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掘进工作面变化管理,有效控事故发生,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矿井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鑫源煤矿新建井掘进工作面人员、时段、工艺、工具、工序(以下简称“三工”)、系统和环境变化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掘进工作面发生变化调度室为管理部门,为防止事故发生,应严格把关,监督落实工作面变化的管理工作,发生变化及时报告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领导迅速采取防控措施和亲自在现场组织处理。
第四条、掘进队长和班组长每天排查人员、时段、“三工”、系统和环境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和报告调度室;不能保证作业安全及时组织全部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违规作业。
第二章、人员变化
第一节、人员增减
第五条、新招从业人员:
1、新招从业人员应通过三级面试,一级为队长或科室,二级为分管副矿长,三级为矿长,经面试合格,出具面试合格单。
2、经面试合格到综合办公室登记,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相片两张,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体检合格,开培训单报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审批,到安监科培训合格出具入职单通知单。
第六条、新招从业人员持入职单到综合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和上岗通知单,离职人员通过主管副矿长批准单,到综合办公室办理解聘合同;做好人员增减表和相关事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社保局办理人员增减的工伤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招从业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持副矿长批准单,掘进队和科室指定老工人或专业老师傅带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二节、培训
第八条、培训:
1、老工人按每年制定的培训计划,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培训。
2、新工人由安监科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岗位和入井实习知识,由各相应的科室指定老工人带领实习四个月后,重新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3、换岗位的普工由相关专业科室组织培训,安监科监督考核合格后,方可换岗位。
4、特种作业人员由安监科编制名单,矿集体组织送往培训;由具备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换岗位应重新培训,持证后方可换岗位。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具备国家认可三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规程、措施贯彻学习 :
1、新工人、换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由安监科组织全部参加的作业人员学习。
2、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编制人员负责贯彻学习。
3、参加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应知、应懂、应会。
4、由掘进技术员负责编制试卷,由安监科负责考核,考试卷由生产技术科保存备查。
5、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无考试且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各科室按安监科下发的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按排上岗,指定老工人或专业老师傅带领实习,无学习考核和签字记录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三章、时段变化
第一节、掘进时段
第十条、开工要求:
1、掘进工作面开工,生产技术科提前至少2天,向掘进队、调度室、安监科、通防科和机电科送达开工通知单,有接收人签字;各科室迅速组织人员,全面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由各科室技术员按分工负责编制,报矿领导审批,由编制技术员负责贯彻实施。
3、班组长将巷道支护维护完好,掘进工作面临时和永久支护到位,达到支撑力,严禁空顶作业;攉煤工将巷道浮煤矸、积水、杂物清理干净,铺轨满足安全运输。
4、通防工将工作面降尘管安装到位,喷雾和洒水装置设置齐全,灵活可靠,雾化效果好;供水自救装置安装完好,使用正常,地面水池水量充足;工作面压风管路安装到位,风动工具完好;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安装完好,使用正常。
5、监控维护工将工作面通讯、监测监控设备、各类通风传感器设置齐全,监控有效;小线悬挂在低压电缆上方,平直整齐。
6、值班电工和机修工将电气设备安装完好,缆线悬挂整齐不失爆;电气设备试运转和联合运转状态良好。
7、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或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允许开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1、每班有一名矿领导下井带班,全面负责指挥、协调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抓好隐患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掌握当班的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人员排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时制止冒险违规作业,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迅速组织全部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和向调度室汇报。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督查工作,瓦检员负责瓦斯检查工作,测风员负责通风管理工作,爆破员负责爆破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掘进技术员现场监督安全质量,工程质量不合格,下达返工通知单,在深入现场监督整改和验收。
3、队长和班组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等要求安排人员施工,亲自在现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掘进工作面动态质量标准至少达到合格。
4、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为依据,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组织至少1次现场检查考评和复查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下达返工通知单,队长在现场安排整改,掘进工程质量不得出现滑坡。
第十二条、掘进
1、队长和班组长按“三大”规程要求安排人员施工,亲自在现场监护工人处理完隐患,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正确引导工人正规作业,认真搞好本班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工作;有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和安全隐患整改班评估记录。
2、各工种人员认真搞好本职工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发现隐患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隐患及时报告现场领导,不冒险违规作业。
3、班组长认真搞好工作面支护和顶板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隐患排查、处理的闭合记录;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断面、支护、坡度、铺轨和水沟等分项工程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4、掘进技术员负责工作面巷道布置平面图、巷道断面图、避灾路线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表和循环作业图表等悬挂齐全,图文清晰;掘进开掘和巷道放腰线控制坡度,需要放中线的控制掘进巷道方向;每月开展至少1次地质预报工作,经总工程师审批认可,有向相关科室和掘进队送达的签字记录。
5、贯通巷道长度小于20m在施工时,其它贯通巷道长度在20m前,掘进技术员向分管矿领导、掘进队、安监科、通防科和调度室等发送贯通通知单;安监科制定贯通安全措施,必须停止一面作业;贯通后,通防科迅速做好通风设施设置和风量调整工作。
6、总工程师对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查,按复查审批意见和施工及地质条件等发生变化,掘进技术员负责修改补充,经矿领导审批和贯彻实施。
7、隐患排查治理
