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食堂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退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与餐饮企业承包方双方的责任,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的意见》(苏教安[2011]11号),确保承包经营食堂的伙食供应和饮食安全,强化与社会餐饮企业中止合同的执行力,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餐饮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若要中止合同,实行退出制度,我校将成立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处理退出事件;
二、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经营管理。合同上必须写明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自然退出。
三、按照学校与社会餐饮企业的合同约定,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经营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应中止合同: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的,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5、经营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利用学院资产搞不法经营的;
四、社会餐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所属人员的招聘、用工手续、用工合同、相关费用、责任及日常管理,确保职业队伍的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予以清退。
五、社会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合同到期或因违规中止合同时不愿退出或拒绝退出时,学校在与社会餐饮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将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予以仲裁。仲裁未果,将移交法院处理。
六、工作小组必须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做好社会餐饮企业退出及以后衔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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