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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和收条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跟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据,但二者之间有很年夜的差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里凭证,它证实单方树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支是两边基 于之前的经济来往而停止结算的一种结算根据,它现实上是单圆对过往经济来往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洁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而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来诉讼中说明欠款本果、用处的举证义务。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进借条中
实践中有很多债户曲解民间借款不能收与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心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平易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止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占有: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件的多少看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假贷的利率可以恰当下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越局部不予掩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出本钱没有约定大概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做作人之间的借款开同约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度有闭限度借款的规定。如果未将利率写进借条中,出借人一路诉,借款人不否认两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恳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收持。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执法维护,实践中却有许多出借人常常不晓得诉讼时效的观点。实践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题目懂得纷歧,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实用20年诉讼时效。各天法院对此成绩的掌握也不尽雷同。
因此,从债权保险收受接管的角度斟酌,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过期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外向其主张权利(包含向国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告诉书上具名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浑出借人借款人齐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每每关系较亲密,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平常风俗称呼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念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明白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范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多少个月后,张三奉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誉,成人用品,张三从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那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回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 欠 尚欠。由此发生争议,对出借人无比晦气。
欠条,借单,收据的法令效率
1、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照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涯事情中常睹的条据,这三种条据固然只要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意却相差甚近。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子的凭证,正常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现出借某物或者某款子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发人向收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金钱的凭证,用来反应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2、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刻该打借条,什么时分该打欠条老是不克不及精确掌握,实在辨别二者其实不易。欠条和借条最少有两面是分歧的:
其一,借条背地普通存在着资金或者什物的活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辰,出借人刚、正在或者行将把物品或者金钱托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活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减以牢固;欠条通常为结算或者证明财富全部取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一切权人的货色被据有人占领、应用,这类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标就是确认这类状况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肇端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能够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通常为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光点。
实际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形良多,形成文错误题,结果常常给究竟的印证,功令关系的认定和权利人好处的真现带去不用要的费事。
举一个简略的例子。如果a跟b关联十分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慢,b打了一个欠条给a,出有约定还期,那末过了两年以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伸的情况,a再向法院告状请求b还款,便很轻易被法院认定为跨越了诉讼时效而损失胜诉权。其基本起因正在于,短条自债权人出具时起,债务人即享有背其主张还款的权力,诉讼时效就开端盘算,而个别诉讼时效时期是两年,两年当前再往主张,固然就丧掉了时效时代。假如当初b给a挨的是借单,一样不商定借期,依据条约法第两百整六条,借款人应该依照约定的期限返借借款。对告贷限期没有约定或约定没有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克不及断定的,乞贷人能够随时返还;存款人可以催告告贷人在公道刻日内返还,归还人a过了两年再向乞贷人b主意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初起算,此时a告状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撑。以是虽一字之好,却差别严重,成果截然相反。
3、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绝对完美。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目和名称、品德、规格或者型号等基础天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过期已还的法律成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正确称号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签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中,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房钱)及逾期不还的奖息(或者背约金)等事项。收据除要写清上述相干事项外,要特殊写明司法效果是甚么,比方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拜托代办合同停止等。
2)用语要准确。根绝使用含混用语,如大略、估量、可能、差未几、算是、或者等等;露义要清楚明确。笔者遇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剖析让人胡涂,究竟是a借了b的钱仍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晰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做为一种疾速、便利确实认方法,一般情况下条据皆是脚写的,出具者存在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事实中也不累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碰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一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足,好比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若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整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四肢岂但是徒劳的,并且还会因此伤了情感。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能否已刊出,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外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差别的公司),自然人是可成年(断定是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动才能),自然人的姓名是不是与身份证相合乎(特别注意:同音同字也会留下贫苦)。别的,主体的基自身份疑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纪、住址、工作单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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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即使张某起诉至法院,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问题出现了,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
四、此还,非彼还
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
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如2000年1月1日,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于同日出具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2003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还款,因李某认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未果。之后,张某得知无约定还款时间不适用两年时效的法律规定,便于2006年起诉至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两个阶段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旦2003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权利时,就不再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了,而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截止至2005年6月5日,当2006年张某起诉至法院时,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李某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则张某当然有权接受。
