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刘辉为兼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区安监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
(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
第2篇 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3篇 某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4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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