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防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组织协调分为防冲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供货厂家等的组织协调,冲击地压事故处理组织协调。
1.防冲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1)防冲日常工作由防冲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防冲规定和防冲措施执行。
(2)防冲人员在工作面进行冲击地压数据收集、冲击地压治理施工时,所在区队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3)工作面的防冲设备,除专业防冲人员外,其他人不得随意挪动、损坏,不得用作他用。
(4)防冲人员要注意保持施工地点卫生,做到施工地点干净、无积水、无垃圾、无污水、无杂物等。
(5)进行防冲检查时,防冲办、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处和相关责任区队要按时派人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
(6)召开防冲专业会议时,由防冲办负责召集,相关单位接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与早退。
(7)各种防冲资料,各单位要及时报送防冲办,由防冲办负责整理、保存。
2.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
(1)防冲相关工作需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时须事前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2)应充分了解、掌握防冲各项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应办事程序,在沟通协调前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文件、资料和涉及到的问题)。
(3)充分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要求,必要时要进行事先沟通。
3.与科研单位、供货厂家的组织协调
(1)与科研单位、供货厂家之间的关系协调应贯穿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协调的目的是促进协作,协调的方法是执行合同,协调的重点是资金、质量和进度问题。
(2)防冲办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要求科研单位、生产厂家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开工。防冲办应在规定时间内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为开工后连续施工创造条件。
(3)防冲办应及时向科研单位、生产厂家提供有关的生产计划,统计资料,工程事故报告等。科研院校、生产厂家应按规定时间向防冲办提供技术资料。
(4)防冲办应在设计、图纸会审、设计洽商变更等环节中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同时应接受科研单位、供货厂家对双方的协调。
(5)与供货厂家的协调应依据供应计划,在内部市场办公室指导协助下进行。
(6)防冲办与科研单位、生产厂家关系的协调按合同中的有关技术关系、经济关系执行,正确处理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和现场管理中的协作关系。防冲办还应对科研单位、生产厂家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支持。
4.冲击地压事故处理组织协调
当发生冲击地压事故时的处理组织协调按《兴隆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防冲工作组织协调
未尽事项由总工程师或防冲副总工程师召集防冲办及其相关单位以专业会议的形式进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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