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气瓶充装前检查操作规程
一、登记制造厂名称代号、原始瓶号、制造日期、公称工作压力。对未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099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有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在用的气瓶和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使用,按报废处理。
二、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后,将气瓶固定到专用工装上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三、气瓶存在下列毛病应该登记报废:
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3.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气瓶应报废;
4.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5.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6.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7.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判废;
8.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 mm的气瓶应报废;
9.音响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10.阀体和其它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
第2篇 c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一、充装人员对进站车辆开盖检查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检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持未确认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检验期限的;
4、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5、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6、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示经置换或抽具空处理的。
二、对充装前不合格的气瓶进行登记粘贴上标识,做好记录不予加气。
三、对充装前检查合格的严格按充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充装后,按《气瓶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车用cng气瓶再对气瓶及管路进行检查。确认不安全的,如有管路、充气阀漏气的立即关气瓶阀并责令司将车推离加气站。
五、充装后安全检查以后,确认安全的关好引擎盖和后备箱放行。
一、充装人员必须经市监督局以上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充装人员必须有权知道所充装的压缩天然气总含水量是否低于10ppm或8mg/m3,以及硫化氢含量是否低于15mg/m3,否则拒绝充装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充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对cng气瓶逐一进行充装前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充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检查条例》的规定和“七不准”的规定。
五、充装人员在为cng气瓶进行充装以后,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车用cng气瓶进行严格检查。
六、充装人员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安全检查以后,确认达标后粘贴上标识,做好记录方可放行。
第3篇 氧气瓶充装前检查规程制度
1 原始标记的检查
1.1 检查的内容
1.1.1出厂钢印
1.1.2定期检查标记
1.1.3气瓶漆色
1.2 方法及工量具
目测 辅以砂皮纸、锉刀、电动铜丝刷。
1.3 判断与处理
1.3.1出厂钢印应清晰可辩、对于末经检验的新钢瓶要确认的内容包括制造厂代号、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出厂检验标记等。如无制造厂代号或关键数据不全,均视为不合格。
1.3.2定期检验标记应清晰规范。重点确认检验钢印代号、最后一次检验日期、确认气瓶是否在有效期内。
1.3.3气瓶漆色应符合gb7144的要求,重点把握气瓶是否经过改装,改装瓶一律禁止充装。
2 气瓶瓶阀
2.1 检查内容
2.1.1 螺纹的旋向
2.1.2 螺牙的状况
2.1.3 瓶嘴
2.1.4 瓶阀品牌
2.2 检查方法
目测、辅以放大镜等。
2.3判断与处理
2.3.1螺纹的旋向应为右旋,左旋视为不合格。
2.3.2 螺纹应重点检查,是否有裂纹、缺口、平牙、裂牙,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剔出送检验站或修复。
2.3.3 瓶嘴:主要检查是否变形,如影响连接和密封则视为不合格。
2.3.4 瓶阀应为国家定点厂生产。
3 安全附件
3.1 检查内容
瓶帽、防震圈
3.2 检查方法
目测
3.3判断与处理
3.3.1 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视为不合格。
3.3.2 瓶帽、提倡佩戴固定瓶帽,也可选用活动瓶帽。
4 检验期限
4.1 检查内容
4.1.1 首次充灌的瓶为出厂年月。
4.1.2 经过定期检验的瓶为检验钢印。
4.2 检查方法
目测
4.3判断与处理
4.3.1 新瓶首次充装,应在出厂检验年月之后的三年内为有效,否则应经过检验。
4.3.2经过定期检验的钢瓶,有效期为检验钢印所规定(氧气瓶一般情况下为三年,特殊情况由检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打在气瓶上)。
5. 外观
5.1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是否有裂纹、划伤、凹坑、鼓包、烧伤、焊疤、瓶颈松脱(无法固定瓶帽)等缺陷。
5.2 检查方法
目测
5.3判断与处理
如产生上述缺陷禁止充装,应将气瓶送检验站作进一步的检查。
6. 瓶内余气
6.1 检查内容
6.1.1 有否余气检查
6.1.2 余气定性鉴别
6.2 检查方法
6.2.1 微微打开瓶阀,用耳朵听或用手试。
6.2.2 火焰鉴别法(操作方法和步骤附后)
6.3 判断
瓶内余气应大于0.5kg/cm2,一般能感觉气流流出或听到气流声音为合格(注意抽真空瓶亦会有回气声,注意区别)
7. 油脂的检查
7.1 检查内容
气瓶瓶身、瓶阀等处
7.2 检查方法
目测
7.3 判断与处理
氧气瓶瓶身、瓶阀等禁止沾有油脂,发现油脂沾染应禁止充装,应送气瓶检验站作进一步检查。
8. 安全注意事项
8.1 氧气瓶检查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地面应平整,不发火。
8.2 检验人员检查时应穿戴手套、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8.3 任何检查方法或手段不得对气瓶产生损伤。
8.4 发现下列情况应向领导汇报,然后处理。
a 气瓶外表有严重的损伤。
b 气瓶为无证单位制造或非定点单位检验。
c 氧气瓶表面沾有油脂的。
d 余气检测发现可燃气体或爆呜气体的。
e 改装气瓶。
第4篇 氧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前检查
气瓶充装前应逐只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非自有产权或档案不在本单位的;
2: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3: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4:制造钢印中充装气体的名称不是氧气的,或化学分子式不是o2的;
5: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制造钢印不一致的;
6: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7: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外表面颜色不是淡(酞)兰色的,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8:使用超过30年的;
9:超过检验期限的;
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1: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12: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
13:经过改装的;
14:瓶阀的出口螺纹不是右旋的;
15: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16: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
17:新气瓶或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或置换处理合格的。
经检查合格的气瓶应标识,放到可充瓶区;不合格的气瓶标识后,放到不可充瓶区。
二:气瓶充装后检查
