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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四(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8 热度:35

煤矿安全规程四

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四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2篇 非煤矿山井下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泵前首先将泵内空气放净,灌好引水,再行启动。当合闸后,如果电机不起动,并发出响声时,应马上拉下开关,二次推上启动,如果仍不转动,则需检查修理,启动时要单手侧面操作。

二、电动机启动后,要将排水闸门缓慢打开,不准在排水阀关闭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三、在正常运行中的水泵因故停车都必须先关闭水闸门,然后再切断电源。

四、电机运转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10%,经常检查电机是否有局部发热现象。

五、工作场所要有充足的照明,必须有备用电石灯或手电筒,以防停电后便于处理事故。

六、初次投入使用的水泵,在全速运转几分钟后,须停车检查电机和泵体以及各部件情况是否良好。

第3篇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4分)

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 安全带 )或者设置( 安全网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指挥下进行。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 )、( 物 )一致的管理制度。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 防止下滑 )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 最大允许坡度 )。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 ),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 通信设施 )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

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 边坡工程 )、( 地质勘探)和( 稳定性分析评价 )。

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识牌)。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 灭火器材 ),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电压小于 ( 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 ,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 )。

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 )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 应急通信 )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 有线电话 )。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 验电 )、(放电 )挂接短路接地线。

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 警示标志 )。

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 必须让路 )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载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 危险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 工作和通行 ),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过必须 撤离人员 。

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 )。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 橡套电缆)。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防尘 )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 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道)或者( 梯子)。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 行走)或者逗留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 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 栅栏),并设置( 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 防触电)标志。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 绝缘防护用品 )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 )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 停留 )或者通过。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 爆破安全规程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并在( 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 当天 )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爆破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 抗静电 )保护用品。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设计要求 )。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 )台阶。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 安全装置 )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 )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 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 超车 )。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50 )m ;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 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 30 )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并设( 专人 )指挥监护。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 安全措施 )。

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 明显标志牌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 )。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 全面 )检查,并制定当年的( 防排水 )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 雨季前 )完工。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 有滑坡危险 )地段。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 防渗 )措施.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7分)

当台阶高度为4-10米时,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 b)米。

a 1-2 b 2-2.5 c 2.5-3.5 d 3.5-6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c)以内严禁烟火,( c)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a 30、20 b 20、20 c 20、10 d 10、20

3、爆破作业必须在( c)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a 晴天 b 夜晚 c 白天 d 雨天

4、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c)。行使时不准许急刹车,急转弯和超车。

a 30米 b 40米 c 50米 d 60米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d)米 .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a 5米 b 10米 c 3米 d 1米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d)

a 20% b 30% c 40% d 50%

7、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 a)批准。

a 矿总工程师 b 矿长 c 安全矿长 d 机电矿长

8、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 b )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a 3 b 5 c 8 d 10

9、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a)米。

a 1 b 3 c 5 d 8

10、变电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b)年至少做1次试验。

a 1 b 2 c 3 d 4

11、固定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d)v。

a 24 b 36 c 110 d 220

12、手持或移动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应当小于(b)v。

a 24 b 36 c 48 d 220

13、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b)v。

a 12 b 24 c 36 d 220

14、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台阶高度为16-20米。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c)。

a 6m b 8m c 11m d 15m

爆破后( a内,严禁进行检查。

a 5min b 10min c 15min d 20min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c次.粉尘分散度每(c)个月测定1次.

a 1、12 b 2、12 c 1、6 d 2、6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a )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 ( )m以外.

a 5、2 b 5、3 c 6、2 d 6、3

三:多选题(每空1分,共27分)

1、露天煤矿开采在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

哪些规定( abcd)

a 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b 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c 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d 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2、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 )

a 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b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可以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c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d 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可以连接起爆网络。

3、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d )

a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b 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c 装车时可以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d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4、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d )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b 可以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c 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 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6、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b 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c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d 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7、露天煤矿变电站 (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d)

a 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b 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c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周巡视一次。

d 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8、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b 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c 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d 缠绕在卷筒 (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9、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bcd )

a 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可以操作电气设备。

b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c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d 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0、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b 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 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d 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11、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d )

a 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b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5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20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c 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不需要制定安全措施。

d 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1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b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c 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d 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13、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

a 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b 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c 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d 卸车平台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就可以不用安装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1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15、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

a 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b 勺斗回转时,不需要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c 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d 遇坚硬岩体时,可以强行挖掘。

