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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调运原料油气调运质量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5 热度:17

油品调运原料油气调运质量管理制度

油品调运原料油气调运质量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原料油(气)调运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气调运的质量管理,根据甲方要求及调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石脑油调运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安全质监部,负责石脑油调运质量监督及质量纠纷处理。

第三条 安全质监部石脑油卸油班是石脑油调运质量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与石化厂员工一起化验石脑油,若石脑油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报备安全质监部领导。

第三章 装车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由调出单位在装车前给承运单位负责人出具大罐分析报告。

第五条 装车前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双方负责人共同到该储罐进行脱水,无明水时,颜色正常,双方确认签字,方可装该罐油品。

第六条 装车后,对前三车进行采样,留样。采样时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负责人双方应共同在现场。

第四章 卸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卸车时,每放进一批次车辆,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核对铅封号,检查并核对完好后方可拆铅封。否则不予卸车,并按不合格对待。

第八条 拆除铅封后由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现场脱水,确认无明水后方可单车采样。

第九条 采样时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应同在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不在现场的,不得采样。

第十条 采样后现场进行目测,发现颜色异常、含杂质、浑浊等情况的,调入单位就可认定该车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第十一条 现场采样目测合格的油气进一步分析。

第十二条 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方可卸车。

第十三条 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先卸入卸车罐,卸车罐转油前要对该罐进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转入原料罐。该罐在进行全分析时,不得继续进油,应倒罐后再卸车。

第十四条 对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车辆,调入单位必须在该车调拨单上盖不合格章,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化验分析规定

第十五条 所用采样器具应符合有关国标规定。

第十六条 原料油(气)的主要质量控制指标

(一)液化气:

1.丙烯含量:延炼≥33%(v/v)、永炼≥30%(v/v)、榆炼≥35%(v/v)

2.c2含量≯0.5%(v/v)

3.c5和c5以上含量≯3.0%(v/v)

(二)石脑油

1.干点≯170℃

2.硫≯600ppm(m/m)

3.溴价≯2.5gbr/100g油

4.氮≯5ppm(m/m)

5.砷≯100ppb(m/m)

6.无明水

(三)1#渣油

1.水≤0.2(m/m)

2.密度:实测

(四)2#渣油

1.大罐水含量≤0.3%

2.密度小于等于1000kg/m3

3.固含量≤5.0g/l

4.单车接收含水≤0.5%

(五)mtbe纯度≥98%

(六)催化柴油

1.密度:870-910kg/m3

2.闪点≮65℃

3.凝点≯9℃,

4.95%回收温度≯370℃

5.含水≯0.03%(m/m)

(七)柴油

1.终馏点最小371℃,最大420℃

2.总氮:实测

3.总硫:实测

4.色度(astm)≤4

5.不含自由水

第十七条 所有不合格分析报告单要盖单项不合格章。

第十八条 化验分析单必须具有采样人、化验人、审核人的签字。

第十九条 当大罐分析出现异常时,必须报告领导并自行复查,以确保出具报告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单车化验分析时,每批次车辆中随机取一车的样品进行馏程分析。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样品并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和炼化公司相关部门。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是被污染(化验不合格)的油品:

(一)被污染油品由承运车队自行处理,按所承运油品的市场价格赔偿所有损失,并处以3倍于油品价格的罚款。

(二)以上费用由调度管理部统计并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提供的数据,在结算运费时从运费及押金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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