气瓶充装后应逐只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如下:
1:瓶内压力(充装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5:气瓶的瓶帽、防震圈、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三:填写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表。
四:注意事项
1:气瓶颜色或其它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充装氧气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气瓶的来源,追究原因,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或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规定再进行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3:发现瓶内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装。
4:采用肥皂液进行检漏,发现有漏气瓶,必须立即处理。
xxxxxxx 气体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5日
第5篇 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气瓶由气瓶检查员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非自有产权的且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g.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h.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k.氧气瓶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l.有报废标记的或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
m.经过改装的。
2、经检查发现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安全监察机构,并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
3、无剩余压力或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再抽真空。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油迹或瓶内有异物而无法解决时,应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
5、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充入氮气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6、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发现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瓶内水分后方可充气。
8、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再由检验单位检验。
9、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10、气瓶充装后检查瓶体及其附件应无变形、泄漏,复检瓶内气压应符合要求。
11、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完毕,应按气体类别在气瓶瓶体明显部位粘贴“警示标签”,并将其置于相应区域,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6篇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一、检查工作:
充装前的气瓶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无“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以及有报废标记的气瓶;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气瓶;
3、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气瓶;
4、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
5、气瓶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气瓶;
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7、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气瓶;
8、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9、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
10、非自有产权或档案不在本单位气瓶:
①气瓶钢印标志为非本单位的气瓶;
②气瓶钢印标志与气瓶标识不一致的气瓶;
③气瓶钢印位置有打磨痕迹的气瓶;
④在气瓶上有重复或多个钢印的气瓶;
⑤没有打上本单位钢印的气瓶。
二、经检查合格的气瓶,放到可充瓶区;不合格的气瓶,放到不可充瓶区。
三、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表规定:
气瓶型号充装重量及
允许偏差瓶体、瓶阀及与瓶体的连接气瓶有否
鼓包变形瓶体的温度
ysp-5049±1.0kg不漏无正常
ysp-1514.5±0.5kg不漏无正常
ysp-109.5±0.3kg不漏无正常
ysp-54.8±0.2kg不漏无正常
ysp-21.9±0.1kg不漏无正常
四、填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
五、注意事项
1、复检秤必须在校验周期内使用,先校准“0”位,然后逐瓶进行复称检查。
2、复称不合格气瓶的处理:超重的送往残液处理岗位倒回超出部分,欠装的由充装岗位补足,并且及时调校失准的充装秤。
3、采用肥皂液进行检漏,发现有漏气瓶,必须立即处理。
第7篇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一、检查工作:
充装前的气瓶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无“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以及有报废标记的气瓶;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气瓶;
3、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气瓶;
4、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
5、气瓶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气瓶;
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7、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气瓶;
8、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9、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
10、非自有产权或档案不在本单位气瓶:
①气瓶钢印标志为非本单位的气瓶;
②气瓶钢印标志与气瓶标识不一致的气瓶;
③气瓶钢印位置有打磨痕迹的气瓶;
④在气瓶上有重复或多个钢印的气瓶;
⑤没有打上本单位钢印的气瓶。
二、经检查合格的气瓶,放到可充瓶区;不合格的气瓶,放到不可充瓶区。
三、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表规定:
气瓶型号 充装重量及
允许偏差 瓶体、瓶阀及与瓶体的连接 气瓶有否
鼓包变形 瓶体的温度
ysp-50 49±1.0kg 不漏 无 正常
ysp-15 14.5±0.5kg 不漏 无 正常
ysp-10 9.5±0.3kg 不漏 无 正常
ysp-5 4.8±0.2kg 不漏 无 正常
ysp-2 1.9±0.1kg 不漏 无 正常
四、填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
五、注意事项
1、复检秤必须在校验周期内使用,先校准“0”位,然后逐瓶进行复称检查。
2、复称不合格气瓶的处理:超重的送往残液处理岗位倒回超出部分,欠装的由充装岗位补足,并且及时调校失准的充装秤。
3、采用肥皂液进行检漏,发现有漏气瓶,必须立即处理。
第8篇 氧气、氩气、氮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气瓶由气瓶检查员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非自有产权的且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g.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h.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k.氧气瓶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l.有报废标记的或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
m.经过改装的。
2、经检查发现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安全监察机构,并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
