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制度制度
为促进各专业、各部门相互协调,保证安全生产,确保采掘工作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要求
1、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以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以《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指令、决定为依据,确保生产安全。
2、对规程、安全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3、在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前,必须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调研报告,明确重点。无调研报告,不予审批。
4、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界定、编制要求、内容等由技术科制定。操作规程应明确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安全要点等。
5、与作业地点无关,而只与工种或机电设备有关、在操作规程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可在作业规程中合理删减,但重要部分要进行强调,同时说明所执行标准的详细出处。
二、审批要求
1、在按规定编制完成后,主管业务部室要制定审批通知单,按作业过程涉及专业确定应参加审批单位和矿领导先进行传阅审批。
2、作业规程、重点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有关生产科室的科长或副科长、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必须参加,有关生产业务的副矿长应参加。
3、一般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会审,由分管专业科室组织有关专业科室及施工队组参加,会审意见补充后,经会审人员签字,并报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生产矿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4、因时间紧急,规程(措施)不能传审完毕,在会审时,没有参加传审的单位必须由科长参加会审。
5、各生产业务科室审批人员对规程、安全措施中已明确的内容,在审批意见中不得进行“重复”或“强调”,要根据本专业的业务性质、有关技术规定、现场具体情况等,提出改正性或补充性审批意见。所提出必须是可执行的具体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严禁空话和套话。
6、编制人员要根据会审意见的具体内容,对改正性意见在规程(措施)中直接改正,对补充性意见进行整理,并附在会审意见中。
三、发送、贯彻执行和复查
1、规程、安全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由主管业务部室建档保存,打印出的规程(措施)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发送领导和单位执行。
2、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点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必须打印,并装订整齐,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可复印,但必须字迹工整、图文清晰。
3、规程(措施)的发送由主管业务科室的分管技术员根据参加审批单位和作业涉及单位确定发送范围。所有的规程(措施)必须送安监处、通防技术中心、生产部。
4、现场调研报告、规程(措施)审批通知单、规程(措施)贯彻通知单主管科室要存档备查。
5、已批准的规程(措施),各科室和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或违章,必须标明违反规程(措施)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6、要对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考试的例题和组织。
7、各队组必须建立规程措施管理制度,并对规程措施有职工签名的学习记录、考卷、成绩登记表、补考考试总结进行建档管理。
8、技术科室要坚持规程复查制度。
(1)作业规程每月复查一次,通用的技术措施每季复查一次,操作规程每年复查一次。
(2)作业规程的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每月30日前、通用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操作规程的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由专业人员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对复查出的问题,由主管技术科室负责,按规定编制补充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9、各队组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并由队长签字报主管技术科室和安监处。安监处要对各队组的规程(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在作业过程中或各类检查中若发现以下情况,即原有规程相关部分不再具有指导作用时,必须对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1) 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
(2) 采用新型设备时
(3) 变更原规定施工工艺时
(4) 作业规程中未涉及到的现场作业程序即规程中有缺陷或不足时
(5) 与上级新颁发的各类规定、规范、政策相抵触或与现场实际不符,即规程中有错误时。
11、所有的不随作业地点变化的作业项目、工种、设备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或以书面形式提请有关科室编制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经审批后执行,严禁无规程(措施)作业。
第2篇 煤矿液压支架地面检修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检修中所使用的起重吊具应安全可靠。
3.检修工应配戴安全帽,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4.进行切割、焊接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护措施。
5.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6.应准备好检修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以及数量充足、规格质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备品、备件。
7.试验介质应符合m t6 《液压支架用乳化油》的规定,乳化液按5 ∶95 重量比配制而成并进行过滤。
8.冲洗支架外面的煤尘、矸石粉等污物。
9.检修场地应清洁,无其他杂物。
10.阀类的检修工作必须在无尘车间进行,拆检后的零部件应加遮盖,对其测试数据要详细记录。
11.解体时应合理选择工具,禁止用大锤直接敲击各连接销轴及各液压部件,以防变形损坏。
12.对解体后的各部件进行二次冲洗,表面不允许有污物。
13.结构件的修复:
(1)对变形的结构件进行整形。
(2)对开裂的部位进行焊接,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3)对所有的结构件进行除锈。
(4)涂饰结构件表面,应涂漆均匀,色调一致。
14.液压件的修复:
(1)解体后各零部件要在煤油中进行彻底清洗,分类码放,严禁用棉丝擦抹液压件。
(2)根据检修标准对零部件进行修复、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3)组装时,必须把各部件内部及所有的配合表面进行认真清洗,特别是铁屑、杂物等一定要清除干净。
(4)原则上所有的密封件一律更换,需重复使用时,必须经过严格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各液压件装配时,在密封及配合面上应涂少量油脂,以防擦伤相应表面并保证运动灵活。
15.整架组装时应按顺序组装,并检查各部件应无缺件、无错装,紧固件应齐全牢固。
16.组装完毕对支架进行最后一次面漆的涂饰,要求涂漆均匀,色调一致。
17.整架验收和性能试验:
(1)对支架外观进行详细全而的检查。
(2)对支架进行动作试验。
(3)对支架进行性能试验。
18.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并妥善保管好。
19.根据标准对试验结果作出结论,写出试验报告,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检修现场。检修时排放的油、液要妥善处理,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放在指定的容器内。
第3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4篇 煤矿液压支架井下检修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检修前支架应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
3.当检修地点20 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 %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大的零部件检修时,要制定专项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到人。
5.综采工作面所有支架要编号管理,要分架建立检修档案。
6.检修人员入井前,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支架工作情况。
7.准备好足够的备件、材料及检修工具;凡需专用工具拆装的部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8.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9.检修支架顶上的部件时,应搭好牢固的工作台。
10.接班后应对所有支架巡查一遍,对现场急需的问题应优先安排检修。
11.检修时,各工种要密切配合;必要时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要停电、闭锁、挂停电牌,以防发生意外。
12.支架液压系统的各种阀、液压缸不准在井下拆卸和调整,若阀或液压缸有故障时,要由专人负责用质量合格的同型号阀或液压缸进行整体更换。
