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项目”是指:
(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
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
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
目本身作为目:
(一)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工商局批文;
(十三)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
工作
,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
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
、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
借用手续;
(二)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
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
,方
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
阅理由;
(四)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
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
,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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