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实行专人管理,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应做到及时登记建档,每天下班前要核查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严禁危险化学品被盗、超量发货现象的发生,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有关领导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严禁与禁忌物混装混放,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存放。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
第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通风良好,电器设施要防爆,墙体有可靠的避雷设施。
第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地面应防滑、耐磨、不产生撞击火花。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危险化学品容器或进行吹扫、置换、倒料等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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