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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范(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5

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范

第1篇 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原则是: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严禁沿用、套用规程。

第2条 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各煤矿的生产和建设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十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监督”、“实施”、“复审”、“补充修改”、“总结”、“归档”,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3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编写中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应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编列顺序号;做到作业规程的编写内容规范化。

第4条 推行使用计算机编制、绘图、打印。作业规程的封面采用“宋体、小初(作业规程)、四号(其余文字)”字体,正文采用“宋体、三号(章)、小四号(节、正文)”字体,纸张采用a4白色打印纸,并用塑光纸包装装订成册。使作业规程文本达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做到作业规程的装帧标准化。

第五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盘区、综采工作面)文件、资料。

2.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经过地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在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交生产技术科和施工队组。

3.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和煤尘鉴定、煤层自燃、水害等资料。

4.通风部门提供通风、瓦斯等资料。

5.机电部门提供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备资料。

6.《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

7.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6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辅助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第7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具有针对性。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又属于在作业现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须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现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编制格式参照<<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的采掘作业规程样本。

第8条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要求完成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之后要征求施工区(队)长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9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会同分管副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地测、调度、计划、机电、运输、煤质、劳资、供应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且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7天办理好全部审批手续,以便向工人贯彻。

首采区首个采煤工作面或采用新回采工艺或掘进新工艺的采掘作业规程完成矿审批程序后必须在施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第10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5天完成。由区(队)长负责组织所有区(队)人员学习,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并在本规程上签名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签名要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限期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

第11条 采掘作业规程由主管负责人(大中型矿井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执行矿长,小型矿井为矿长)签字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工作面现场指挥,保障规程措施的落实;所有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第12条 矿井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生产技术科长、区(队)长、技术员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掘作业规程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1.编制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的指导、落实和修改、补充工作。

2.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贯彻学习一次采掘作业规程。并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分管副总、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和区队长、技术员对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3.工作面的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采用计算机编制、打印,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4.在软岩、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害和“三下 开采等条件下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5.施工结束后,由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写出规程的执行总结一式三份,交给生产技术部门,连同采掘作业规程及修改补充措施一起存档,保存期2年。

第13条 公司和各矿必须把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贯彻执行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生产技术、安全、通风等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要求施工的情况,责令及时整改;发现规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求的情况,须责令其及时补充、修改。

第14条 公司采掘技术处、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采掘作业规程检查、评比、奖励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规程的编审质量。

第15条 各矿必须自觉接受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及实施进行的监督监察,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整改。

第16条 对于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所造成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以便吸取教训, 抓好安全生产。

第17条 采掘作业规程一经会审、签字、批准,即不准在规程原版上进行改动。如有改动,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18条 每一个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开采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19条 编写人员应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本单位的现场施工实际,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正确指导生产。

第20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工作面地层综合柱状图;

2.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素描图;

3.工作面及巷道布置平面图;

4.采煤方式示意图(采煤机进刀方式示意图或炮眼布置图等);

5.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

6.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及端头、超前支护示意图(平面、剖面图、断面图);

7.通风系统示意图、运输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供水、排水系统示意图、抽放瓦斯系统示意图、注浆系统示意图、注氮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设备)布置示意图;

8.工作面供电系统示意图;

9.照明、通讯、信号系统示意图;

10.工作面放顶方式示意图(平面、剖面图)

11.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2.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21条 回采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顺序编号。

第22条 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第23条 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特殊开采、和“三下”(铁路、建筑物和水体下)开采以及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在开采前一个月要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主管生产、安全部门备案。

第24条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要求:

1.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2.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使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1).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托煤顶、托夹矸开采;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以及收尾;

(3).采煤工作面在进行安装、撤面期间;

(4).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需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5条 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参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进行,实施前必须经过学习、考试。同时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与原作业规程一起存放归档。

第26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采煤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三节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27条 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28条 编写人员应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本单位的现场施工实际,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正确指导生产。

