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站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场站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培养安全意识,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场站应积极采取各种途径,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
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应坚持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第五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记录备案。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七条
场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八条
场站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通过反复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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