六、数额书写不清留后患
有些人在书写借条时只写小写,没有同时写上金额大写,由于借条通常只写一份并由债权人保管,如果借条上金额只写有小写,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债权人修改。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票据上的票面金额通常会要求同时注明大小写的原因。
七、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人容易被高额利息诱惑而放贷,其实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八、利息约定不明
有些人习惯将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计算并按一个数额写入借条,这种写法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
九、利息约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如张某借钱给李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将无权向李某主张归还利息。
十、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1、除了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地点、借出借入关系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信息需要写明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也需注明,并最好要求债务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有备无患;
2、要求债务人当面签字;
3、有条件的借款可通过银行由出借人名下的帐户转入借入人名下的帐户;
4、上述所列情况仅限于通常情况下民间小额借贷,如涉及大额、非个人、涉及抵押、质押等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借条范文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 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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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借条注意事项的案例
相熟的朋友借钱,还打了借条,追回欠款应该有保证吧?没想到这事儿也难说,刘先生拿着借条去起诉,却发现借条并不是借款人所签。事情一波三折,刘先生终于找到了借条的真正签名人。昨天,债务人同意还钱。
刘先生与经营酒店的陈女士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两人也曾有过一些资金往来。2024年,陈女士称她妹妹经营的超市装修需要资金,替妹妹向刘先生借3万元。几天后,刘先生将3万元交给了陈女士,陈女士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条给了刘先生。随后一年间,陈女士陆续归还了6000元钱,但剩余借款迟迟未还。
2024年,刘先生无奈之下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但陈女士在法庭上称刘先生手上的借条不是她出具的,并申请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让刘先生大跌眼镜,借条上的字迹的确不是陈女士的。
刘先生想到陈女士说过,这钱是为她妹妹借的,会不会是她妹妹签的字?怎料鉴定结论仍是笔迹不符。
案子进入二审,如果找不到这个代签的人,刘先生就没有办法把钱要回来。
再三考虑后,刘先生继续将视线扩大。他知道陈女士有个女儿,而借条字迹秀气,看起来应是女孩子所写。刘先生特意调取了陈女士女儿办理业务时留下的签名,与借条比对,发现两者字迹很像,便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这次,陈女士再也无法推脱,同意归还借款。
律师提醒,借条是借贷关系强有力的证据,在审核借条时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1.最好能亲眼看到借款人写下借条;
2.借条签名应与借款人姓名相符,不要用绰号、昵称;
3.借款金额应用中文大写,尽量避免使用阿拉伯数字;
4.借条内容应语句通顺,没有歧义,如果双方有多笔款项来往,情形复杂的,应尽量写清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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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探讨
一、 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以上法律有以下几层意思: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企业借款;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列为共同被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要求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 法律未规定情形
以上法律规定对企业相关借款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就是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却没有规定,并且现实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争议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确定借款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企业仅仅一个盖章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虽然相关规定指出实务中在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但是结合综合情况考虑最终还是由法官来判断的,因此主观臆断性是比较强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综合情况包括哪些,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去判断,因此在本文中主要对综合情况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
三:综合情况考虑应包含的内容
本人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这种情形下,综合考虑确认企业是否为借款的综合考虑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
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
1、 借款的实际流向
对于现金流向,在现有法律中已经将其作为确认实际借款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本人认为,在遇到借款合同正文明确借款人为个人,但是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时,要先分析借款流向于哪里,个人还是公司。若是流向公司,那么公司肯定是借款人;要是流向个人,那么就有几种不同情况:1、出借人明知借给个人的,那么公司就不是借款人;2、出借人当时认为公司也是借款人的,那么公司是借款人之一。但是对于当时出借人是否明知为个人借款还是认为公司也是借款人这个很难确定,需要分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及以下相关因素。
2、 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
企业加盖印章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企业印章的管理规范及印章在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地址对于企业借款人身份的认定的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看企业印章管理的规范性,如果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由于企业过错情况导致公章被利用加盖与借款合同中,那么企业是有一定错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人认为,在公司股东极少且为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出现上述情况,法官应该要谨慎考虑企业盖章所代表的意义。
再者,对于企业印章盖于借款合同的某处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盖在借款人处,且正文中所有内容没有提及公司,那么认定公司
为借款人本人认为是不妥的。甚至对于同一笔债务中可能出现数张借款合同,对于数张借款合同的公章盖印本人认为需要严格的对比,若是出现不同,就需要考虑盖企业印章的真实意义为何。(一般企业盖章有见证、保证、借款三个意义)。
3、 借款有无担保
在认定了印章加盖规范性后,认定企业是否为借款人也需要考虑担保问题,包括企业自身担保、第三人担保、自然人自身财产担保。对于这些担保都是什么担保(如动产担保还会不动产担保;抵押担保还是质押担保)都要进行分析,然后是对于担保权有没有成立(一般情况下出现该纠纷都是担保权没有成立),没成立的责任是谁的。在这基础上考虑出借人的过错与否,认定企业是否为借款人。本人认为,在自然人提供自身财产然后又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认定公司为借款人需要慎重考虑,在个人公司或者公司任然为借款人掌控的情况下问题也不是很大;但是当公司股份转让后有新股东加入的情况下本人的观点是偏向于不认定公司为借款人(具体理由在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章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4、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及印章真实意思表示 在综合考虑内容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之间的亲疏关系也是需要慎重分析的,法官应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往(包括业务交往、生活交往等)来判断双方关系,再推导出借款合同企业盖章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以上几个综合情况分析下,相信已经可以有倾向的判断企业印章加盖于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到底是表示借款
人的意思可能性大还是表示为担保人的可能性大还是表示见证人的可能性大。
5、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
最后在作出最终认定的时候,考虑公司的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实践中受到惯常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往往会将天平倾向于借款人。但是如果公司发生重大变化,难道这变化中没有交易安全吗?上文中有提到,如果公司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要是公司对外借款后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这种情况本人认为需要特别慎重,因为一旦借款人存在多笔相似的借款都盖有公司印章,而借款人股东已经转让了所有股份,一旦判决公司作为借款人,那么公司将和可能面临破产,新股东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在既可以认定公司作为借款人也可以认定公司不是借款的情况下,要结合相关因素及法益保护的比较作出最后认定。
三、 结语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如何认定企业的责任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实践中需要从借款合同的总体内容、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多各方面进行考量,综合考虑出借人、公司、相关股东的各方利益,最终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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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还款期限风险问题
