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监视和测量任务选择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第三条、项目部根据所配备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并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在使用前,由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首次检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不能自行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送政府计量部门或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检定。
第五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严禁使用。
第六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经检定后,应根据检定结果做好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七条、重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具有检定周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根据其检定周期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上报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按期复检。
第九条、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合格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分公司工程部,然后组织检修,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第十条、当监视和测量装置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其准确度,经分公司工程部同意,予以报废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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