16、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设置加水站 (池)。

b 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c 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d 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17、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b 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c 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d 可以组织现场人员一起参与救援。

18、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b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 “三联系制”。

c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d 爆破完成,可直接撤除警戒,不需要上报。

19、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抛掷爆破 (孔深小于45m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 ,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

b 深孔松动爆破 (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 、硬岩不得小于200m 。

c 浅孔爆破 (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d 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

20、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 )

a 爆破后5min 内,严禁检查。

b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c 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d 未使用的雷管、炸药可以自己找地方存放。

21、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b 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c 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d 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

业人员研究处理。

22、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b 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 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d 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23、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bcd )

a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小于最大挖掘高度。

b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c 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d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

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2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25、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d )

a 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b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c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3/5-4/5。

d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26、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bd)

a 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b 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c 临近到界台阶时,禁止进行爆破。

d 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

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名词解释(每题1分,共12分)

1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2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3边帮角(边坡角 )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4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5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6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7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8安全平盘 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9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10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11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12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第4篇 煤矿爆炸材料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核心提示: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等等规定。

1、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1.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1.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1.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1.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1.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1列车内运输。如用同1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2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2.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2.4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2.5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通过巷道口、弯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存放或视线有障碍的地点时都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第5篇 煤矿预防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规程

近期我国各地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灾害事故较多,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较多,根据准旗人民政府紧急通知,要求各生产企业做好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煤矿瓦斯、顶板、机电运输事故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如何减少和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保证“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1、重大灾害事故的特点

由于自然条件、生产环境和管理效能不同,其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具有其独特性,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就总体而言,所有重大灾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征。

(1)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是在瞬间突然发生的。它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最为严重,往往使救灾指挥者制定出错误救灾方案…,灾区人员自救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2)灾难性。造成多人伤亡或使井下人员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若指挥决策失误或救灾措施不得力,往往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3)破坏性。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使矿井生产系统遭到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给抢险救灾增加了难度。特别是通风系统的破坏,使有毒有害气体在大范围内扩散,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4)继发性。在较短的时间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或诱发其他事故,称为事故的继发性。如火灾可能诱发瓦斯煤尘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爆炸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出现连续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点发生多次突出,也可能引起爆炸。

2、减少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的措施

(1)从设计上全面分析与预测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概率、造成的损失程度、波及范围,有针对性的完善“一通三防”相关系统。使相应设备、仪器、仪表及设施布局合理、可靠、有效,能够达到预测、预报、预控的目的。并设计出数套应变预防及处理方案与措施,做到心中有数,从源头上做好“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2)从组织和管理上保证“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应明确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考核目标,瓦斯治理目标及奖罚要求。各矿应有专职部门专管“一通三防”工作,同时应切实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业务安全体系。应建立健全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制度,对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一抓到底,按事故隐患进行追究和处理。

(3)进一步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管理规定,应对风量、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管理作出强制规定。对风量、通风方式、系统网络、巷道布置及支架情况的防灾、避灾措施作出明确要求。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的重要性,确保通风系统简单、合理、可靠。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确保采掘工作面风量充足,凡是发现矿井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应及时停产整顿,找出原因,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现场管理工作。应把现场通风、瓦斯管理纳入到安全专职责任管理,坚持落实把检查瓦斯和通风设施的情况作为班汇报内容的制度;健全并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踉班检查,现场交接班制度;对采掘工作面实行24h不间断专职管理与检查。应赋予瓦斯检查员通风检查员相应的职权,确保杜绝任何形式的超限作业。建立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采区通风设施负责制度,实行挂牌动态管理,保证各通风设施运行正常,状态良好。

(5)提取“一通三防”专项资金。各矿根据各自灾害实际情况,用于矿井瓦斯抽放通风、瓦斯监测、防灾、防灭火、防尘等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6)应把瓦斯预测预报和瓦斯监测纳入“一通三防”管理的主要内容。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及规范、规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和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时自动报警,自动断电。