13.在拆卸或更换安全阀、测压阀及高压软管时,应在各有关液压缸卸载后进行。
14.在更换管、阀、缸体、销轴等需要支架承载件卸载时,必须对该部件采取防降落、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15.向工作地点运送的各种软管、阀、液压缸等液压部件的管路连接部分,都必须用专用堵头堵塞,只允许在使用地点打开。
16.液压件装配时,必须用乳化液冲洗干净,并注意有关零部件相互配合的密封面,防止因碰伤或损坏而影响使用。
17.处理单架故障时,要关闭本架的断路阀。处理总管路故障时,要停开泵站,严禁带压作业。
18.组装密封件时,应注意检查密封圈唇口是否完好,加工件上有无锐角或毛刺,并注意密封圈与挡圈的安装方向必须正确。
19.管路快速接头使用的u 形卡的规格、质量必须合格,严禁单孔使用或用其他物件代替。
20.检修工作完毕后,必须将液压支架认真检查,并进行试压动作几次,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21.检修时卸载的立柱、千斤顶要重新承载。
22.检修完工后,各液压操作手把要打到零位。
23.认真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品、备件,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5篇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
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
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有69条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6篇 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指导生产实践,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2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做好编制、审批、贯彻、复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1.3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分管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矿长负责现场监督落实。
1.4 作业规程和措施审批完成后,由矿生产技术科将文本和电子文档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和措施文本、电子文档不得随意修改。
1.5 作业规程和措施发放要执行收发文登记制度,收发文部门由接收者和发放者本人签字。
1.6 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贯彻学习。否则,严禁开工。
1.7 施工区队长是作业规程、措施执行的第一责任者。
1.8安检科要把作业规程、措施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生产过程中现场与作业规程、措施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及时整改;作业规程、措施内容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要及时补充、修改;对违反作业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1.9每年度要组织一次作业规程检查、评比活动,总结经验,提高作业规程的编审质量。
2 作业规程编制及审批
2.1 作业规程编制
2.1.1 作业规程和措施编制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2.1.2 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提高单产单进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须严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
2.1.4作业规程的编制由区队主管技术员负责。作业规程编制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图面清晰、图例规范、按章节顺序编号,使用计算机编制和管理。
2.1.5 作业规程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进行编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且独立成一节。
2.1.6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包括防冲、防火、防突等专项设计)文件、资料;
(2)由地测部门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3)同一煤层邻近工作面矿压观测、瓦斯等级和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资料;
(4)由通风部门提供的工作面通风设计、通风系统图、通风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监控系统图及瓦斯断电控制系统图;
(5)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相关资料;
(6)国家、省、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7)相关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图。
2.1.7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工作面平面布置图;
(2)工作面地层综合柱状图(八倍采高范围内);
(3)工作面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4)工作面支护剖面图、平面图(1:50);
(5)工作面上下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平面图(1:100)、剖面图(1:50);
(6)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
(7)通风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
(8)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
(9)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和爆破说明书;
(11)避灾路线示意图(分别注明水、火、瓦斯等灾害路线)。
(12)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图。
2.1.8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
(2)防冲、防火、防突等专项设计;
(3)地质部门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质说明书及平面、剖面图;
(4)通风科提供的局部通风机选型设计;机电科提供的局部通风机供电设计;
(5)邻近采区或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
(6)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2.1.9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
(2)部分地层综合柱状图;
(3)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4)巷道支护断面图(1:50)、平面图(1:50);
(5)临时支护平面图(1:100)、剖面图(1:50);
(7)掘进机截割顺序图;
(8)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
(9)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和爆破说明书;
(10)通风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
(11)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
(12)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
(13)避灾路线示意图(分别注明水、火、瓦斯等灾害路线);
(14)六大避险系统示意图。
2.1.10《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上级文件中已明确规定的,且又属于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规程时一并贯彻;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2.1.11 作业规程与制定的专项措施相关的内容,可在作业规程中简要说明。
2.1.12 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2.1.1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制定的专项措施中明确相关的技术参数、施工工艺和施工要求。
2.2 作业规程审批
2.2.1 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作业规程编制完成后,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审;
作业规程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开拓、机电等相关副矿长及副总师及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安监、运输、地测、煤质、生产区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规程编制者参加;作业规程会审后,要将会审意见填写在会审表中,参加会审人员本人签字并签署意见,最后由总工程师签批。
作业规程审批卡原件由生产技术科保存,作业规程装订过程中附复印件;
作业规程会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编制人员应及时进行修改;会审人员认为规程不合格时,必须重新编制,重新审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开工前15天审批完毕,开工前10天发放到相关单位。
2.2.2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作业规程编制后,应征求区队负责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审批。
