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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15

供电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供电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分公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合理利用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资金收付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分公司经理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运作效益负责。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安排资金的收入、支付和内部监督控制事宜。

(二)建立资金领导小组,明确审批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重大或大额资金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三)建立、健全现金调度制度,对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华北电力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一)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只能选择一个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营业部门的电费专用账户,只允许存入电费(含价外收入)和上缴电费(含价外收入),不允许发生其他结算业务。

(三)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后相符。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条加强银行存款管理,要存放在国有控股银行。严禁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四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有关印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个人名章等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用完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应及时登记存档。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票据。作废支票应当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确保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不得以各种形式和手段,采取瞒报、漏报、虚报等方式,截留收入,转移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电费收入,收取的电费必须存入指定账户,及时上缴。其余额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限额。

(二)不得以预收账款方式调节应收账款余额,对于预收电费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以及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第九条涉及对外支付事项的经济合同,应当由主办部门会同法律、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支付的事项,不予办理付款。

(一)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二)对用款依据不足,不履行审批程序、手续不完整,以及原始凭证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不足的事项,应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条严禁擅自或超越权限对外投资、借款或担保。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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