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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3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生产建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公司所管辖单位新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子公司除外)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公司hse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和查核,才能进入公司作业。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业绩。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hse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hse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五条 公司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hse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承担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承担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hse管理部门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hse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hse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条 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hse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生产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迅速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华胜公司施工均需参加华胜公司hse施工评比活动,并缴纳3万元抵押金,每季度由hse部门对各施工队进行季度评分,并在年终进行评分汇总,采取相对应的奖罚措施,以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hse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公司hse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不严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团公司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含火灾、爆炸),及年内受到多次警告切情节严重的将罚出华胜公司。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建设和检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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