2.2.3 作业规程会审意见必须打印,严禁出现手写稿,并将会审意见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
会审完毕的作业规程由编制人对会审意见逐条进行落实,并提出落实意见,经分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出差期间可由矿长指定的其他矿领导代签,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返回工作岗位后3天内应补签。
2.2.4 为提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质量,对参加审批人员资质进行明确规定,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外,其他单位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副科级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2.3 作业规程审批各科室权限及职责
2.3.1地测科负责对作业规程中概况、工作面位置、井上下关系、井上下位置关系、煤层及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影响回采的其他因素、储量及服务年限、供排水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防治水及相关水灾措施及图纸的审批工作。
2.3.2生产科负责对作业规程中储量及服务年限、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凿岩方式、支护设计、工作面顶板控制、运输巷回风巷及端头顶板控制、矿压观测、劳动组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紧急避险系统、顶板管理及防范措施及图纸的审批工作。
2.3.3机电科负责对作业规程中供排水系统、设备配置、运输系统、供电照明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机电运输及相关防范措施及图纸的审批工作。
2.3.4通风科负责对作业规程中一通三防、爆破作业、安全监控、紧急避险及相关防范措施及图纸的审批工作。
2.3.5防突科负责对作业规程中压风自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防突及相关防范措施及与图纸的审批工作。
2.3.6调度室负责对作业规程中通信系统、运输系统、紧急避险及相关防范措施的审批工作。
2.3.7煤质科负责对作业规程中煤质管理及相关防范措施的审批工作。
2.3.8安检科负责对灾害应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职工自救互救、紧急避险系统等相关防范措施的审批工作。
2.3.9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而导致事故的,将根据已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 作业规程的管理
3.1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
3.1.1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前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进行贯彻。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负责人负责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参加学习人员必须签字,签字名单底稿由本队留存,同时将复印件报生产科等相关科室备案。
作业规程由组织审批单位命题进行书面考试,考试成绩(副队长和班组长的考试成绩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员方准上岗作业。对作业规程(措施)贯彻时缺勤、缺考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必须进行补贯彻、补考试,且单独注明,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从开始生产之日起,以后每月对作业规程重新贯彻学习一次,并做好贯彻记录。月度作业规程贯彻时缺勤人员必须在下一班上岗前进行补贯彻、补签名,否则,不得上岗。
3.1.2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要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每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1.3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同时要贯彻《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文,以及国家、省、集团公司与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关的规定和制度。
3.1.4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考试试卷要规范,统一印制,评分标准明确,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操作。考试试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试成绩要登记在作业规程措施贯彻记录表上,并由学习者本人签字确认。
3.1.5 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进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并由本人签字:
(1)采、掘工作面停产超过一个月的;
(2)采、掘队到别的工作面过渡生产,间隔时间超过一个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业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的;
(4)作业规程内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换施工单位的(同时要进行规程考试)。
3.1.6 一个施工单位分多个施工地点作业,区队所有管理的人员都要参与学习本单位所有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1.7 规程措施贯彻记录复印件必须在贯彻后2日内报送相关科室;作业规程及措施执行过程中的补充贯彻记录复印件和作业规程月度贯彻记录复印件必须于每月5日报送相关科室。
3.2 作业规程执行
3.2.1 作业规程的落实执行由施工区队队长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组织施工。
3.2.2 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作业规程和措施不符合现场客观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向牵头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3.2.3安检科负责作业规程的现场监督落实,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作业规程进行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改。
3.2.4矿分管领导负责作业规程的组织实施,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负技术责任,并应对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指导意见。
3.3 作业规程月复审
3.3.1 作业规程月复审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将复审意见附到规程后面或另行建档管理。
3.3.2 作业规程复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生产、地测、安检、调度、通风、机电、防突施工单位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3.3.3 作业规程复审要提出复审意见,并由参加复审人员本人签字。复审意见填写在《作业规程复审记录卡》上,并由参加复审人员及矿总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复审意见进行贯彻,作业规程复审意见贯彻可以与月度作业规程贯彻一并进行。
3.3.4 作业规程复审记录一式两份,由生产技术科和施工区队各保留一份。
3.3.5 作业规程在复审时,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与原作业规程有矛盾的,或审查认为规程不合格的,该作业规程必须重新编写、审批、学习和贯彻。
3.4 作业规程补充修改
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及时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修改:
(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的;
(2)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护参数以及进、回风巷加强支护及超前支护方式改变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变更停采线的;
(6)掘进工作面变更断面或支护参数的;
(7)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补充内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业规程印发后发现内容错误,需修改补充时,要另行编制后将原规程替换,也可在作业规程后附勘误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时要将勘误表发放到相关部门。
3.5 其他规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产施工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执行总结和工作面生产指标、经济指标分析报告,送交矿生产技术科,连同作业规程、修改补充措施、图纸等技术资料、文件一起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签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3.5.3 各生产科室应把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生产技术、安检、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规定组织生产,应责令及时整改;如有规程不能满足现场生产需要的情况,应责令其及时补充、修改规程,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4 作业规程检查考核评比