第29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

2.地层综合柱状图。

3.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4.巷道开口大样图。

5.巷道支护断面图。

6.临时支护平、剖面图。

7.掘进机截割顺序图。

8.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示意图。

9.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等;

10.通风系统示意图、压风系统示意图。

11.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

12.照明、通讯、信号系统示意图。

13. 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

14.正规循环作业图

15.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30条 巷道布置应因地制宜,以降低掘进率、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31条 掘进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顺序编号。

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用一份作业规程,但每个单位都要按规定贯彻和学习作业规程。

1.一条巷道,两个单位施工;

2.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包括切眼),两个单位施工;

3.采区皮带、轨道、回风巷同时掘进时,两(或三)个单位施工;

第33条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要求:

1.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2.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1)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等。

(2)遇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

(3)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

(4)在火区附近、注浆盘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5)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6)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7)其它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施工现场。

第34条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的内容:

1. 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2. 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3. 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

4. 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

5. 其它与措施有关的内容。

第35条 巷道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工序安排,在巷道贯通前普掘相距20m、综掘相距 50m前,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等;

3.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工作;

4.贯通前长探短掘,明确探眼的位置、角度、深度、数量,附三视图;

5.爆破制度,警戒位置、保护有关设施;

6.瓦斯及有害气体的检查和处理办法;

7.贯通前通风,贯通后调风的方法,附贯通前后通风示意图;

8.贯通时,必须明确现场指挥负责人,全面负责贯通工作;

9.有水患贯通巷道,制定探水、放水、排水的办法。

第36条 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参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进行,实施前必须经过学习、考试。同时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与原作业规程一起存放归档。

第37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方式。

3.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4.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十章 “三量”管理

为保证大土河公司“三量”管理 。保证采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杜绝和减少资源浪费,要求各矿由技术科每月30日前制定“三量”管理统计表上报公司采掘技术处。

第2篇 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求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在区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采煤规程以采区一翼阶段,即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作业规程应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5、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⑴、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⑵、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⑶、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⑷、有关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量验收制度、工作面敲帮问顶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制度等。

⑸、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应包括:

⑴、采场范围内外及邻近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⑵、采场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顶板管理图、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和量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风量核算、通风设施选择、监测仪器仪表甲烷断电仪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6)、运煤、运材料的设备选型及其系统图(包括阶段煤仓和采区煤仓的容量)。

⑺、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计算、电气开关整定值核算及供电系统图。

⑻、洒水、注水、灌(胶)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及图。

⑼、通风 、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⑽、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⑾、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⑿、安全技术措施。

⒀、安全管理制度。

⒁、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7、掘进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长度、服务年限。

⑵、巷道煤层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已有的巷道情况,掘进范围内预测水文地质,地质构造及其平面图、剖面图。

⑶、巷道断面形状和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巷道断面应预留可缩尺寸)、支护形式及材料规格、支护参数、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掘进方式。机械化掘进:工艺流程与设备图;钻眼爆破法:爆破图表与工艺流程图。

⑸、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6)、煤、矸、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和设备型号,在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内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⑺、过老巷、老空区、石门见煤、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劳动组织和正确循环作业及主要经济指标。

⑼、各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8、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⑴、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⑵、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⑶、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的内容,须同时贯彻相关条文的内容。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1、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分别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半个月前,由地质组提出,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掘进作业规程须在开采(工)前一周内编制完成,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可预测的采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须在一周前编制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不可预测、临时性变化,必须立即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审批贯彻。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时间按上述规定每滞后一天,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滞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响,由相关采掘单位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做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三、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审批

1、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部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机电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运输部分由运输队负责审查,通风部分由通风队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分别为:各副总、安全管理处、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机电科(队)、运输队、通风队及相关采掘区队。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本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部门主管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羊场湾二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开工或生产前一周由采、掘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向本队所有参与该工作面作业的员工贯彻,并同时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文,所有参加贯彻学习规程的人员必须签字;在开工或生产前两天完成考试、阅卷、整理工作,员工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经过补课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备查。