3、无剩余压力或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再抽真空。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油迹或瓶内有异物而无法解决时,应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
5、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充入氮气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6、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发现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瓶内水分后方可充气。
8、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再由检验单位检验。
9、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10、气瓶充装后检查瓶体及其附件应无变形、泄漏,复检瓶内气压应符合要求。
11、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完毕,应按气体类别在气瓶瓶体明显部位粘贴“警示标签”,并将其置于相应区域,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9篇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必须由气瓶检查员逐只进行。
一)外观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
a.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
b.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而进口;
c.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又未办理临时充装变更手续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c.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d.首次充装或经拆装、更换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进行置换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送检验单位检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超过检验期限的;
b.瓶体腐蚀、机械损伤等表面缺陷,按gb13076标准应报废的;
c.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损伤的;
d.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或焦油等异物的;
e.对瓶内的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的;
f.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
对国外或港澳地区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原始标志、颜色标记和附件按国外或特殊的规定检查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剩余压力检查
1、溶解乙炔瓶应在室内静置8h以上,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精度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测定其剩余压力。
2、根据剩余压力和测定剩余压力时的周围环境温度,求出瓶内剩余乙炔量。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gs——0.38δ·v.b
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b按gb13591表1选取。
公称容积为10~60l气瓶的剩余乙炔量可按gb13591表2~表6选取。
3、对无剩余压力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装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置换。
a、用于置换的乙炔,应符合gb6819的要求。
b、置换时乙炔气压力宜小于0.2mpa。
c、置换后的气瓶,应按gb6819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测定乙炔纯度。
d、对于混入空气或其他非乙炔气体的气瓶,应先用符合gb3864中ⅱ类二级要求的氮气进行置换;置换后经分析,瓶内气体的含氧量低于3%时,再按相关规定用乙炔进行置换。
三、丙酮的充装
1、补加丙酮前,必须逐只称量气瓶实重。称量结果,保留一位小数。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气瓶充装后质量的1.5~3.0倍。衡器应经常保持准确,其检验期不超过三个月,并每天至少用四等砝码校正一次。
2、丙酮的品质应符合gb6026一级品的要求。
3、丙酮规定充装量按gb11638的规定执行。
4、丙酮补加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mf=tm+gs—a
5、对公称容积大于、等于40l的乙炔瓶,如实重减去剩余乙炔量后,其值高于皮重0.5kg或低于1.5kg,则该瓶应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6、对首次充装丙酮的气瓶,应先抽真空,后充装规定充装量的丙酮,经复核后,再按相关规定用乙炔置换。
7、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超差的必须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乙炔。
气瓶公称容积vg
l
10
16
25
40
60
丙酮充装量允许偏差△ms
kg
+0.1
0
+0.2
0
+0.4
0
+0.5
0
8、充装丙酮时的压力应小于0.8mpa。采用氮气直接压装丙酮时,氮气应符合gb3864ⅱ类二级要求。
9、认真填写气瓶检查记录并在合格气瓶明显部位粘贴“警示标签”后置于“待充装区”;将不合格气瓶置于“不合格瓶区”。
第10篇 氧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一、充装前检查操作
1、对客户送来的气瓶,由专门负责气瓶检查人员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逐只进行检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①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②气瓶编号;③水压试验压力;④公称工作压力;⑤实际重量;⑥实际容积;⑦设计壁厚;⑧制造年月和单位代码;⑨监督检验标记;⑩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11产品标准号。
3、钢瓶颜色与充装介质是否一致,外观有无异常,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4、使用专用打压表检查瓶内有无剩余压力,余压不得低于0.05mpa,如余压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抽真空处理,对瓶内有积水的气瓶应作倒水处理,对有油污的气瓶应作清洗处理。
5、对超过检验期的气瓶须经检验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使用,凡超过30年的气瓶一律作报废处理,处理办法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72条规定执行。
6、检查气瓶有无改装,对新钢瓶的检查应按工艺要求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检查员对所检气瓶应逐只记录并签名备查。
8、对检查合格的气瓶应分区存放,设置标识,以防混装使用,对不合格气瓶应设置明显标记,待处理合格后投入充装。
二、充装后检查操作
1、凡充装后的气瓶由负责气瓶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检查气瓶是否与充装气体介质相符,防止错装、混装。
2、检查充装量(质量、重量)是否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检查压力应使用专用打压表检查,对液化气体应逐只气瓶复称,称重衡器应定期检校,凡操作前应自校准无误,以防止超压超量充装。
3、对泄漏检查,用肥皂水检查瓶阀及瓶口连接处密封是否良好,瓶阀是否关严,安全螺母是否漏气。
4、检查瓶体温度有无异常变化,瓶体有无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5、经检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和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记,凡检查不合符规定的气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合格方可使用。
6、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的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名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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