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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和请销假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0

员工休假和请销假内部管理制度

员工休假和请销假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集团下发的《员工休假和请销假(暂行)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现将我厂员工休假和请销假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关于轮休及假别规定

1、轮休及法定节假日

1.1、每月可轮休的天数为四天。

1.2、原则上厂部提倡各车间安排员工正常轮休,但各车间如工作量大人员紧张,可自行确定员工每月轮休天数,不能轮休的由各车间按20元/天给予支付加班费。

1.3、法定节假日(以公司通知的天数为准)可安排员工休息,由各车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但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由各车间按20元/天给予支付加班费。

1.4、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员工轮休不得保留至下月补休或累计,如特殊情况(如探亲假)需要更改或累计,需提前提出申请,经车间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探亲假和丧假

2.1、婚假: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员工,可享受有薪婚假七天。

2.2、产假:凡因生育休产假的女员工,可享受无薪产假九十天。

2.3、探亲假:凡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山西省以外的员工,一年可请探亲假一次,一次不超过十五天,休假的时间以轮休累计处理。

2.4、丧假:凡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去世的,可享受三天的有薪丧假,路途时间按事假处理。

3、病、事假

3.1、病假:

3.1.1、员工因工负伤,按照集团《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3.1.2、员工非因工负伤,生病休息期间按无薪假处理。

3.2、事假:

原则上不允许员工无故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者,每月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一天,事假期间按无薪假处理。

二、关于准假权限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延伸厂长责任制,推行车间主任负责制,将准假权限下放到车间,具体准假权限如下:

假别

期限

审批人

普通员工

班组工段

副主任级

车间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

婚假

7天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厂长

厂长

产假

90天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探亲假

15天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厂长

厂长

丧假

3天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厂长

病假

25天及以内(当月出勤5天及以上)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厂长

厂长

25天以上

厂长

厂长

厂长

厂长

事假

每月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一天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

厂长

三、关于请假、销假程序的规定

1、婚假:

请婚假的员工,须提前七天持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书面的婚假申请、请假条(婚假申请、请假条经权限审批人批准)交厂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到厂办公室销假开取报到证(见附件2)后方可到岗上班。

2、产假:

请产假的员工,须提前十五天持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书面的产假申请、请假条(产假申请、请假条经权限审批人批准)交厂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由厂长决定销假的时间,并到人力资源部开取报到证交厂部办公室,并开取内部报到证后方可到岗上班。

3、探亲假:

请探亲假的员工,须提前七天写出书面休假的申请、请假条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后交厂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到厂办公室销假开取报到证后方可到岗上班。

4、丧假:

请丧假的员工,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地员工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履行请假手续,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后,方可休息;异地员工无法当面向权限审批人请假的,要在第一时间打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销假时须提供其亲人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村委的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5、病假:

员工因生病需要请假的,病情轻者(需请假5天及以下的)均由本人持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向权限审批人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息;重病者或者突发性急病者(需请假5天以上的)应由家人及时向所在车间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提供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情痊愈,由厂部根据员工休息时间的长短,身体恢复状况,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岗位后到厂办公室销假开取报到证。

6、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若遇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在上班前由本人打电话向权限审批人说明情况并请假。超过上班时间打电话请假的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的,均以旷工处理。

7、其他:

厂部外派人员(如收矿粉、收煤人员)因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不便,可以相互口头请假。

四、要求及考核

1、各级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各车间应严格审核其请假手续,手续齐全经权限审批人批准后,交厂办公室登记,除产假、病假25天以上者假条厂办公室保存外,其余假条由车间保存。

2、各车间(科室)主任无论请何种假别必须经厂长批准,批准后均需到厂办公室登记备案。

3、若权限审批人出差或其它原因无法审批的,可由其审批人的上级或审批人指定人进行审批。

4、各车间如发现请假后补假条(特殊情况例外),每发现一次,除按旷工处理外,处罚请假当事人30元,车间主任15元;请假人员如不按规定假别和天数请假的,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并处罚车间主任30元;请假人员要按规定将手续(如申请、医院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准备齐全,手续不全休息的,处罚请假当事人30元,车间主任15元;未开取报到证者上班者处罚请假当事人30元,车间主任15元;如月底办公室核实考勤发现有请假未登记的处罚请假当事人30元,车间主任15元。

5、办公室将不定时对各车间(科室)休假、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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