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1.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生调科批准后方可进行。
⑴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⑵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⑶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⑷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⑸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生调科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土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土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科负责管理。
3.2动土申请单位在工程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工程部审批。
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3.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工程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标准的附录)
4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部门: | |
施工单位: | 作业地点: |
作业起止时间:月日时至上月日时 | |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项目负责人: | |
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 施工负责人: | |
施工地段负责人意见: |
第3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 总 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动土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1、规范动土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安全票证的管理。
3、工作职责分工
3.1分厂设备处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2分厂安环处负责并对各单位的票证进行监督、检查的。
3.3各分厂设备处每月发放并回收各种票证。
3.4国家或行业有以上作业部门标准时,执行新标准。
4、具体要求
4.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1.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1.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面继续动土作业。
4.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粉尘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2.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2.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aq3024-2008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分厂设备处负责管理。
4.3.1动土申请单位在分厂设备处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完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3.2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3.3动土申请单位设备员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技术中心审核后交分厂设备处审批。
4.3.4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动土安全作业证》。
4.3.5动土申请单位设备员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中心、分厂设备处、施工单位各1份。
第5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六要点制度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基础建设、维修服务等活动中,经常需要动土作业。一般来说,地面动土深度超过0.5m的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都应该严格管理,实施作业许可制度,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地下隐蔽设施受到破坏。笔者就如何做好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做如下探讨,以供参考。
要点一:要明确组织及责任。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单位,做事必须有章程,动土作业管理也不例外。一是要明确归口管理组织、部门及责任。管理部门要未雨绸缪,做好动土作业许可制度的制定、管理、维护和督导实施工作;监督部门要做好动土作业过程的管理、运行督导、咨询支持和审核工作;实施单位要做好动土作业管理制度的组织推行、实施,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制度,规范全过程管理,确保安全。二是要明确动作业主要人员的安全职责。动土作业技术负责人要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规范制定施工方案,选择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动土作业申请人要提出动土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对作业人员要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动土作业,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动土作业批准人要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核实安全措施,提供动土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负责动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要求批准或取消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要拒绝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要点二:要严格执行作业许可。
动土作业就其存在的危险性,应严格实行作业许可。作业开始前要通过工作安全分析,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动土作业方案,并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和取消,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落实动土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动土作业许可证要明确有效期限,一般就风险控制来说,不应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不能超过24小时。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各相关方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要点三:要严格执安全管理要求。
动土作业开始前,要根据作业区域的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隐蔽电气(燃气、供暖)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气候等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动土作业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在社会公共设施附近进行动土作业,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作业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作业时,应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禁止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要点四:要保证保护系统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动土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的动土作业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的动土作业,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按照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由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在动土作业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要点五:要保证进、出口防护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动土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动土深度超过1.2m时,应在距作业点横向距离不大于7m的地方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要点六:要保证排水及环境安全。
雷雨天气应停止动土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动土现场,正确使用排水设备,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动土作业。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有关管理规范;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6篇 化工企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7篇 化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8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动土地工人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的(如电缆、管道及隐蔽工程等)调查工作,挖土深度超过0.8米,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2、动土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动土的时间、范围、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图),交施工单位。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弄清情况,才能继续工作,施工点应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
4、雨后在坑内工作,要详细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有裂纹或不断落土时,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当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方挖土时,应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所有人员不许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6、当天加固支撑时,不应在地坑,地槽边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离内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土方推放距离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6米,地槽边土方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7、拆除坑、槽内的支撑时,必须按回填的顺序由上而下进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时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如为松散土或不稳固土壤,则每次不超过一次。
8、在湿陷性大的土内开挖,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必须架设撑板或从上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工作。
9、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采用机械挖土。
10、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要及时恢复。
11、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并签字,交回申请单位。
12、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证后,交厂总图室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械电力处审批。
13、动土作业审批人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4、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电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9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 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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