(7)对矿井机电运输系统进行全方位检查,严格执行斜井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每班要在班前做好开机前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8)对职工应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安全警钟长鸣,“一通三防”常抓不懈。要能正确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高领导对安全的管理重要性。使职工自觉地调整工作状态,控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使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3、隐患排查组织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组织各科室区队对煤矿井上下各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形成隐患排查处理台账,具体工作由安检通风科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隐患。

扶贫煤矿

2023年1月2日

第6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二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8篇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2]133号精神,按照《***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县地方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字[2022]43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矿生产现场的事故风险等级除了和一些固定的实体类危险源有关外,还和各种组合复杂的危险态紧密相关。而且,实体类危险源的安全性提高潜力不大或需要较长时间和投入,通过监控危险态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状况更直接、有效。为了实现我矿风险预警管理,需要推广我矿风险预警管理模式。同时,由于事故风险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实现风险的动态、系统和全面的预警和预防。事故风险管理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风险的防范,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我矿生产风险防范提供即时、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风险预警机制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编制的防控措施和体系,以及建立的人工管理型报警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结合风险预警模式达到“风险动态预警、适时监控;管理有效、控制有方”的现代安全预防型管理目标。

以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矿贯彻当前国家我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我矿安全管理的主题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我矿安全生产中村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我矿风险控制,有效促进我矿的隐患整改,切实推进我矿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矿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我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 ***矿矿长

副组长:*** ***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及各相关科室、专业及各工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我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体系和制度

(一)风险管理对象提炼、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制定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2)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各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3)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4)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5)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不间断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风险预警应: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并符合: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任务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我矿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急救人员;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风险财政管理

实施风险财政管理,以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成本、强化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风险财政评估报告》,《风险财政评估报告》应包含保险理赔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投保;

(4)有我矿投保险种的记录和理赔费用的统计和赔付资料。

(七)工余安全健康管理

了解和掌握员工工余安全健康状况,对员工工余安全健康进行管理,并应:

(1)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关工余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员工业余活动集中区域张贴工余安全健康的宣传资料;

(2)组织员工对工余安全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3)鼓励员工汇报工余安全健康事故,并形成制度。

五、保障管理

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并保持程序,以保障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应:

(1)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负责风险管理全过程;

(2)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

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最终责任由我矿最高管理者承担。

我矿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员工行为、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人员入井、跟班带班、班组建设、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1)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2)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2、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确保:

(1)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单位对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3)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3、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并确保:

(1)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2)文件收发、归档要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3)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4)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5)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三)安全文化保障

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1)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2)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3)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我矿的各项管理。

六、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内容

(一)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

建立并保持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程序,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和梳理,并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和控制措施,以实现人员准入、培训、监督全过程的流程管理。

1、人员准入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员工准入管理标准,人员准入管理标准应:

(1)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需求计划;

(2)明确员工准入条件(包括员工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

2、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

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规律,为不安全行为控制提供依据。人员不安全行为梳理应:

(1)全面、具体、准确、有针对性;

(2)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3、员工岗位规范

在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我矿应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岗位规范应:

(1)种类齐全;

(2)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3)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4)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5)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6)确保在完成预定任务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书面安全工作程序。

4、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制定

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以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措施应:

(1)结合我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

(2)涵盖影响我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

(3)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5、员工培训教育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1)明确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及人员,并有绩效考核制度;

(2)有足够的培训资源;

(3)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体系培训。

(4)每年末进行一次基于风险管理和事故分析统计的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5)每年末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6)每年末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7)明确员工分层和分类培训内容与周期;

(8)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9)建立员工培训信息档案;

(10)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11)确保培训机构和师资,有相关资质证书;

(12)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帐;

(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14)新入矿员工要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6、员工行为监督

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1)确定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考核人员;

(2)明确监督范围、方式、频次;

(3)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7、员工档案

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全面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并确保:

(1)所有在岗员工的档案齐全;

(2)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完整(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3)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重点监控对象。

七、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一)通风管理

建立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2)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8)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二)瓦斯管理

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

(1)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2)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3)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2、强化瓦斯检测

(1)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2)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3)相关入井人员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6)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7)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3、制订瓦斯隐患处理措施

(1)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前必须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3)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5)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采取瓦斯隔爆措施

