃的炮群中穿过。

四、禁止在崩炮后未经通风好就返回爆破地点看回头炮,必须等炮烟消散后再进入现场。

五、每次爆破后,必须对顶盘及漏斗的安全状况及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六、点炮时导火线发现异常,必须立即用刀子、钳子剪断或切断导火线。

七、起爆药包的加工必须在爆破前进行,起爆药包的加工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的需要量。起爆药包严禁转交下班使用。

八、二次爆破使用的导火线不得少于1.2米,单点炮最多不能超过5个。

九、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火药、雷管分开存放。

十、严禁私藏、偷拿、乱扔、乱放爆破器材,更不得将爆破器材转送他人。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下班前必须退还火药库。

第11篇 掘进爆破工作业操作规程

1.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2.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3.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干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十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⑤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5.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 %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6.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7.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9.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10.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并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⑤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12.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13.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4.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5.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16.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 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 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 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 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 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17.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12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3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必须采用串联联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领导签字、加盖区公章。

第18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条备齐木(竹)杆、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23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按当时爆破需要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到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他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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