(1)、班组长在作业前进行隐患排查和实行闭合,也要随时处理动态隐患;矿在每周的星期1组织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除,隐患排查由矿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2)、排查隐患由安监科制定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将隐患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整改项目、整改安全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监督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等内容。
(3)、隐患治理按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即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要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和科室解决不了,需要矿解决的隐患;c级难度较小,由区队、科室解决的隐患,但按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和在规定期限完成,质量至少达到合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动态隐患迅速处理,不得拖延发生事故。
(4)、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由安监科建立档案和台账,上级查出隐患和自查隐患,由安监科现场检查验收;实行闭合管理,隐患整改完一项,销号一项。
第二节、停掘时段
第十三条、因政策性停产、工作面发生变动未掘进完和节假日停采,重点防止瓦斯、煤炭自燃火灾发生,工作面数量增加造成矿井总风量不足等安全隐患,总工程师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封闭工作面;采取封闭工作面,应安排生产技术科在2天前,向掘进队、调度室、安监科、通防科和机电科送达工作面封闭通知单,不封闭下达停掘通知单。
第十四条、工作面停掘不封闭,主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应做好相关工作:
1、掘进队全面搞好支护维护,达到支撑力;巷道浮煤(矸)清理干净,水沟畅通。
2、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正常通风的工作,所有电气设备维修完好,缆线分别悬挂整齐,不失爆。
3、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面发生事故,安监科安排瓦检员在工作面所有相通地点设置栅栏;除瓦斯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期间外,其它时间的栅栏为关闭状态。
4、安监科安排安全和瓦检人员全面排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每班检查瓦斯至少2次,排查的安全隐患按各科室分工职责,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5、区队和科室负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完毕。
6、实行闭合管理,整改1项,销号1项;安监科安排人员在整改完成期限内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1项,验收1项,监督隐患整改完为止。
第十五条、工作面停掘期间确定为封闭:
1、机电科做好工作面所有电气设备和缆线的撤除工作,运到地面全面检修完好,不失爆。
2、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排通防工做好工作面封闭、密闭墙编号、检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节、复工时段
第十六条、工作面启封:
1、通防科负责编制工作面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和启封请示,报矿领导和公司安监部审批。
2、公司安监部邀请矿山救护队负责启封工作,煤矿辅助救护队配合;启封后,对工作面全面检查,空气成分和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要求,方可其他人员进入。
第十七条、复工:
1、机电科安排值班电工对工作面所有电气设备全面安装,试运转合格后,方可移交岗位人员操作。
2、工作面达到复工条件,按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进行掘进。
第四节、工作面结束
第十八条、工作面结束应做好以下工作:
1、班组长应安排人员清理干净巷道浮煤(矸)、杂物,保持整洁,巷道无积水;支护齐全完好,质量符合要求。
2、瓦检员负责瓦斯检查,测风员负责通风管理。
3、由值班电工管理局部通风机,巷道未形成矿井负压通风前不得随意停风,局部通风机保持正常供风;形成矿井负压通风后,关闭总电源,方可撤除电气设备,运到地面交机修工检修。
第十九条、工作面结束后,为减少回采时重复安装应留设主要的有:
1、监测监控小线,通风传感器,人员定位分站。
2、压风管和自救装置。
3、降尘管、供水自救装置、洒水喷雾装置和隔爆水棚等。
第四章、“三工”变化
第一节、工艺变化
第二十条、生产工艺变化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攻关,在推广运用先进的新工艺前,根据适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专项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培训,掌握工艺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工艺和支护变化后,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科室负责作业规程的编制,在开工5天前,报总工程师组织汇总和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完善,再报总工程师审定。
第二十二条、作业规程补充修改完善后,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集体会审和签字;由矿长签发文件后,由安监科组织参加作业的全部人员学习和考试,合格人员方可上岗。
第二节、工具变化
第二十三条、在使用新工具前,由机电副矿长根据使用说明书等负责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和培训,操作人员熟悉工具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会故障处理、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等操作技能的人员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机电科安排值班电工或机修工安装使用工具,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试运转正常后,方可移交岗位人员操作;值班电工或机修工每班负责工具使用管理、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工具发生故障的使用人员及时通知值班电工或机修工,迅速检修或更换,按规定期限更新和报废,严禁失爆和发生故障的工具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发生工具事故,机电副矿长迅速组织人员抢修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工序变化
第二十六条、工序发生变化前,由总工程师负责及时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科室对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和贯彻实施。
第二十七条、掘进队长和班组长按调整的工序安排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按正规工序施工。
第五章、系统变化
第一节、生产系统
第二十八条、通风、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等变化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超前分析,采取现场预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及时对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或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所有系统变化经公司审批后,由矿长签发文件,安监科组织参加作业的全部人员学习和考试,合格人员方可上岗;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培训,掌握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五大”系统
第三十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变化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超前分析,采取现场预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及时对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或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六章、环境变化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瓦斯超限和工作面温度超过26c°,立即停止作业,班组长组织全部人员撤离到进风流安全地点;瓦检员及时汇报调度室,迅速传达到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并制定措施和现场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巷道断面、躲避硐设置、工作面和巷道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失修巷道;自救装置和防尘设施完好,管路和缆线悬挂整齐,机电设备上架摆放整齐;巷道、硐室无浮煤(矸)、积水和杂物,材料分类码放整齐,距离通风设施至少5m,避灾等标志牌板悬挂齐全,其它按本制度第十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灾害预控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工作面及回风流由监控维护工按要求设置齐全各类通风传感器,甲烷断电、复电、报警和断电范围及功能灵敏可靠,设定值准确,接入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连续在线监测;由瓦检员每班抽样检查气体成分,一氧化碳、温度等,有煤炭自燃发火预兆及时向总工程师报告,采取正确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带班领导及时组织全部人员撤离灾区。