一、借条无还款期限有什么风险
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借据)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借据)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催要借款而发生不愉快,关系恶化甚至断绝关系、互相仇恨。同时,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借据)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借据)索要借款的情况。
二、如何防范还款期限风险
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借据)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借据),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借条;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条(借据)为依据重复索要。分次偿还等情况下无法收回、销毁的,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数额、日期等,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当期还款的收据,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民间借贷还款期限是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借条无还款期限有什么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还款期限风险”,希望对出借人有帮助。还款期限还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议出借人在出具借条时,就还款期限问题咨询一下律师,免得发生纠纷无力解决。
延伸阅读
一、打借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2、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3、如果写明还款日期的钱,建议你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催要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催要你要有催要过的证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钱,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是一般,并非绝对,所以建议还是要争取两年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或催要。
4、如果你们之间约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条上说明,因为无约定利息往往视为没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条无还款日期是否有效
借据无还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认定无效。
借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要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最后一次索要还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则表明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债务人主动还款是有效力的。其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事由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的时间内有不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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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名字写错的解决方法
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二、起诉到法院,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
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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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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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借 条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公司(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借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
借出人(签字):
xx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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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法律效力范本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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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借条模板今由于 的需要,于 年 月 日向 借用 等物品,并确保在使用完毕后完好归还。
经办人: 签名盖章
借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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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借条书写格式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___,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为: %(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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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标准模板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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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 熊良平
借款方: 武汉左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肆拾万元 (¥ 400000)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 1% 。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贰年,自 20xx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xx 年 5月 15 日止。出借方将于 20xx 年 4月 2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个人。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 20xx 年 4 月 20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 30 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 1‰ 违约金。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15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15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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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
校学生会定于(时间)在(地点)进行(活动名称),需使用、(活动用品)。校学生会将保证活动不会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特此申请,望批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会
*年**月**日
附:现场学生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
*说明:
1、全篇用1.5倍行距
2、带*的部分是括号里说明的内容,需按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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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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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3.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4出现本合同第10.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0.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4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六条 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 以其所持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6.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 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7.4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0.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
10.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0.4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证人之配偶声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已经充分知悉本合同条款;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借款人: 出借人:
(签字) (签字)
保证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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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欠条”、 “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收条” 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迹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__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__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__0元。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__元而非120__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__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保护。
