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处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为增强管理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并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人员给予应有的惩处,管理处在管理中将严格贯彻'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即:'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小过即改,既往不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一、奖励
1.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管理处将酌情给予奖励:
1)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工作、任务及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3)在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4)节约资金和能源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损害管理处及住宅区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8)见义勇为,舍已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奖励方式:
1)口头或通报表扬;
2)记功;
3)晋升工资或晋级;
4)通令嘉奖;
5)授予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直接向上级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惩建议申请书》呈报管理处主任办公室,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二、处罚
1.过失种类:
管理人员过失分甲、乙、丙三类,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给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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