4.1 作业规程检查评分标准
4.1.1 根据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满分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录5分,会审签字及会审意见10分,作业规程编制内容60分,贯彻记录及考试10分,复审意见5分、安全技术补充措施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新安煤矿采掘作业规程检查标准及评比办法。
4.2 作业规程检查考核评比
4.2.1 根据检查评分,将作业规程分为三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2.2 各单位每年评比一次作业规程,对于考评为优秀的作业规程相关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于考评为不合格的作业规程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处罚。
4.2.3 公司对各单位作业规程检查评比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进行检查评比的,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5 安全技术措施
5.1 管理规定
5.1.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规定,明确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要求。
5.1.2 措施编写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巷道掘进操作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及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5.1.3 防灭火、防突、防冲、防治水、大型机电设备安装检修等大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编制完成,开工前10天会审完毕下发贯彻;其它措施(因突发构造或其它原因需临时编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开工前5日编制完成,开工前2日审查完毕下发贯彻,措施贯彻必须学习者本人签字。
5.1.4 矿临时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5.1.5 措施文字要规范,叙述简明,通俗易懂,内容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类及年度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归档。措施审批完毕后,要将底稿保存备查。
5.1.7 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执行、复审及补充修改等参照本管理办法中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执行。
5.2 编制内容
5.2.1 概况:简要叙述工程名称、地点、用途、性质、编写依据及编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条件:叙述与工程有关的地质状况,围石性质、水、火、瓦斯、设备等工程施工影响因素。
5.2.3 组织措施:说明施工期间的生产组织措施。
5.2.4 施工工艺:详细叙述施工工艺、工序安排、技术参数、工程质量要求、设备布置等具体要求,要有附图说明。
5.2.5 安全技术措施:详细说明施工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相关的技术措施。
6 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义煤集团)××矿(公司):黑体+小初号+居中;
(2)××作业规程:宋体+一号+加粗+居中;
(3)编号:宋体+三号+居中;
(4)批准执行日期:宋体+三号+居中;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封面见附表二,附表三。
6.2 审批卡
(1)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体+四号+居中(年月日右对齐)。
6.3 目录
(1)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2)正文:宋体+四号(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目录)。
6.4 正文
(1)章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2)节标题:宋体+三号+居中;
(3)正文:宋体+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
(4)页码格式:“-1-”“-2-”宋体+小四号+居中。
6.5 说明
6.5.1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按a4纸印制,纵向布置。页边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栏数1,版式横排。页眉距顶边15mm(页眉内容为:大有能源××矿××综采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并带下划线,页角距底边10mm,页眉、页角高10mm。章标题为二号宋体加粗居中;节标题为三号宋体加居中;正文为四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
6.5.2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号说明:
ymgc-cm-*ak-2022-01
ymgc-“义煤规程”汉语拼音首字母大写;
措施为“ymcs”;
cm-“采煤”规程或措施专业汉语拼音首字母大写;掘进为“jj”;
*ak-矿(公司)汉语拼音首字母大写;
2022-作业规程或措施编制年份;
01-年度本矿(公司)内作业规程或措施编制序号,累计编号,不得重复。
6.5.3 作业规程装订按封面、审批卡、目录、正文、附图、封底顺序装订;正文中需插图时,要编制页码。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图、审批卡顺序装订。除封面、会审意见、目录及图纸外,必须有页码依次排序。
6.5.4 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凡涉及人员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字后可复印),不得签章。
6.5.5 作业规程审批卡涉及会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6.5.6 作业规程必须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和图例,具体标准参见《采矿设计手册》、《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和《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解读》。
7 罚 则
7.1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措施开工的;
(2)作业规程或措施未进行贯彻学习,擅自开工的;
(3)不按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级检查,发现作业规程或措施编制、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的。
7.2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次处罚相关责任者200-500元。
(1)作业规程或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的;
(2)作业规程或措施发放不及时或未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的;
(3)作业规程或措施编制内容出现明显错误的;
(4)作业规程或措施管理不当,出现明显失误的;
(5)作业规程考试出现替考、代签字、成绩或日期与实际不符、考试卷与成绩不符的;
(6)作业规程或措施未及时修改补充,影响生产的;
(7)生产队组未进行作业规程考试,安排上岗的。
8 附 则
8.1 本办法适用于矿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科室及区队。
8.2 本办法内容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8.3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7篇 煤矿绞车作业操作规程
1.操作采区上(下)山绞车
(1)司机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熟悉轨道及支护情况,熟悉信号。司机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2)当班司机必须头脑清醒,精力充沛。神志不清或有视听障碍者不得上岗开车;
(3)开车前必须详细检查:
①检查绞车各连接件和锁紧件是否齐全,螺栓、销子等有无松动、脱落,特别注意检查地脚螺栓和轴承座固定螺栓的紧固情况;
②检查制动装置的操作机构和传动杆件的动作是否灵活可靠,闸轮与闸瓦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闸时操作手柄的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3/4 ;
③检查深度指示器指示是否准确,检查过卷、超速、过电流和欠电压、减速警铃、脚踏开关等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④检查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信号是否畅通,要求声光信号具备、准确可靠。
(4)运行注意事项:
①必须看准听清声光信号,信号不清或没有听清不得开车;
②起动时,控制器手把向前(或向后)扳动,同时将工作闸逐步松闸,随着绞车的加速,将工作闸手把和控制器手把逐步扳到最大位置,严禁猛力一次扳到位置。停车操作过程是:上提时,要略先收控制器,后收工作闸,逐步把工作闸扳紧;下放时,要略先收工作闸,后收控制器,使控制器手把扳到零位,直到把绞车停稳;
③运行中要严密注视各种仪表、指示灯、深度指示器及钢丝绳的排列和松绳情况,注意绞车各部位有无异常音响、异常气味。发现异响、异味、异状应立即停车检查;
④不允许电动机在不给电的情况下松闸下放重物;
⑤一般不允许经常使用紧急保险制动,若遇突然停电及特殊紧急情况,可以使用紧急保险制动。制动后必须对钢丝绳、绞车等进行认真检查,排除故障后,才能恢复开车。
(5)绞车正常停车后,各种手把应放到正确位置。长时间停车或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将保险闸闸住,切断电源;