第三十四条、分级响应机制
1、变化响应机制
(1)、矿长为总负责人,发生变化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超前分析和采取措施,确定最佳的实施方案。
(2)、人员发生变化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分管副矿长指定老工人或专业老师傅带领至少四个月,再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3)、时段、工艺、工序、系统和环境变化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超前分析,及时采取现场预控措施和制定专项措施或作业规程;对管理人员和工人培训合格后,掌握变化后的特点、安全基本知识、管理技术水平和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技能,方可实施。
(4)、工具变化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等制定操作规程和培训;操作人员熟悉工具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会故障处理、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等操作技能的人员方可上岗。
(5)、调度室为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监督落实变化的管理工作;发生变化及时报告分管矿领导,迅速采取措施和亲自在现场组织处理。
(6)、采煤队长和班组长每天排查人员、时段、“三工”、系统和环境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和报告调度室,不能保证作业安全及时组织全部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违规作业。
2、发生灾变事故响应机制:任何人发现灾害预兆或事故,应遵循迅速、准确,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报告,矿长及时启动相应预案;调度室迅速通知受灾害威胁区域内人员,井下带班领导采取相应响应,按避灾路线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地面,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等按《鑫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3、应急响应分级:按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我矿应急能力从掘进工作面实际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在6人以下,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发生1 人以上的死亡,为ⅰ级响应。
(2)、发生较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以上、9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为ⅱ级响应。
(3)、发生较小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 人死亡、6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6人以下重伤,为ⅲ级响应。
(4)、发生非死亡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下气体中毒,经过及时抢救的非死亡事故,为ⅳ级相应。
(5)、本矿应急救援能力定ⅳ级,只具备处理一般灾变事故,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矿长迅速报告公司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请求地区矿山救护队增援。
(6)、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时,立即报告矿长,通知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事故处置人员立即赶赴调度室。
(7)、矿长根据事故类别、性质等实际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8)、事故响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处置能力,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不同等级,由相应职能部门利用现有资源,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七章、奖惩
第一节、奖励
第三十五条、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排除事故隐患或减少事故损失,抢救伤员有功或减少人员伤亡的,奖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检举、揭发、制止“三违”属实,根据检举、揭发、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危害程度,奖励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奖励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4、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5、有其它特殊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奖励。
第二节、惩处
第三十六条、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违反本矿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处罚、撤职、开除;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矿领导和科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事故不及时抢救的。
2、工作面发生变化未汇报,矿领导未超前分析,采取预控措施,不履行职责和义务, 擅离职守造成工伤事故的。
3、人员、时段、工艺、工具、工序、系统和环境变化未制定规程、措施及培训造成工伤事故的
4、发现隐患或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上级检查隐患故意拖延或能整改不及时落实发生工伤事故的。
5、包庇、袒护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检举、揭发、制止“三违”人员借机打击报复发生工伤事故的。
6、蓄意制造事故,甚至嫁祸于人发生工伤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处罚
1、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考评的现场工程质量综合评分不得低于80分,每低于1分处罚主管科室的分管矿领导、科长、副科长、队长、副队长和技术员分别为150元、100元、80元、120元、100元和50元;一次低于1分以下的,按分数乘以倍数处罚。
2、工作面检查的罚款总和,队长10%,副队长8%,班组长5%,其余由相应工种承担罚款。
3、班组长负责工作面作业前的隐患排查处理和闭合管理,工程质量至少合格,无记录和质量不合格每次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掘进技术员负责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不深入现场及时解决,每次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5、值班安全员和瓦检员每班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现场指定班组长整改,违者每次处罚至少100元;不按要求整改者及时与队长沟通,性质恶劣者上报安监科处理;擅离职守,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或借机打击报复发生工伤事故,对安全员和瓦检员每次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队长和班组长不支持工作,排查的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对排查人员故意刁难或有抵触情绪,每次的队长处罚至少200元,班组长处罚至少100元。
7、队长按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完成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说明在什么时间内能够整改完毕,违者每次处罚至少500元。
8、不履行本制度职责和义务的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及职员,擅离职守,造成工伤事故的,按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鑫源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提出的意见负责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与煤矿相关制度不一致的,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建峰鑫源煤矿项目部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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