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管理处提出,拒不改正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 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至行政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由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批。
第四条 员工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凡与管理处有经济往来账款或借款未结清的,暂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员工离职应将业务关系、通讯录和工作未完事项以书面形式办理工作交接。
第六条 员工离职时,按工服管理制度办理工服保证金的退款和扣款手续。
第七条 员工离职时,自入职起截止本年度内未休年假可折合成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第八条 离职员工凡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的,其最后月度薪资暂缓发放。
第九条 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管理处方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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