(6)司机应经常检查绞车各部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7)下班前必须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坚持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2.操作调度绞车
(1)司机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开车前必须检查下列各项:
①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硐室)帮顶支护情况,不得有折柱断梁,不得有片帮冒顶;
②检查基础螺栓、压柱、顶柱、地锚等是否牢固可靠。钢丝绳有无损伤断丝,钩头是否完好,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是否整齐;
③检查制动操作手把的动作是否灵活可靠,闸带与闸轮的间隙是否合适,各销轴、调节螺栓等是否松动或脱落。施闸时,检查制动操作手把不得超过水平位置,应略有向上倾斜;
④试车或运行前,必须将滚筒制动闸闸住,将大内齿轮上的制动闸松闸,按起动按钮,使电动机空转;
(3)运行中注意事项:
①严格按信号操作,信号不清不开车,神志不清不准上岗,不准由非司机人员代替上岗;
②起动前必须看清钢丝绳是否松绳太多,否则应先拉紧到适当程度;
③起动时,松闸与紧闸必须平稳过渡,不得猛松狠闸。向下运行时,松绳速度与推车速度相等,不得松绳太多,防止在过变坡点时,造成严重的松绳冲击,甚至发生断绳跑车事故;
④正常运行中,两手应不离开制动手把,精力集中,严禁与他人交谈;
⑤运行中密切注视排绳情况。钢丝绳不得有打结、扭绕、堆挤现象,绞车不得有跳动扭摆情况。注意电动机的运行声响,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⑥下放重物时,严禁电动机不给电松闸放飞车;
⑦电动机运转后,严禁两个刹车手把同时刹住。同时也严禁在两个刹车手把处于刹车位置时,按动起动按钮;
⑧提升负荷(重载车数)不准超过规定要求。
(4)停车后的要求:
①停车后,若较长时间不用,应切断电源,闸死滚筒;
②检查紧固各部零件,清扫环境卫生,坚持在现场交接班。
3.操作防爆液压绞车
(1)开车前必须检查下列项目:
①检查油箱油位,不得低于油标上规定的高度;
②检查油温,不得高于55 ℃;
③检查冷却水是否畅通,水压不得高于0.3 m pa ;
④检查操作台压力表是否正常,操作手把是否处于零位,油箱前的两个球阀是否处于开启位置,液压管路是否漏油;
⑤检查过卷开关、紧急脚踏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⑥检查电压表指示是否正常。启动双联叶片泵后,察看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各油压表指示分别应为:操作压力2.0 ~2.5 m pa ,补油压力1.0 ~1.2 m pa ,背压压力0.8 ~1.0 m pa ,制动压力5.5 ~6.0 m pa ;
⑦检查电液阀是否打开,其行程为10m m 。
(2)运行中注意事项:
①必须按下列顺序开车和停车:
开车:先开辅助泵,后开主泵。
停车:先停主泵,后停辅助泵。
②盘形闸的松闸与施闸:
松闸:操作手把位于中间位置,紧握手把上的鸭嘴把,提起拉杆,打开行程调节器,制动油缸充油,盘形闸松闸。
施闸:随时松开手柄上的鸭嘴把,将手柄推(或拉)回到零位,行程调节器阀在弹簧的作用下被关闭,盘形闸失油而施闸。
③听清开车信号,将操作手把慢慢推向前(或向后拉)。不可猛拉猛推。深度指示器指示到停车位置时,操作手把再慢慢回到零位。滚筒停止后,放松鸭嘴把,则绞车被闸死;
④运行中出现矿车脱轨掉道事故时,应及时停车。复轨需要拉车时,操作要缓慢平稳。当油压超过额定压力时,不允许强拉。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紧急制动开关。如果遇到突然停电或紧急情况而使用紧急制动开关停车后,应对受猛拉力的一段钢丝绳等受力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3)绞车较长时间停车时,应将操作手柄放到零位,先停主泵,待主泵完全停止后,再停辅助泵,切断电源,但安全用电不准停。停产检修时,油箱前面的两只阀必须关闭;
(4)绞车运行中,应精力集中,注视各种仪表情况和深度指示器的指示位置,手不离开操作手把。神志不清者不得上岗操作。司机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5)司机不得擅自调整盘形闸和各个阀组,必要时应由专职维修工进行调整;
(6)绞车运行中,若发现钢丝绳猛烈跳动,电流表指针、油压表指针及其他表的指针剧烈摆动,高压油管严重漏油等情况时,应采取紧急制动停车。查明原因,问题解决后才能继续开车。
4.操作回柱绞车
(1)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
①检查各部螺栓、销子等有无松动、脱落情况。检查支撑柱是否牢固,发现松动要及时撑紧;
②检查机座有无开裂或明显变形。安装是否牢固,否则应继续加固压稳;
③检查各电气设备和信号装置是否完好,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④检查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排列是否整齐,断丝磨损程度是否超过规定,有无咬伤、打结等现象;
⑤开车前应检查绞车与回柱导轮之间有无人员站立,若有必须让其躲开。
(2)运行中必须注意:
①开车前必须松开手闸;
②认真听清信号,无信号不准开车;
③注意观察绞车的运转情况,钢丝绳缠绕情况,电动机声响,信号变化等,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④司机在绞车运行中必须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绞车。
(3)运搬回柱绞车时的注意事项:
①尽量整体装车,并固定牢固;
②在绞车自己拉自己时,必须保证导轮固定绝对可靠,并随时维护好电动机电缆,还应注意观察工作面及巷道周围情况,不安全不得强行开车。
5.在回采工作面操作回柱绞车
(1)认真检查工作面顶板及支架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开车回柱:
①输送机未移完,煤壁侧的第一排支柱尚未补齐;
②悬顶面积或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值;
③退路不畅或附近有其他人员在作业或休息,尚未撤离;
④切顶线特殊支架尚未按规定架设或未到规定位置,有缺柱和失效的柱子;
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
(2)打密集支柱或打前托棚地点必须超前回柱地点20 m ,否则不准拴绳回柱;
(3)要固定开车工、信号工、看导轮工、拴绳工和观测顶板压力变化的有经验人员等,在统一指挥下,按规定信号进行回柱作业。拴绳工也应指派有经验的工人担任;
(4)工作面来压时,停止回住,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压力稳定后,再维护支柱,恢复工作;
(5)采煤和回柱一般不可平行作业,需要平行作业时,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措施,而且采煤与回柱的两个工作地点的安全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8篇 煤矿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3.在井下瓦斯浓度超过1 %时,禁止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当电气设备附近20 米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5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5.需要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6.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项安全措施。
7.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8.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9.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10.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11.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12.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的合格的验电笔时,要逐渐接近导体。
13.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4.需要对6 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还必须遵守“高压设备作业规程”。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16.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17.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18.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19.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21.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
22.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23.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24.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
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25.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26.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27.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28.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29.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30.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31.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问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32.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第9篇 煤矿变配电所值班员作业操作规程