根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单——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权利虽得到保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__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同年6月3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楚地证实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战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具体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一定要记得在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在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则有权随时主张还款。同时,借款人也因应注意,如果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就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以免发生纠纷;而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有偿借款中,你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到底是否明确借款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有借条不一定赢官司——续接时效要记牢
上面我们提到了还款期限是否在借条中明确的问题,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诉您:补足并确定时效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这也是民间借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__年8月,张老板的表弟王某来找他借钱,说是准备开店做些小本生意。张老板便借了2万元给王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内归还。转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张老板认为王某的生意还在起步阶段,双方又是亲戚,便没有去催要。20__年7月,张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讨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刚起步,没有还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证将还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归还。无奈之下,张老板只能同意,但遗憾的是,双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过去了,当张老板再去索要款项时,王某却拒绝还款,说是过时效了。张老板准备聘请笔者与王某打场官司。笔者了解情况后明确地告诉张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赢。为什么?因为他已经错失了胜诉的时限。
因此,当出借方遇到上述问题时,就延期还款问题一定要形成书面的条款,已起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否则你即便手拿借条,也不一定打赢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上面的张老板手握借条,因时效挠头不已,而钟老板同样是手握借条也要不回钱,原因是:他与贷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10几年前的一个真实案例。某年初,钟老板的老同学谢某找上门来,向钟老板借10万元。当时,钟老板问谢某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谢某说是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钟老板认为这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所以没有答应。可后来谢某又几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在谢某的软磨硬泡之下,钟老板还是把钱借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一切责任由谢某本人承担。结果,谢某的游戏室没开多久便被公安机关查封,谢某也受到了处罚。这下钟老板慌了,三天两头上门讨债,谢某每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再三思量后,钟老板把谢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钟老板的诉讼请求,还对钟老板处以罚款。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你看钟老板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借款就是在赌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证据——借条外的功夫同样重要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来讲只要有了正规的借条,借贷关系一般上可以确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这样的借贷纠纷就只能缺席开庭审理了,但实务中缺席审理的案件对原告方举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还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所以对于大额度的借贷,可以考虑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另外在打借条的同时,可以请求第三人作为见证,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等,这些工作都可以比较好的留存证据,无论缺席与否,你都可以高枕无忧。
11、我已经归还了你的奶酪——还款后一定索要借条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__年9月,王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3万元,当时王某给李某立下借据,定下还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请李某和表兄张某一起吃饭,在饭桌上,王某当着张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万元钱还给李某。因李某当时没带借条,王某就没收回借条,过后也没有向李某索要这张借条。王某考虑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还款时还有张某在场作证,李某不会因为3万元钱而丧失良心的。
可让王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这张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日前,经审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书证,加之张某与王某有亲属关系,所以没有采信张某的证言,依据李某提供的借条,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李某借款三万元。
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如果有借款之类的事情发生,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借款时所打的借条,如果当时收不回借条,可以暂缓还钱或让对方出具详细说明收到此笔款项的收条,也可以过后及时追回借条,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的王某可谓了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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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利息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7万元,约定还款日是20xx年10月*号归还。
20xx年10月*日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的意图,原告多次催促,一直到现在11月。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
3、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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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预支一年薪资 元,双方的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于乙方公司,则剩余未服务合同期的相应薪资由甲方于离职前归还乙方,如甲方离职前未能如数归还,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因主张该剩余合同期薪资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本欠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如甲方按双方劳动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满后,乙方自愿放弃本欠条的一切经济权利,本欠条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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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回借条案例
2024年1月,李强向王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强却以各种借口不还。2024年6月17日,王明对李强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李强怕王明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将借条从王明手中拿回,使王明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24年6月20日,李强在路上拦住王明,要求王明将借条撕毁,王明不肯,李强便对王明进行殴打,无奈之下,王明将借条给了李强,李强立即将借条撕毁。
分歧
对于李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强主观是想占有属于王明所有的借条,是想占有他人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强当场以暴力取回借条,主观上是为了不再归还这10万元钱,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李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但还是有区别的,第一、就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而言,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抢劫罪是在没有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第二、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财物。第三、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先前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上看,侵占罪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抢劫罪是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总的说来,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基于行为人拒不退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不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其犯罪对象都指向的是财物。而对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定义的物是指人们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具体到该案中来,李强因借款向王明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条上金额的所有者为王明,李强通过暴力手段欲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撕毁借条,占有王明的10万元钱。显然,李强构成抢劫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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