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调涉海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3.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发布执法监察公报、通报。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4.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工作。组织并监督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依法承办海域勘界相关事宜。
5.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整治规划。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负责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6.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和渔业电讯工作。依法管理与保.护全市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依法对全市渔港水域和渔船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査处渔船安全事故;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
7.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养殖业发展,指导、协调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渔港、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8.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科学技术进步政策和措施,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负责行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和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管理。
9.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与渔业涉外方针政策。开展海洋与渔业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监督执行国家海洋与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依法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10.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计划、统计、财务、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以及对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11.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篇 海洋与渔业局世行办岗位职责
1.承担市水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水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识别、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等前期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的资金配套及实施建设。
4.指导、监督全市水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借贷、还贷和使用工作。
5.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资金投资的信息和资料,并对贷款资金投放后跟踪管理。定期编汇和报告资金的投放、经营、收支、效益和使用情况。
6.研究提出利用世行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项目的准备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的规定,对水产利用世行贷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3篇 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党委会岗位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4篇 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经济科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对全市水产增殖养殖、捕捞生产、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开发管理。
2.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渔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4.协调重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和导航。
5.监督管理渔业苗种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
7.依据有关规定管理水产伺料、鱼药、海洋制碘和渔船、渔机行业等各类产品及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工作。
8.监督检査督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5篇 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岗位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本市海域内海洋监察、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等监督管理职责。对外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对内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
2.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市海域实施海洋执法监察,依法査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及渔业航标维护管理,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
4.依法对渔业船舶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对渔业船舶修造厂及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5.依法监督检查渔业许可、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实施渔业无线电监督管理。
7.负责海洋与渔业直发机构装备的规划、建设和调配。
8.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工作。
9.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海洋与渔业执法业务工作。
10.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篇 海洋与渔业局环境监测岗位职责
1.负责海洋与主要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工作。
2.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用海单位提供项目论证技术咨询服务。
3.承担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估算工作,为污染案件的查处提供公正合法的依据。
4.开展海域勘界和测量技术服务。
5.做好本站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建立全市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数据库,做好内部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
7.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7篇 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保护科岗位职责
1.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管理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査、监测、监视和评价。
2.监测监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3.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
4.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r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组织规划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包括海砂)。
6.负责组织污染渔业事故的调査处理。
7.负责海洋减灾防灾工作。
8.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等公益服务系统。
9.主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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