1.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2.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制度。
3.倒闸操作必须执行唱票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由值班长监护,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
4.操作前应先在图板上进行模拟操作,无误后再进行实际操作。操作时要严肃认真,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任何工作。
5.操作时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按操作顺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后进行复查,无误后向调度室或有关上级汇报。
6.进行送电操作时要确认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方可按规定程序送电。
7.操作中有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记录和操作票,必须向当班调度或值班长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8.用绝缘棒分合开关或经传动杆机构分合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雷雨天气禁止倒闸操作。
9.严禁带负荷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要果断迅速,并注意刀闸是否断开或接触良好。
10.装卸高压熔断器时,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可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11.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12.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13.严禁使蓄电池过充、过放电。
14.变(配)电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变(配)电室无漏雨现象。
15.值班员上岗后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交接班,并做好记录:
(1)检查电气设备上一班的运行方式、倒闸操作情况、供配电线路和变电所设备发生的异常情况。
(2)了解上一班发生的事故、不安全情况和处理经过,因事故停止运行不准送电的开关。
(3)了解上一班内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上一班中停电检修的线路、有关设备情况。尚未结束的工作,仍有人从事电气作业的开关、线路及作业联系人。
(4)阅读上级指示、操作命令和有关记录。
(5)检查各线路的运行状态、负荷情况、设备状况、电话通讯是否正常。
(6)检查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7)清点工具、备件、消防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
(8)接班人员应在上一班完成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接班。
16.停电倒闸操作按照断路器、负荷侧开关、电源侧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17.值班员负责监视变(配)电所内外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重点监视以下内容:
(1)电气设备的主绝缘如瓷套管、支持瓷瓶应清洁、有无破损裂纹、异响及放电痕迹。
(2)电气设备的油位、油色应正常,无漏油、渗油现象。
(3)电气设备电缆、导电排的接头应无发热、变色、打火现象。
(4)油开关、变压器温度应正常,油箱内无异响。
(5)电缆头无漏胶、渗油现象。
(6) 仪表和信号指示、继电保护指示应正确。
(7)电气设备接地系统、高压接地保护装置和低压漏电保护装置工作正常。
18.值班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调度指令,做好录音和记录。
(2)观察负荷变化、仪表指示,定时抄表并填好记录。
(3)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19.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调度和值班负责人的命令倒闸。受令人复诵无误做好录音后执行。
(2)倒闸操作时操作人要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准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且字迹工整清晰。
(3)操作人和监护人按操作票顺序先在模拟图板模拟操作无误后经值班长审核签字后再执行实际操作。
20.操作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分、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刀闸)。
(2)应切换的保护回路。
(3)应装拆的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的熔断器。
(4)应装拆的接地线和接地开关。
(5)应封线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刀闸)。
(6)操作票应编号,按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要盖“作废”印章。已操作的操作票盖“已执行”印章。
21.进行倒闸操作前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分、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刀闸)是否处在正确位置。
(2)各仪表、保护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3)解列操作时应检查负荷分配情况。
(4)检验电压,验明有无电压。
22.停送电倒闸操作按上述操作顺序规定进行。操作单极隔离开关(刀闸)时,在室内先拉开中间相隔离开关(刀闸),在室外先拉开顺风隔离开关(刀闸)。合闸时与此相反。
23.维护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处理事故时,值班员在值班长的领导下做如下工作:
(1)停电:将检修设备的高低压侧全部断开,且有明显的断开点,开关的把手必须锁住。
(2)验电:必须将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笔在有电的设备上验电并确认验电笔正常后,再对检修设备的两侧分别验电。
(3)放电:验明检修的设备确无电压后,装设地线,先接接地端,后将地线的另一端对检修停电的设备进行放电,直至放尽电荷为止。
(4)装设接地线:使用符合规定的导线,先接接地端,后接三相短路封闭地线。拆除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
①装拆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②接地线接触必须良好。
③接地线禁止在三相上缠绕。
(5)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
①在合闸即可将电送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操作把手上,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应加锁;
②部分停电时,安全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停电设备,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24.准备受电:
(1)断路器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2)隔离开关及母线应无异常。
(3)变压器瓷瓶应无裂纹,接地应完好,端子接线应紧固,油色、油标正常。
25.受电:
(1)合上电源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2)合上变压器一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观察变压器空载运行应正常。
(3)合上变压器二次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26.送电:
(1)配出线开关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完好状态。
(2)合上配出线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27.停电:
(1)断开配出线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2)断开变压器二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断开变压器一次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4)断开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28.低压馈电开关操作如下:
(1)低压馈电开关停电时,在切断开关后,实行闭锁,并在开关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2)低压馈电开关送电时,取下开关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后解除闭锁,操作手柄,合上开关。同时,观看检漏继电器绝缘指示,当指针指示低于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切断开关,责令作业人员进行处理或向调度室及有关人员汇报,严禁甩掉漏电继电器强行送电。
29.发生人身触电及设备事故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向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3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不准送电,必须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只有当故障排除后,才能送电。
31.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各开关的继电保护、漏电保护的工作状态,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32.发生事故时,可采取措施做应急处理后再进行报告。