(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3)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和aq1027-2006标准,并按周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2)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3)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

(4)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5)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1027-2006规定的标准。

(三)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通过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防突管理应确保:

1、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2、不同突出危险性的煤层或工作面,应有针对性的防治突出措施;

(1)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确保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2)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进行效果检验并确保措施有效,防突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防治水管理

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4)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6)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五)防尘管理

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1、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1)主要进风大巷;

(2)主要回风大巷;

(3)主要运输巷;

(4)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6)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7)转载点;

2、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大于30m);

(2)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3)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5)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

(6)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3、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1)采煤机;

(2)液压支架;

(3)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

4、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1)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2)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且不超标;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六)防灭火管理

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

1、防灭火设计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对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3、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4、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2)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3)有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帐、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4)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5)有黄泥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七)监测监控管理

各我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一通三防”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掌握各种数据变化情况,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2)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3)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汇报;

(4)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5)相关记录、报表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八)采掘管理

建立并实施采煤、掘进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设计要体现安全高效的原则,并保证采掘关系正常;

(2)采煤工作面长度、推进长度、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煤柱留设尺寸的设计应考虑潜在的风险;

(3)作业规程的编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中的风险,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搬家倒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水区、过空巷等要制定专项措施;

(5)支护设计应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各类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6)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7)确保生产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

(九)爆破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制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爆破材料和爆破设备购置渠道正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并进行入库检验和登记;

(2)有专门的爆破器材存放地点,存放点周围环境、存放分类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存放地点有明显标志;

(3)发爆器及发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4)爆破材料运输方式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爆破前按照《我矿安全规程》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内容选取,按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地测管理

建立并保持地质测量控制程序,确保采掘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业的正常进行,并确保:

(1)矿井各类地质报告齐全、规范;

(2)在生产过程中各项地质预测预报及时;

(3)掘进给向及时、准确,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4)基本矿图齐全,内容、精度符合《我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更新及时;

(5)对开采沉陷区进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十一)供用电管理

建立并实施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供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矿井供电必须为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两个回路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永久抽放泵站、固定式压风机、矿井立井提升人员系统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3)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硐室的设置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与潜在的风险;

(4)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一般指:欠压保护、失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单相断线保护、漏电保护、急停保护、闭锁保护、无压释放保护等。

(5)大型设备检修要制定专项措施;

(6)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7)确保供用电主要场所通讯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

(8)设备监测、检修、维护到位,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9)设备基础管理规范,各种图纸资料齐全,且应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

建立并保持运输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运输、提升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各种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主要指: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拉线、速度、断带、防纵撕、逆止、自动洒水、电气闭锁、欠压、过电流、过卷、过速、限速、松绳、防坠、一坡三挡、指示器失效、满仓及“信、集、闭系统”等保护。

(2)各种运输、提升装置完好、连接件紧固,并定期检验;

(3)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4)运输线路、路面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车库、车场、硐室设置和环境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6)运输提升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7)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记录齐全。

(十三)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

1、我矿压气及输送系统设计应科学合理,并确保:

(1)压气设备配备齐全,设备数量、能力满足要求;

(2)定期对压气设备进行检修,安全阀和放水阀动作可靠;

(3)新安装和检修后进行打压试验;

(4)输送管路设施布置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有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

2、压力容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2)有压力容器完好和存储标准;

(3)压力容器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4)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台帐;

(5)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试验;

(6)移动式气罐有便于区分类别的颜色和代码,并与《g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相一致;

(7)不同气体的气罐分类存放,有防倒装置;

(8)气瓶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和减压器,乙炔发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八、其他综合管理

规范我矿准入、应急与事故、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手工工具、计量器具、登高作业、起重作业、标识标志、施工单位等方面管理,使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覆盖我矿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一)证照管理

(1)我矿施工设计符合国家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2)初步设计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

(3)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4)确保我矿安全、环保设施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

(5)确保施工建设单位具备施工建设资质;

(6)保证质量合格,有国家相关部门验收记录。

(7)保证我矿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

(二)应急与事故管理

制订并保持事故应急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并应: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严格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批,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

(3)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应急预案》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培训;

(4)确保我矿保安体系完备,通讯报警系统有效,所有人员熟悉事故汇报程序;

