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房屋维修工作规程
1.目的
确保维护、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维修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房屋维修维护工作。
3.内容
3.1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管理处负责岗位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培训除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外,还应参加行业有关培训。
3.2维护维修人员每日定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对即时可以处理的维修项目应即时维修,对不能及时维修的项目作详细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上报领导跟进处理。
3.3工程主管负责制定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维护保养计划,根据计划及时对设施设备及房屋进行维护维修保养。
3.4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报管理处主任审批;100元以下维护维修保养费用由工程主管自行决定,并做好维护维修保养记录。
3.5维修人员接单后,根据维修或保养内容,到材料仓库按程序领取相关材料。3.6设施、设备维修或保养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示牌及围护措施,防止行人误入维修区;高空作业应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
3.7对维修或保养将直接影响小区业户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应提前一天发通告知会业户。
3.8项目维修或保养工程结束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完成情况及消耗的材料情况,以便核算维修或保养的费用。
3.9工程结束,维修或保养人员应收回现场警示、围护,并将维修单交维修管理员,维修管理员到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要求返工。
3.10维修管理员对维修或保养所用材料进行核算,分别按管理费支付或本体维修基金支付或业户分担,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后,将维修单转财务内勤做帐。
3.11每月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应分类装订归档,并进行工作总结。
3.12因维修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维修工作迟滞而影响业户正常生活,引起业户投诉的,经查实即根据《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处理。
3.13因维修人员玩忽职守,对维修任务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而造成维修质量低劣引起业户不满,经查实除维修人员立即向业户道歉并返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根据《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处理。
3.14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难业户者,一经查实,即时开除处理。
4. 记录 无
5. 附件
5.1《日常报修运作流程图》
第2篇 zz园区房屋维修标准工作规程制度
园区房屋维修标准工作规程
1.目的
明确房屋维修标准,为维修人员、维修检验人员提供指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部、各管理处的房屋维修。
3.内容
3.1主体工程
屋盖、梁、板、柱、剪力墙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主裂缝、剥落、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达到绝对安全的标准。
3.2装修工程
a.门窗修缮后应牢固、平整、美观、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变形、腐烂的,应修理更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一次配齐,打好玻璃胶;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更换的门窗应与原门窗一致,满足使用要求,表面颜色一致,平整美观。
b.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等的装修,属一般损坏的,就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应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他材料代用更新。
c.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
3.3楼地面工程
a.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材料时,根据业户要求可改做相应标准的高级地板,使业户满意为止。
b. 普通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应拆补、修补或重做;水磨石或块料地面损坏的,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应改做相应标准楼地面。达到表面光滑、平整,达到表面光滑、平整。
c. 面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块料地面,达到使用要求,颜色一致无空鼓,缝口整齐。
3.4屋面工程
a.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因为原结构本身的原因造成屋面渗水、漏雨严重,按原样修复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达到不渗漏,不空鼓,平整美观。
b.屋面上的压顶、泛水、天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时,应修复;损坏严重时应翻做,保证不渗漏,达到原设计标准。
c.女儿墙、烟窗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的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但必须做好防水层,保证不渗漏,表面平整美观。
d.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破损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重做,达到使用要求。
e.玻璃天栅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修,但一般不重新做。
f.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达到使用标准。
3.5 饰面工程
a.外墙饰面起壳、开裂、剥落的,应原样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做,重做时,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进行,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观。
b. 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达到表面平整、光滑、美观。
c. 内墙饰面起壳、开裂、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时,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可加做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的情况应根据墙身的需要予修复;因室内外高差等原因,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如有必要,可加作防水层。完全修复后,应保持房间整体颜色一致。
d. 天棚损坏: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应全部铲除后,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保持与墙面颜色一致,光滑美观。3.6油漆粉饰工程
a.木门、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保持颜色一致,光滑美观。
b.钢门、铁晒衣架、铁栅、铁围栏、空调架、上水管、雨水管、煤气管、铸铁污水管或其他各类铁构件,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先除锈,再刷防锈涂料或防锈漆,然后刷其他面漆;钢门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c.木地板原油漆脱落的,根据业户要求进行维修或应重做,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观,使客户满意。
d.室内墙面、天棚等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应采取新型涂料,如胶白等;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观,颜色一致。
e.高层建筑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复,其色泽必须与原建筑保持一致,保证外墙美观。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3篇 园区房屋维修标准工作规程
1.目的
明确房屋维修标准,为维修人员、维修检验人员提供指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部、各管理处的房屋维修。
3.内容
3.1主体工程
屋盖、梁、板、柱、剪力墙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主裂缝、剥落、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达到绝对安全的标准。
3.2装修工程
a.门窗修缮后应牢固、平整、美观、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变形、腐烂的,应修理更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一次配齐,打好玻璃胶;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更换的门窗应与原门窗一致,满足使用要求,表面颜色一致,平整美观。
b.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等的装修,属一般损坏的,就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应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他材料代用更新。
c.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
3.3楼地面工程
a.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材料时,根据业户要求可改做相应标准的高级地板,使业户满意为止。
