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城经营管理制度:经营商品质量
第二章:经营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管理办法
1、质量是企业的命脉。所售商品质量管理是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贯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需要,是占领市场的重要竞争手段,是每个经营者和营业员必须遵守的准则。
2、经营者和营业员,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3、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虚心接受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有错必改。
4、营运科部负责全商场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工作,协调质检部门与经营业者关系。
5、营运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或抽查全商场的商品质量工作,并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抽查全商场的商品质量工作,并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整改方案。逐步改进和完善商品质量。
6、培训部定期举办质量方面的培训班,学习《产品质量法》,
二、商品质量标准与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能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服装类商品要求根据服装的特点和穿着要求,必须标明服装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因洗涤、熨烫不当,容易造成服装褪色、缩水等情况,服装必须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5、所售商品标明的品牌、功能、规格必须与商品本身实际成份相符。
6、经营者者要把住进货关,国产货要做到:不进三无产品(即无品各、无厂名、无厂址),进口货要有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
7、经营者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包括标识检查,感观检查和必要的商品内在质量检验)。
三、关于商品质量投诉
1、由于介绍商品不实事求是,夸大其实,甚至搞虚假宣传引起退货,必须无条件退货。
2、由感观就能判断的明显服装质量投诉,要给予退货,或根据实际情况,沟通协商,使得双方达成一致。
3、由于商品内在质量问题,凭感观鉴别较难的消费者坚持退货,经营者的工作又做不通,由管委会代表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由经营者、消费者、营运部、共同去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检测费由双方垫付,按质检规定,如不属质量问题质,检费由消费者负担,不予以退货;如属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检费由经营者承担。
四、考核与处罚
1、任何经营者,在我商场出售没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无产品,没有标识,没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商品,一经发现令其停止销售,并处罚金500 --1000元。
2、对于售出的商品,招到顾客质量方面的投诉、如属经营者的原因,除无条件退货外,要罚款100-200元,
3、对于明知产品有质量问题,还采取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上当,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如发生消费者投诉,租赁业者态度蛮横,批评教育不改,处罚金2000--5000元。严重者清退出场,经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有权将该商铺转租给他人,租金的70%作为产权方的补偿金。
4、因商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单位曝光,处罚同上
5、营运部对经营者者的罚款,经营者者拒不交款,可开出罚款通知单,按原额增加30%--50%,由管理委员会通知经营者交付。发生疑义纠纷时,由管理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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