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部工程事故处理制度
目的
规范工程事故的上报和处理程序,明确项目各级人员的处理权限和责任。
基本规定
1.工程事故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
2.当发现出现工程事故后,现场工程师应立即协助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停止相应部位以及与其有关部位和下道工序的施工工作;
3.如情况可能进一步发展时,项目部经理应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观测,并根据需要制订和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部负责及时采取声像、实测、文字记录等手段,记录事故发生时的状态;
5.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责任界定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配合;
6.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情况由甲方、勘察、设计、质监、安监、施工单位和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7.处理质量事故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以下原则:
(1)安全可靠,不留隐患
(2)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3)损失最小
9.《工程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报告》等报告均为一式四份。
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项目部协助监理单位起草《工程事故报告》,报工程管理部经理、总工程师、公司领导;
2.总工程师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3.监理单位根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开展调查分析工作。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4.在事故调查处理组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编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经事故调查处理组各成员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工程管理部;
5.《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总工程师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定,作为界定事故责任和确定事故处理方案的结论意见;
6.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按确定的处理方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7.处理完毕,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和验收;
8.鉴定、验收通过后督促监理单位编写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现状,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的部位、分布状态及范围、缺陷程度等;
3.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事故的观测记录;
5.事故可能的产生原因;
6.采取的初步防护措施。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事故的详细情况;
3.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4.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责任分析;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
8.事故处理方案与措施。
《事故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记录、资料;
2.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记录;
3.事故评估;
4.结论意见。
相关文件和记录
工程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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