(5)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有演习计划、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告;

(6)确保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我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我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7)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平台。

(8)每一班组至少任命2名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急救员,急救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张贴、公布;

(9)每年至少有10%的员工接受急救培训;

(10)所有重点作业场所应配置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进行标识;

(11)急救箱内保存一份《急救用品清单》,有专人定期检查,保证医疗器械、药品的完好齐全;

(12)有急救箱配置分布图及急救用品明细表;

(13)井下设置的急救箱、隔离式自救器等设置位置有明显的标识;

(14)有急救用品使用记录,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分析,以查找受伤害原因。

2、规范事故管理,作好事故汇报、统计和总结工作,事故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

(3)根据事故类别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追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4)对所有事故进行统计,建立事故和事件统计数据档案,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5)定期对事故进行回顾,以强化风险意识与预控能力。

(三)消防管理

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1)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与标准相符;

(2)消防器材放置处有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得它用;

(3)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消火栓的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有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明细表;

(6)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7)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8)灭火器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9)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10)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1)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2、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1)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有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要张贴公布;

(3)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都按《消防管理条理》规定进行培训和训练。

3、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

(1)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四)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并保持员工职业健康控制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害因素,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1、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并应确保:

(1)作业人员周围环境(温度、噪声、煤尘、烟尘等)满足健康要求;

(2)各作业环境及餐饮、洗浴等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员工个体防护及各作业场所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提示标志醒目;

(4)有为我矿提供及时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能满足员工日常健康检查和紧急救护需要。

2、建立员工健康检查监护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安全健康状况,做好员工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应:

(1)对在岗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有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每次体检结束后,对员工提供预防疾病和职业病的医学建议;

(5)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立即通知并提供治疗及康复条件并妥善安置;

(6)员工上岗、转岗、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7)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宣传、培训。

(五)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环境有害因素,预防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保持我矿环境良好。环境保护应:

(1)制订完备的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和目标,有专门机构检查;

(2)规范我矿废油脂的回收管理,设置防止油脂泄漏和废油回收的设施或装置,并对废弃油品进行标识;

(3)严格落实我矿废气或粉尘物质监测和控制措施;

(4)对我矿污水排放和净化进行监测,确保污水通过管路排放到地面集中处理,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5)确保我矿噪声防护完善,对作业场所噪声进行监测,噪音超标地点应有降噪措施;

(6)对我矿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7)规范我矿放射性设施管理,废弃放射性物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手工工具管理

有手工工具完好标准、使用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手工工具检查清单;

(2)自制手工工具、非标制作的手工工具要预先制定标准,并经批准;

(3)不使用时,要将工具整齐摆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包、袋、套)或库内,利刃工具有专门的护套;

(4)集体手工工具由专人管理;

(5)有手工工具使用管理台帐,损坏的工具应及时更换;

(6)在高架平台使用手工工具时,手工工具必须加装固定的手腕带;

(7)用于井下作业的手工工具,应考虑防爆要求;

(8)对气动工具使用前进行风险评估;

(9)有使用的气动工具的登记台帐、管理办法和定期检查记录。

(七)计量器具管理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台帐,并确保:

(1)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定,并有记录;

(2)计量器具维护及时和保养记录齐全;

(3)计量器具存储在适宜环境下,做到防水、防火、防锈、防变质(现场)、防损坏。

(八)登高作业管理

建立登高作业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登高或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符合《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高架作业平台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要求;

(3)梯子的制作和安装符合《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行人台阶的设计和施工符合《行人台阶设计要求》规定;

(5)爬梯有编号,并有《爬梯使用管理台帐》;

(6)固定梯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移动式爬梯、脚手架除使用前要检查外,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7)高空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起重作业管理

建立起重管理制度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新购或维修的所有起吊机具均经检验,有出厂合格证;

(2)所有起吊机具均应编号,建档登记;

(3)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4)所有起吊机具上均标明了最大起重载荷;

(5)吊钩安全闩应完好;

(6)定期对起重设备及吊具按《起重机具和吊具完好标准》进行检查;

(7)起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高空起重作业时,安全通道畅通,无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9)固定起重作业场所张贴了起重指挥手势示意图。

