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保证防护实施,防护用品得到有效的维护管理,充分保障劳动者正常使用,减少职业危害,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抽风除尘设备,冲洗设备及相关工具,用具等设施,防护用品包括为劳动者配备的用于防护职业危害的工作服、帽、鞋、口罩、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标准、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四、内容和要求
1、抽风除尘,冲洗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
○1用于职业危害防护的抽风防尘设备、洗设备及相关工具、用具遵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维护维修管理。
○2劳动者应爱护防护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2、防护用品维护管理
○1防护用品属公司统一配备,个人使用管理。
○2公司库房内防护用品由公司供应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必须保证防护用品卫生,保证其不受潮、不受损、干净、舒适,确保其防护作用在使用时能充分发挥。
○3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由劳动者自行保护,必须做到干净、整洁,要勤换、勤洗、勤清理,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停止使用。
第2篇 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准用证管理制度
一、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 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实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分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三、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并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 施工现场所需防护用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做到票证齐全、有效,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
六、 以不低于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实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工程,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总价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有计划的增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标准化水平。
七、 不具备“三证一票”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在公司施工现场使用,据假货于场外。
八、 到集团指定的防护用品专供商店购买安全防护用品,购货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安全、材料等人员共同验收并办理收货、发货登记手续。
九、 对在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换旧,不得使用破旧失效的产品。
第3篇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4篇 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5篇 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落实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工人注意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正确悬挂安全标志,使用统一的安全色,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护设施工作。
第二条: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条件,按标准搭设临建用房,满足施工现场及项目部的需要,创造良好的办公及工作环境。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四口'必须按标准进行防护,人行通道口搭设防护棚。
第四条;搅拌机、卷扬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搭设标准操作棚。
第五条:钢盘下料制作,木工作业现场必须搭设标准作业棚。
第六条:采用外脚架施工时,建筑物加周必须用密目网进行立体维护密闭,按建筑物高度设置水平安全网。
第七条:施工现场出入口按标准搭建门楼,横楣为企业名称,两侧门柱书写标语口号,门口外设入场须知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谢绝参观'或'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等警句。
第八条:施工现场周围用彩板瓦或砖墙进行密封,一定要牢固,预防坍塌。正立面设'两图一表'
第九条:施工现场内设置橱窗,内容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工程概况表,安全知识挂图、安全须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塔机超过30m高时项部和两端白天用红旗,认间用红色灯做为高度警告标志,塔机正面是悬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标语,白底红字。
第十一条;架体上应悬挂'以人为本、注意安全','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等相关警句。
第十二条:下列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通道口设置'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处设置'当心落物伤人',总配电箱、分电箱、电闸箱门应设置'危险有电',机械防护棚处设置'小心机械伤人',木工操作棚处设置'小心扎脚',易燃易爆物品处应设置'当心中毒',基坑边缘处应设置'小心地坍塌',其它危险源部位根据危险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应统一使用《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标志使用细则》gb16179-1996。
第十四条: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需要品种,数量提出作使用计划,报公司经理审批后,统一组织购买,供货单位;承德市三定商行,所需费用由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和要求配备安全标志,正确悬挂,如不按规定和要求配备和悬挂时,经公司检查发现,扣罚项目经理,和现场专兼职安全员50-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项目部提出计划后,如公司不进行落实,扣罚公司有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及安全员负责全面落实。
第十八条:公司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6篇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7篇 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危险部位:是指存在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地点。危险部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是指: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使用设施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及存储物品的情况,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要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设置,设置要合理,要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并由使用班组长具体负责保管和指派专人看守。安全标志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设置,安全标志要醒目清楚,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守。
2)各种安全防护工具要经过设备管理和安质部的检查、审核,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要设置在明显地点,让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夜间要在围挡上及防护栏上设红色警示灯。
4)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19——1996)。
5)铁路营业线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的制作及设置,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等相关规定办理。
2.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严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第8篇 安全防护、临时设施与准用证管理制度
1、 项目部采购任何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管理遵守自治区建设厅下发的文件要求,采购经建设厅审核、验收达到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并下发准用证明产品合格。
2、 大批量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用料由分公司材料科办理,项目部负责按货验收并索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入档备案,小批量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用料由项目材料员向供货厂家索要准用证,交安全员存档。
3、 不准用无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用料,谁采购谁负责,造成损失及人身伤害由购货人负责。
4、 各类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要建立档案,发放记录,登记清楚,备随时抽检。谁管,谁负责,遗失责任自负。
第9篇 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
3.1.1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3.1.2 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1.3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1.4 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2 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 职责
4.1安全科
4.1.1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
4.1.2 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
4.1.3 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
4.2设备科
4.2.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2.2 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
4.3 各车间
4.3.1 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
4.3.2 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
5、安全标志管理
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
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5.3 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3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3.4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3.5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3.6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 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
5.4 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
5.5 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
5.7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6.1 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
6.2 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
6.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
6.4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
6.5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
6.6 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7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在检、维修前必须与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做好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安全科和厂长批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护,以确保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6.8 各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应同时对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护。
6.9各部门应对新上岗、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6.10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档案。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安全防护设施管理遵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
7、 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人50—100元;属部门管理原因的,连带考核部门主要领导50—100元。
8、附 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通过对安全设施的策划、采购、制作、设置及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
2 范围
适用于。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负责批准项目部内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2 项目总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确定安全设施设置的模式和标准。负责审核项目部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3 项目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策划总体安全设施的设置,负责消防器材的布置与管理,项目部(安全)负责监督实施。
3.4 现场项目管理部负责做好安全设施维护。
3.5 物资部门负责相关安全设施的采购。
4 资源需求
4.1 设置、采购、制作、管理、维护、检查安全设施的人员。
4.2 设置安全设施的财力和技术能力。
5 工作流程
5.1 安全设施的分类
5.1.1用于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1.1攀登自锁器(含配套缆绳),用于施工人员上下攀登;
5.1.1.2速差自控器,用于高处作业时的个人防护;
5.1.1.3门式组合式脚手架,用于构件施工时作业平台;
5.1.1.4手扶水平安全绳:用于高处作业人员在结构上水平行走的情况;
5.1.1.5孔洞盖板:用于现场孔洞的临时遮盖;
5.1.1.6临时防护栏杆:用于现场孔洞、平台临边、楼梯口等可能造成人员高处坠落的防护;
5.1.1.7爬梯:用于供施工人员到达高处作业点的情况;
5.1.2 用于防止物体打击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2.1安全绳:用于高处作业工器具防坠落的防护;
5.1.2.2垃圾桶(箱):用于作业废料的临时存放;。.