2、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采掘区队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同时在平时班前会、学习会上开展经常性的规程、措施学习。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采、掘区队干部、工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规程、措施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签和领导签发后贯彻执行。

4、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或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按“三违”进行追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5、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作业属重大违章,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6、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掌握情况,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属违章指挥行为,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7、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比,并向指挥部推荐优秀作业规程参加年度评比,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准备、推荐参加。

第3篇 采石场采掘作业安全规程

为了加强采石场边坡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存在和潜在的事故隐患,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采石场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1996)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l、(1)安全科长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

(2)采石工具体负责采区的采掘工作。

(3)采矿工程师负责采区的爆破和减震工作。

(4)安全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2、(1)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采场开采。开采台阶小于6m、台段边坡角75°、采场最终台段坡面角60°、采场最终边坡角不大于55°。

(2)在坡度大于45°的坡面上凿岩、爆破、清除浮石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3)发现台阶坡面上有浮石塌落危险时,不准用铲车挑挖工作面上的浮石和伞岩,应将铲车后移,待采取措施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3、(1)机械铲装时,应保证最终采区边坡的稳定性,合并段数不超过3个。

(2)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要保持阶段的坡面角,不得超挖破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每个阶段采掘结束,均需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

(3)在最终边坡附近放炮,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大爆破。

(4)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旋。

4、(1)暴雨、大雪天气过后应对采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对采场工作帮每月检查一次,高陡边帮每周检查一次。

(3)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并安装危险警示标志。

(4)安全科组织人员对边坡进行定点定期观测。

(5)安全员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边坡安全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安全科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边坡安全生产培训学习。

第4篇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种规程和安全措施的管理,严格我矿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规程、措施的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一、原则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

4、《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总工办具体落实《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管理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衔接安排或工作计划提前一个月下达“规程(措施)编制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明确计划开工时间)。

2、施工队组接到“规程(措施)编制通知单”后,在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之前,队长应组织本单位的队干、技术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3、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总工办提供的经过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掘工作面等设计)及文件、资料。

(二)由生产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查资料,同一煤层或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煤岩层综合柱状图以及水害等资料。

(三)由通风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通风系统图,瓦斯等级和煤尘的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以及风量计算等“一通三防”的相关资料。

(四)由机电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供电系统图以及供电设计等相关资料。

(五)由安全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避灾路线图。

(六)由信息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监测监控通讯系统图以及监测监控的相关资料。

(七)由调度室提供的经过批准的运输系统图。

(八)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等。

4、《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施工单位的技术员负责。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采用计算机编制。字体为仿宋体,字号正文为小四号字、每章标题为黑三号字、节为黑四号字,纸张统一用a4纸。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规定。作业规程编制格式参照《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中的样本。

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1、队组技术员完成煤矿作业规程编制之后,自己必须先自查一遍,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或补充,然后征求队长的意见,获得队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2、施工队组对规程进行内审后,主管技术员持《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首先到主管业务科室审核,主管业务科室要严格把关。规程(措施)经审核后,由主管业务科室下达“规程(措施)审批通知单”,通知单上要明确规程(措施)必须参加审批的业务科室和对口专业副总。各副总及各业务科室规程(措施)审批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把关,对本专业审批内容全面负责,并将审批内容记录在案。科室审批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天。技术员对各单位审批情况进行记录。

3、提交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经各业务科室,分管副总传审完毕,在工程开工十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由矿总工办组织,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及人员分别为:各分管副总、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信息科、相关队组负责人和技术员。

4、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由本单位主管和相关科室副科长参加,参加会审时要持本人对规程的传阅审批记录。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对本专业审批内容全面负责、严格把关,并写出会审意见,施工单位按照各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经过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符合审查意见要求,并签字后,报各分管矿领导审核并签字,然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5、总工办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6、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7、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9、《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10、经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文本由总工办进行统一编号,并在总工办、安全科等部门备案、交档案室存档。

11、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通风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安全技术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12、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1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队组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总工办,由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矿总工办组织,参加复审的部门及人员分别为:各分管副总、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信息科、相关队组技术员。