b. 普通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应拆补、修补或重做;水磨 石或块料地面损坏的,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应改做相应标准楼地面。达到表面光滑、平整,达到表面光滑、平整。
c. 面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块料地面,达到使用要求,颜色一致无空鼓,缝口整齐。
3.4屋面工程
a.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因为原结构本身的原因造成屋面渗水、漏雨严重,按原样修复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达到不渗漏,不空鼓,平整美观。
b.屋面上的压顶、泛水、天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时,应修复;损坏严重时应翻做,保证不渗漏,达到原设计标准。
c.女儿墙、烟窗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的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但必须做好防水层,保证不渗漏,表面平整美观。
d.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破损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重做,达到使用要求。
e.玻璃天栅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修,但一般不重新做。
f.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达到使用标准。
3.5 饰面工程
a.外墙饰面起壳、开裂、剥落的,应原样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做,重做时,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进行,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观。
b. 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达到表面平整、光滑、美观。
c. 内墙饰面起壳、开裂、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时,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可加做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的情况应根据墙身的需要予修复;因室内外高差等原因,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如有必要,可加作防水层。完全修复后,应保持房间整体颜色一致。
d. 天棚损坏: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应全部铲除后,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保持与墙面颜色一致,光滑美观。3.6油漆粉饰工程
a.木门、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保持颜色一致,光滑美观。
b.钢门、铁晒衣架、铁栅、铁围栏、空调架、上水管、雨水管、煤气管、铸铁污水管或其他各类铁构件,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先除锈,再刷防锈涂料或防锈漆,然后刷其他面漆;钢门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c.木地板原油漆脱落的,根据业户要求进行维修或应重做,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观,使客户满意。
d.室内墙面、天棚等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应采取新型涂料,如胶白等;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保持表面平整,光滑美观,颜色一致。
e.高层建筑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复,其色泽必须与原建筑保持一致,保证外墙美观。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4篇 房屋维修维护工作规程制度
房屋维修维护工作规程
1、目的
确保维护、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维修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维护工作。
3、内容
3.1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岗位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培训除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外,还应参加行业有关培训。
3.2维护维修人员每日定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对即时可以处理的维修项目应即时维修,对不能即时维修的项目作详细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上报领导跟进处理。
3.3工程主管负责制定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维护保养计划,根据计划及时对设施设备及房屋进行维护维修保养。
3.4维修人员接单后,根据维修或保养内容,凭维修单到材料仓库按程序领取相关材料。
3.5设施、设备维修或保养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示牌及围护措施,防止行人误入维修区;高空作业应做好安全措施,现场放置警告表示标识,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
3.6对维修或保养将直接影响小区业户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应提前一天发通告告知业户。
3.7项目维修或保养工程结束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完成情况及消耗的材料情况,以便核算维修或保养的费用。
3.8工程结束,维修或保养人员应收回现场警示牌、围护,并将维修单交客户服务中心前台接待员,外勤管理员到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要求返工。
3.9行政内勤管理员对维修或保养所用材料进行核算,分别按管理费支付或本体维修基金支付或业户分担,报物业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将维修单转财务内勤做帐。
3.10每月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应分类装订归档,并进行工作总结。
3.11因维修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维修工作迟滞而影响业户正常生活,引起业户投诉的,经查实即根据《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处理。
3.12因维修人员玩忽职守,对维修任务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而造成维修质量低劣引起业户不满,经查实除维修人员立即向业户道歉并返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根据《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处理。
3.13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难业户者,一经查实,即时开除处理。
第5篇 园区房屋维修工作规程制度
园区房屋维修工作规程
1.目的
确保维护、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维修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房屋维修维护工作。
3.内容
3.1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管理处负责岗位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培训除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外,还应参加行业有关培训。
3.2维护维修人员每日定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对即时可以处理的维修项目应即时维修,对不能及时维修的项目作详细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上报领导跟进处理。
3.3工程主管负责制定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维护保养计划,根据计划及时对设施设备及房屋进行维护维修保养。
3.4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报管理处主任审批;100元以下维护维修保养费用由工程主管自行决定,并做好维护维修保养记录。
3.5维修人员接单后,根据维修或保养内容,到材料仓库按程序领取相关材料。3.6设施、设备维修或保养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示牌及围护措施,防止行人误入维修区;高空作业应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
3.7对维修或保养将直接影响小区业户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应提前一天发通告知会业户。
3.8项目维修或保养工程结束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完成情况及消耗的材料情况,以便核算维修或保养的费用。
3.9工程结束,维修或保养人员应收回现场警示、围护,并将维修单交维修管理员,维修管理员到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要求返工。
3.10维修管理员对维修或保养所用材料进行核算,分别按管理费支付或本体维修基金支付或业户分担,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后,将维修单转财务内勤做帐。
3.11每月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应分类装订归档,并进行工作总结。
3.12因维修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维修工作迟滞而影响业户正常生活,引起业户投诉的,经查实即根据《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处理。
3.13因维修人员玩忽职守,对维修任务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而造成维修质量低劣引起业户不满,经查实除维修人员立即向业户道歉并返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根据《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处理。
3.14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难业户者,一经查实,即时开除处理。
4. 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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