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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92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

第1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进网作业电工须经国家电力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考试、审查、注册许可的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许可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2.进网作业持证电工必须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未续期注册视为无效证。

3.进网作业电工不可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进网作业电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应具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集体主义思想;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和高度的组织观念;有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勤俭节约,爱厂如家,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学习知识,钻研技术,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5.定期对进网电工进行电气作业规程,电气安全及作业技能的培训。

6.对从事电气作业工作徒工应在有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的监护下作业。

7.配电室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并执行《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突然停电应急预案》等现场规程和制度。

8..维修电工必须熟悉掌握并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规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9.严格按规定时间,线路作好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汇报

10.安装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1.夜班人员要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并作好值班记录

第2篇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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