14、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改变作业工艺时必须另外制订补充措施,补充措施同样具有作业规程的法律效力。

第5篇 矿业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原则是: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严禁沿用、套用规程。

第2条 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各煤矿的生产和建设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十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监督”、“实施”、“复审”、“补充修改”、“总结”、“归档”,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3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编写中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应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编列顺序号;做到作业规程的编写内容规范化。

第4条 推行使用计算机编制、绘图、打印。作业规程的封面采用“宋体、小初(作业规程)、四号(其余文字)”字体,正文采用“宋体、三号(章)、小四号(节、正文)”字体,纸张采用a4白色打印纸,并用塑光纸包装装订成册。使作业规程文本达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做到作业规程的装帧标准化。

第五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盘区、综采工作面)文件、资料。

2.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经过地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在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交生产技术科和施工队组。

3.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和煤尘鉴定、煤层自燃、水害等资料。

4.通风部门提供通风、瓦斯等资料。

5.机电部门提供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备资料。

6.《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

7.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6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辅助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第7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具有针对性。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又属于在作业现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须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现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编制格式参照<<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的采掘作业规程样本。

第8条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要求完成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之后要征求施工区(队)长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9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会同分管副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地测、调度、计划、机电、运输、煤质、劳资、供应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且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7天办理好全部审批手续,以便向工人贯彻。

首采区首个采煤工作面或采用新回采工艺或掘进新工艺的采掘作业规程完成矿审批程序后必须在施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第10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5天完成。由区(队)长负责组织所有区(队)人员学习,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并在本规程上签名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签名要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限期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

第11条 采掘作业规程由主管负责人(大中型矿井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执行矿长,小型矿井为矿长)签字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工作面现场指挥,保障规程措施的落实;所有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第12条 矿井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生产技术科长、区(队)长、技术员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掘作业规程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1.编制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的指导、落实和修改、补充工作。

2.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贯彻学习一次采掘作业规程。并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分管副总、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和区队长、技术员对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3.工作面的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采用计算机编制、打印,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4.在软岩、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害和“三下 开采等条件下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5.施工结束后,由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写出规程的执行总结一式三份,交给生产技术部门,连同采掘作业规程及修改补充措施一起存档,保存期2年。

第13条 公司和各矿必须把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贯彻执行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生产技术、安全、通风等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要求施工的情况,责令及时整改;发现规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求的情况,须责令其及时补充、修改。

第14条 公司采掘技术处、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采掘作业规程检查、评比、奖励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规程的编审质量。

第15条 各矿必须自觉接受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及实施进行的监督监察,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整改。

第16条 对于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所造成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以便吸取教训, 抓好安全生产。

第17条 采掘作业规程一经会审、签字、批准,即不准在规程原版上进行改动。如有改动,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18条 每一个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开采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19条 编写人员应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本单位的现场施工实际,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正确指导生产。

第20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工作面地层综合柱状图;

2.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素描图;

3.工作面及巷道布置平面图;

4.采煤方式示意图(采煤机进刀方式示意图或炮眼布置图等);

5.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

6.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及端头、超前支护示意图(平面、剖面图、断面图);

7.通风系统示意图、运输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供水、排水系统示意图、抽放瓦斯系统示意图、注浆系统示意图、注氮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设备)布置示意图;

8.工作面供电系统示意图;

9.照明、通讯、信号系统示意图;

10.工作面放顶方式示意图(平面、剖面图)

11.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2.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21条 回采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顺序编号。

第22条 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第23条 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特殊开采、和“三下”(铁路、建筑物和水体下)开采以及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在开采前一个月要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主管生产、安全部门备案。

第24条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要求:

1.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2.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使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1).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托煤顶、托夹矸开采;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以及收尾;

(3).采煤工作面在进行安装、撤面期间;

(4).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需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5条 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参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进行,实施前必须经过学习、考试。同时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与原作业规程一起存放归档。

第26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采煤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三节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27条 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28条 编写人员应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本单位的现场施工实际,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正确指导生产。