33.倒换受入电源。
(1)备用电源开关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2)合上备用电源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3)拉开原受入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4.变压器并列。
(1)参加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应完好,变压器参数应符合并列运行要求。
(2)一、二次开关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3)合上一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35.变压器解列。
(1)注意负荷情况能否适合单台运行,如不行,应先调整负荷。
(2)拉开变压器二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拉开变压器一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4)变压器需解列运行时必须先拉开二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再拉开一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5)观察负荷分配及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36.按要求及时、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好各种记录。并将工具、记录及其他用品摆放整齐。
37.巡视室内外,对未完成的工作做详细记录、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第10篇 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求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在区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采煤规程以采区一翼阶段,即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作业规程应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5、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⑴、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⑵、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⑶、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⑷、有关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量验收制度、工作面敲帮问顶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制度等。
⑸、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应包括:
⑴、采场范围内外及邻近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⑵、采场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顶板管理图、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和量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风量核算、通风设施选择、监测仪器仪表甲烷断电仪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6)、运煤、运材料的设备选型及其系统图(包括阶段煤仓和采区煤仓的容量)。
⑺、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计算、电气开关整定值核算及供电系统图。
⑻、洒水、注水、灌(胶)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及图。
⑼、通风 、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⑽、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⑾、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⑿、安全技术措施。
⒀、安全管理制度。
⒁、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7、掘进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长度、服务年限。
⑵、巷道煤层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已有的巷道情况,掘进范围内预测水文地质,地质构造及其平面图、剖面图。
⑶、巷道断面形状和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巷道断面应预留可缩尺寸)、支护形式及材料规格、支护参数、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掘进方式。机械化掘进:工艺流程与设备图;钻眼爆破法:爆破图表与工艺流程图。
⑸、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6)、煤、矸、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和设备型号,在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内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⑺、过老巷、老空区、石门见煤、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劳动组织和正确循环作业及主要经济指标。
⑼、各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8、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⑴、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⑵、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⑶、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的内容,须同时贯彻相关条文的内容。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1、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分别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半个月前,由地质组提出,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掘进作业规程须在开采(工)前一周内编制完成,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可预测的采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须在一周前编制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不可预测、临时性变化,必须立即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审批贯彻。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时间按上述规定每滞后一天,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滞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响,由相关采掘单位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做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三、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审批
1、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部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机电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运输部分由运输队负责审查,通风部分由通风队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分别为:各副总、安全管理处、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机电科(队)、运输队、通风队及相关采掘区队。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本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部门主管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羊场湾二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开工或生产前一周由采、掘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向本队所有参与该工作面作业的员工贯彻,并同时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文,所有参加贯彻学习规程的人员必须签字;在开工或生产前两天完成考试、阅卷、整理工作,员工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经过补课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备查。
2、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采掘区队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同时在平时班前会、学习会上开展经常性的规程、措施学习。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采、掘区队干部、工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规程、措施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签和领导签发后贯彻执行。
