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为规范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2.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2.4.1 特种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4.2 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5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种类(机械公司)
2.5.1 特种作业种类
1) 电工(高压、低压)作业
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司索、指挥)
5)起重机械驾驶作业(电动葫芦、行车、汽车吊)
6)锅炉压力容器作业(移动式空压机)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5.2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
1)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
2)压力管道作业
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
4)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6)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7)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 发证部门
3.1 《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部门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3.3 培训审批
3.3.1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技术质安部负责落实培训。
3.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3.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3.4.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4.2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4.3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 部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
4.1.2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前的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取证培训。
4.1.3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岗位需求要求做好相应配置,并将培训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给技术质安部。
4.1.4每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梳理,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4.2 技术质安部:
4.2.1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岗位配置要求和培训计划,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2.1 建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4.2.2 技术质安部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下发给个人保管。
4.2.3 不定期对各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上岗作业的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4.2.4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有权进行调整直至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4.3 生产运行部:
4.3.1 制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3.2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4.4 各部门:
4.4.1 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安全员应不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4.2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学习,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4.4.3 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4.4.4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造成事故的追究部门行政负责责任。
5 培训考核和发证规定
5.1 培训发证
5.1.1 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初训,由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复训,应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组织通知,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
5.1.2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在二个月内安排补考1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自动失效。
5.1.3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1.4 凡2年以上不参加复训审证考核者,其证自动失效。如再需从事该工种工作的,应重新向人事部门申请,经安全技术培训(初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独立操作。
5.1.5 证书规定自发证日起,有效期为2年。每2年到原发证考核单位进行复训审证、考核工作(复训期间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5.2 其它规定
5.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5.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2.3 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5.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动,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并报技术质安部备案。
5.2.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因个人保管不妥遗失后,按初审办理。
5.2.6 现场操作的技术干部,凡属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安全操作证”。
5.2.7 办理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以及年度审证工作,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执行。
6 培训与复审费用
6.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先行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技术质安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6.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6.1.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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