第29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

2.地层综合柱状图。

3.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4.巷道开口大样图。

5.巷道支护断面图。

6.临时支护平、剖面图。

7.掘进机截割顺序图。

8.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示意图。

9.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等;

10.通风系统示意图、压风系统示意图。

11.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

12.照明、通讯、信号系统示意图。

13. 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

14.正规循环作业图

15.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30条 巷道布置应因地制宜,以降低掘进率、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31条 掘进作业规程按章节附图表,顺序编号。

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用一份作业规程,但每个单位都要按规定贯彻和学习作业规程。

1.一条巷道,两个单位施工;

2.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包括切眼),两个单位施工;

3.采区皮带、轨道、回风巷同时掘进时,两(或三)个单位施工;

第33条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要求:

1.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2.编写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1)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等。

(2)遇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

(3)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

(4)在火区附近、注浆盘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5)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6)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7)其它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施工现场。

第34条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编制的内容:

1. 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2. 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3. 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

4. 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

5. 其它与措施有关的内容。

第35条 巷道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工序安排,在巷道贯通前普掘相距20m、综掘相距 50m前,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等;

3.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工作;

4.贯通前长探短掘,明确探眼的位置、角度、深度、数量,附三视图;

5.爆破制度,警戒位置、保护有关设施;

6.瓦斯及有害气体的检查和处理办法;

7.贯通前通风,贯通后调风的方法,附贯通前后通风示意图;

8.贯通时,必须明确现场指挥负责人,全面负责贯通工作;

9.有水患贯通巷道,制定探水、放水、排水的办法。

第36条 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参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程序进行,实施前必须经过学习、考试。同时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与原作业规程一起存放归档。

第37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方式。

3.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4.原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十章 “三量”管理

为保证大土河公司“三量”管理。保证采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杜绝和减少资源浪费,要求各矿由技术科每月30日前制定“三量”管理统计表上报公司采掘技术处。

第6篇 采掘作业规程管理规定

煤矿采掘作业规程作为煤矿采掘作业的开工执照,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和特殊生产、施工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贯彻执行;必须做到一工程一规程,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保障生产活动顺利进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作为煤矿生产的重要技术文件,要真正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实施,加强矿井采掘工程的技术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按照国家规定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矿井从事煤炭生产和矿井建设活动的队组和单位。

第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

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必须严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生产;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各矿井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做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 作业规程编制由矿井生产技术科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 图表满足生产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采用计算机编制。

第六条 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已经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建工程等设计)文件、资料;

2、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3、临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水害等资料;

4、由通风部门提供的通风资料;

5、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

6、《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7、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业规程编制之前,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总工或副总工应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工作面煤层情况、地质构造情况、工作面四邻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现场的生产条件、预测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生产的程序和任务,为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第八条 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作业规程编制之后,应征求队组负责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审批。

第十条 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通风、地测、计划、机电运输、煤质、劳资、调度、供应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

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各矿井要进行统一编号,并在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生产之前完成;由队组负责人组织参加生产的所有人员学习,应由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考试合格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应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组织执行,生产队组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第十三条 对作业规程的实施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1、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作面规程现场生产的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

2、应定期复查作业规程执行情况。

3、从开始生产之日起,每月至少应重新学习一次作业规程。

4、工作面的地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5、采掘工作面生产施工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的执行总结和工作面生产指标、经济指标分析报告,送交矿生产技术科,连同作业规程、修改补充措施、图纸等技术资料、文件一起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矿井应把作业规程的编制和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技术、安全、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对作业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规定组织生产,应责令及时整改;如有规程不能满足现场生产需要的情况,应责令其及时补充、修改规程,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作业规程所造成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追查处理,以便吸取教训,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煤矿作业规程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文件,是煤矿必须编制和执行的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之一。煤矿规程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协调各工序、工种关系,是采掘队组行为的准则。它既是煤矿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责任制、编制各时期作业计划的基础,也是评价采掘工程状况、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经过、划清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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