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经管人员应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购买、发放、使用、缴回情况。购领发票的由发票经办人持发票购领薄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按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购领发票。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填开,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票据加盖公司财务章等)及填开人印章(或签名)。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七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联一起妥善保存。
第八条 使用后的各种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5年,保管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当事人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领取规定领购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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