4、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或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按“三违”进行追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5、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作业属重大违章,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6、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掌握情况,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属违章指挥行为,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7、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比,并向指挥部推荐优秀作业规程参加年度评比,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准备、推荐参加。
第11篇 煤矿残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曲靖市麒麟区孙家沟煤矿南翼采区910残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编制人:孙稳清
年 月 日
一 、 作业地点概括
1、煤层名称:c9煤
2、煤层厚度:1.9米
3、煤层倾角:2-10度
4、开口位置标高2000米
二、工程设计
1、巷道净高2米 顶净宽1.4米 底净宽2.7米
2、支护方式采用圆木支护
3、木距中对中0.6米
4、每架坑木皮柴21根
5、选用小头15公分以上的坑木
三、施工方式及作业方式
(一)、采用人工开挖及人力运输。
(二)、四六班作业制
四、通风设计
1、通风方式及局部通风机的选择:910残采工作面选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2、局部通风机的选择:910运输巷选用一台11kw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设备齐全。
a、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择在顶板完好,支护良好的地点,必须安设在风机架上离地高度大于0.3米,但不能影响行人 运输等工作。
b、局部通风机安设在910运输车场中,距910运输巷回风口大于10米。
c、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由地面配电室供给,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并且各电气装置齐全,性能完好,灵敏可靠。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的吸入风量,不产生循环风。
3、风筒的使用及管理
a、局部通风机配置直径为400mm抗静电,阻燃的胶质风筒,风筒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要反压边。转弯处必须用弯头;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有洞必补。
b、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米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严禁出现空帮、 空顶现象。
2、大小坑木必须配套、木省严密合缝无歪曲迈步现象。
3、 严格控制巷道中线、中线偏差不得超过5公分。
4、 柱窝必须打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得小于10公分。
5、 皮柴必须过江、每根皮柴必须关紧让皮柴真正使到应使到的力。
6、 坑木必须迎山靠背、梁头水平。
六、质量及成本管理
1、煤必须隔好、不得让夹矸混入煤中而影响媒的质量。
2、在过采空区过程中如有块煤,必须捡出来,捡够一车
那么将装运到地面。
3、煤、矸石不允许装得过满,以防止煤 矸石在井筒
泼洒。
4、施工人员不得有意的损坏及浪费施工材料。
七、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方面
1、施工人员在运煤过程中,随时注意风筒,以免
担划破及撤离风筒。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有瓦斯员负责管理。
3 、9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禁止入内”的标志。
4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度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 、因检修 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3%一下时,由瓦斯员及班长组织排放,达到3%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井通风负责人组织排放。
6 、瓦斯员必须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检查“三对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及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 班报,字迹必须清晰 工整。
7、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 、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有调度室组织排放并制定措施。
<二>;、探放水方面
1、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坚持做到探30米,掘进10米,保20米的探放水原则。
2、打眼位置为沿头前方,左右巷帮 顶上。如果打眼出水时不能拔出钻杆,让钻杆起到一定的堵水作用,然后班长安全员负责观察钻孔的涌水情况。如水压力过大,涌水过大时,那么立即撤出人员,向井口调度室汇报。
3、如涌水均匀 水量不大时,班长必须安排人员清理排水沟及安排人员向出水的地点进行加强支护工作,以防止巷道在水的作用倒塌。
4、机电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老窑水进行排放工作,以防止淹井。
5、电气设备被水威胁的必须立即断电及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井下漏电。
6、在防水过程中必须控制水量,水量满足排水设备的要求,严禁水量大于排水设备的排水量。
7、涌水地点必须加强瓦斯检查工作,必须保持正常供风;如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加强供风,确保有毒有害气体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排放水时,必须组织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排放;其次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负责观察涌水情况,如水量过大时,必须向井口调度室汇报。并且安排岗哨,以免其他人员误入。
<三>;、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断层等方面
1、在过老巷的过程中,必须对老巷10米内加强支护并且随时检查后路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时,必须打过梁,以防止顶板垮落。
3、施工时,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出现异情时,必须撤出人员。
4、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断层时,必须缩短木距,确保顺利通过。
5、出现断层涌水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断层水进一步处理,以防止水淋湿施工人员。
6 、如果出现冒顶 背帮时,必须等稳定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工作。其次必须架顶 背帮。
7 、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敲帮问顶制度。
<四>; 、 其他方面
1、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矿用电气设备及通风设施。
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矿的一切规章制度。
3、防尘管路必须紧跟沿头,每隔2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外必须要有防尘用水及管路通畅,每班必须用水防尘2次。
4、巷道中浮煤不得超过2mm,其次必须随时安排人员进行浮煤清理。
5、施工人员不得在井下任意开闭矿灯 敲击矿灯。
6、矿灯必须保持电充足,不缺螺少件,确保防爆率达到100%,其次施工人员不得在井下睡觉。
<五>;、避灾路线
一、灾害预防措施
1、预防瓦斯爆炸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杜绝瓦斯超限。
(2)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跟班人员严禁脱岗,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真实有效。
(3)搞好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及时处理积聚瓦斯,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4)杜绝明火下井,关键是要执行严格检身制度和严禁穿化纤衣服。
(5)严禁井下明火打点,带电搬迁或作业,回风井50m以内杜绝任何火源。
(6)严禁在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等工作,不准用灯泡取暖。
2、矿尘灾害防治:
(1)尽量减少浮游矿尘的产生,工作面喷雾洒水,将矿尘消灭在尘源地点。
(2)合理分风用足够的风量加以稀释,防止矿尘飞扬进入风流中。
(3)加强个体防护,每个员工都使用防护口罩,每班如此。
二、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避灾路线
910工作面 --910运输巷--2000水平车场--2000水平井底车场--人行斜井--地面
三、水灾避灾路线
910工作面 --910运输巷--2000水平车场--2000水平井底车场--人行斜井--地面
内线电工操作规程
液压式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12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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