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现代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等共同参与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社区应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配合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社区党支部书记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六条 社区党员、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纳入社区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调指导。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加强阵地建设,为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等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八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第九条 志愿者管理推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
(一) 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填写《**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志愿者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由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交注册机构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社区志愿服务保障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应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确保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规范化的志愿服务工作站应具备“八个有”:
(一)有工作场地: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一个议事场所;
(二)有志愿者队伍:根据自愿原则招募组建社区注册志愿者队伍;
(三)有服务项目: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因地制宜设计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四)有活动计划:每一个志愿服务项目都有明确的全年目标和近期计划,确保服务站志愿服务工作长期坚持;
(五)有管理制度: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活动、表彰,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实现规范化运作;
(六)有档案制度:包括年度活动计划、图文信息、工作总结,志愿者名册、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表彰情况记录,服务对象名册等;
(七)有服务基地:根据服务项目要求建立长期服务基地,如服务广场、老年公寓等;
(八)有统一标识:悬挂“**市**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牌匾,规格:60cm*40cm,各项管理制度上墙。
第十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 20 小时的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
、200小时、500小时、800小时、1000小时的,可根据《**市星级志愿者认证管理办法》,分别认定为**市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 认证申请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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