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规范炼铁厂外单位在炼铁厂的用电行为,安全用电、合理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所有长期或短时使用炼铁厂电力系统电源的单位。
3. 内容:
3.1. 炼铁厂以外的单位,需长期固定(从接入日起连续12个月以上或累计8个月以上)使用炼铁厂电源的,应由设计院或生产部、技改工程部等出具设计或用电布置证明,经炼铁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入。
3.2. 炼铁厂以外的单位,因施工、临时驻厂等原因,需使用炼铁厂电源的,需由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用电申请,经炼铁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入。
3.3. 外单位使用炼铁厂电源时,应在使用前一周内向炼铁厂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其用电设备性质、容量、用电时间,经批准后由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指定电源接火点,并由设备检修部负责炼铁厂电气维修的车间接火。私自接火的,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000元,处罚炼铁厂相应责任车间5分。
3.4. 外单位在炼铁厂范围内用电,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范及炼铁厂管理标准的配电设备,绝缘、接地(接零)、防水防雨符合要求,必须有合理、灵敏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否则每处处罚1000元。
3.5. 用电线路的敷设除公司指定炼铁厂负责的施工项目外,由用电单位自行负责,且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及炼铁厂现场及电气管理规定,接受炼铁厂的管理。否则每处处罚500元。
3.6. 设备检修部用于炼铁厂范围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用电前向炼铁厂设备科通报其临时用电的容量及接火点,对于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接火点,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其整改。否则每处扣除满意度考核分2分。
3.7. 检修过程中的临时用电,可由设备检修部二车间自行安排,但不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否则每处扣除满意度考核分2分。
3.8. 大修工程的临时用电,由炼铁厂大修负责人同技改工程部协商决定。
3.9. 外单位在炼铁厂临时用电,不能影响炼铁厂的正常生产,否则炼铁厂有权中止其用电,并依炼铁厂损失赔偿。
3.10. 临时用电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一周内拆除其用电设备及线路,否则炼铁厂有权拆除其设备及线路。并每处处罚500元。
3.11. 由于临时用电设备不符合要求而被公司处罚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公司因此处罚炼铁厂的,用电单位必须赔偿炼铁厂损失并为炼铁厂挽回名誉,否则炼铁厂终止其用电。
3.12. 凡在炼铁厂用电的,炼铁厂有权收取用电单位电费,或由生产部从炼铁厂总用电量中扣除,有合格电度表的按电度表走数收取,无电度表的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用电量标准收取,或按双方协商进行,此条应在用电前澄请。
3.13. 用电单位应主动配合炼铁厂对其用电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对炼铁厂提出的问题积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否则炼铁厂有权终止其用电。
3.14. 用电单位的操作、检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主动到炼铁厂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与炼铁厂有关的用电和工作环境注意事项的安全培训,施工和驻厂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内部用电管理、人员管理由用电单位负责。
3.15. 用电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电缆、管道等,不得自行处理,需由炼铁厂或由炼铁厂委托的部门确认,按炼铁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16. 用电单位向炼铁厂借用设备的,必须按时完好更还,造成炼铁厂损失的,由出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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