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认真落实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和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发放标准。
二、专款专用,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的合法性,以保证其符合标准。建立防护用品及设备发放明细台账,严格执行发放、回收登记签名制度。杜绝以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作其他用途。
三、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质保书等。
四、根据各工种的不同需要,按期发放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口罩、防护镜、绝缘手套、鞋靴等劳保用品。
五、对高空、高温、长期时间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定期发给营养品或营养费。
六、检查班组成员使用爱护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较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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