(十)标识标志管理

建立并保持标识标志管理程序,以规范标识标志的使用、设置、检查与维护。标识标志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全体员工培训标识标志的含义,并建立标识标志公示牌板;

(2)井巷标识牌板的安装不应妨碍人车通行;

(3)工作和作业场所标识标志的设置应便于作业人员观看;

(4)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存放点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噪音超标区、有毒有害区域、危险区域及受污染区域应有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

(6)所有工业管路均有介质色标和介质流向标识;

(7)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和储存场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

(8)固定管路和有害介质管路上的阀门有标签,并在管路布置图上有识别标识;

(9)地面公共场所和井下巷道有避灾路线指示标志;

(10)仓库、车间、道路、露天场地按功能要求进行划线分区管理,并有功能分区标识;

(11)设备有标有最大载荷(负荷)的标签,大容量的储罐要加标签说明介质和危险性。

(十一)施工单位管理

1、我矿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规范施工单位准入,预防施工单位生产事故,并应:

(1)制订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2)在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3)要求施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4)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5)确保施工单位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6)确保施工单位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7)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每年至少对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我矿应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1)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3)定期、不定期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确保施工单位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九、检查、审核与评审

(一)检查

1、制定反映我矿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1)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结合我矿自身特点;

(3)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2、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1)系统、全面;

(2)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3)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3、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1)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3)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二)审核

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是否能有效满足我矿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1)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2)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3)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5)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三)管理评审

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1)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2)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它要素;

(3)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4)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

十、工作要求

1、全矿所有职工要认清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2、领导小组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风险预警的目的,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3、牢固树立“煤矿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排查(自检自查、回返复查、阶段检查、日常检查等)。

4、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专业进行梳理、认真思考,形成定期的安全状态分析制度。

5、每月召开一次针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有可能诱发事故的大隐患专题会议,做到提前风险预警、消除事故隐患。

第9篇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

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

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有69条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10篇 煤矿安全规程六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1篇 非煤矿山井下排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撬毛作业必须有两行,要有一名有经验的工人,作业时一人监护和照明,详细观查顶帮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撬毛人,在撬毛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1、采场和作业面是否通风良好。

2、将照明工具准备好,撬棍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3、观察好进退路线及顶板情况,确定安全位置。

4、毛矿要洒透水,冲洗好顶板。

5、要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对周围顶帮情况,要周密的检查,防止撬毛时带动周围岩矿石冒落伤人。

二、撬毛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自工作面外部安全地点,由外往里进行撬毛,禁止站在浮石下面撬毛.

2、当工作面不平整时 ,撬毛人员一定要站在高处处理,防止浮石滚下伤人,撬毛人员两腿要站稳.

3、撬毛人员的背后一米内不得有人停留,照灯人员要站在撬毛者一侧一米以外的安全地方.

4、撬毛时要经常用撬棍问顶,及时检查顶板的安全情况.

5、在撬毛过程中,禁止同时打眼作业,禁止支护、扒装与撬毛在同一地点作业,溜矿法作业禁止在撬毛时放矿。

三、撬不下来的浮石,应做明显的标志,及时联系支护工用支柱支撑牢固,并经常检查。请示代(值)班长同意,也可以用炮崩,浮石上有残、盲炮时,必须检查处理好后再处理浮石。

第12篇 非煤矿山采购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采购员在接到物次工作的指令任务后,要分清物资的类别、性质及技术要求。

2、采购员在领车往返途中有责任帮助司机了望,不允许同司机饮酒,不搞非驾驶,并封好车。

3、装卸车时采购员要根据物资的类别、性质的不同,指导装卸人员轻装轻卸,存放于适当位置。

4、采购员在押运途中,根据不同种类物资,敦促司机适速运行,要时常停车检查是否有隐患。

5、押运危险品和化学用品时,采购员要起到安全监督作用,车上人员不得吸烟,路宿时要安排专人看管。

6、在物资运输途中,不允许客货混载。

7、采购员在与验收员、保管员交接货物时,要将该物资的性质、性能及危险性交待清楚,以便妥善装卸和保管。

8、在涉及有关机械设备装卸货物时,采购员应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我要安全。

9、乘车时要把牢坐稳。

《煤矿安全规程四(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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