5.1.3 用于防触电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3.1漏电保护器;
5.1.3.2动力柜、配电盘;
5.1.3.3便携式卷线电源盘。
5.1.3.4消防安全主要设施(不限于):
5.1.3.5移动式灭火器;
5.1.3.6消防箱(不限于)
5.1.3.7防火毯。(不限于)
5.1.4 其它类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4.1安全围栏与安全警戒绳(带);
5.1.4.2电焊机防护罩及二次线通道(含快装接头);
5.1.4.3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牌: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警告标志牌:包括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志牌:包括止步高压危险、当心触电、当心坠落、当心坑洞、当心落物,等;指示标志牌:包括从此上下、在此工作等
5.1.4.4集中广式照明;
5.2 策划
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分别对整个工程、单项工程的安全设施作总体、主要、具体的策划和设置。
5.3 采购与制作
5.3.1 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应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3.2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安全设施的采购应符合《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3.3 安全设施中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等三证,供方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定点经营证。
5.3.4 自行制作的安全设施应按国家或者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
5.3.5 安全设施的布置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范实施。
5.4 常用安全设施的一般设置要求
5.4.1 临边与洞口主要安全设施的设置
1) 尚未安装栏杆的平台周边、斜道的两侧、楼梯口、脚手架的工作面、高度超过0.8m平台、四边边长或直径超过1m的孔洞,必须设置双道临时栏杆。
2) 栏杆的长度超过2m时,必须加设栏杆立柱,间距不得大于2m。双道临时栏杆的上杆高度为1.2m,下杆高度为0.5-0.6m,栏杆的下部应设置不低于0.18m高的挡脚板。脚手架工作面位置小于1m时,应设三道栏杆,下杆离脚手架平台高度为0.3m。
3) 临时栏杆应采用φ≥30,壁厚≥2mm的钢管制作,以扣件或焊接的方式固定。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饱满,不得点焊。栏杆的设置应使其整体构造在任何一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kg的外力,并用红白相间的油漆作标识。
4) 在孔洞四周装设栏杆后,应在孔洞上满铺安全网。
5) 1m及以下的孔洞,必须设置孔洞盖板,大于1m孔洞使用盖板时,应核算强度后加固,盖板背面应加设挡块防止移位,必要时用电焊把盖板与下方铁件进行固定。
6) 混凝土预留孔洞可采用贯穿混凝土的钢筋构成防护网,并加盖板,待设备安装时再割除。
7) 临时孔洞盖板按国家或者行业规范制作。盖板上不准堆物。
8) 对暂时无条件装栏杆的平台、走道等临边,设置1m高的扶手绳,供施工人员高处行走时作扶手用,
9) 栏杆、盖板、扶手绳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范。
5.4.2 主要安全防护通道和隔离层的设置
1) 正在施工上方有落物危险的建筑物出入口、一般垂直交叉作业的下方,必须搭设安全防护通道或防护隔离设施。
2) 防护通道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规定》的规定。
3) 防护通道的长度应根据防落物的高度确定,高度在30m以下时,通道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以5m和3-5m为宜。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应封闭。
4)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的设置方法基本同安全防护棚,但采用木板作隔离层时,木板的厚度以50mm为宜。采用竹笆等易燃材料作隔离层时,宜用阻燃材料作防火隔离,并配置消防器材。
5) 当隔离层同时兼作堆放物品和工作平台时,应核算隔离层承载能力后进行设置。
6) 人员、物资、材料主要进出口划定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用黄黑相间的条纹或绿色条纹作标识,安全通道上不得堆物和占用,搭设脚手架时应留出安全通道的位置。
5.4.3 设置施工人员方便、安全地到达高处作业面安全通道(斜道)、梯子,脚手架作业平台和安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 高处作业面应设置工作平台。
2) 工作平台的面积和负载应符合作业需要,工作平台应满铺脚手板、竹笆、钢板等物,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4.4 安全标志与安全围栏
1) 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使用或存放的场所和配电设施带电与非带电区应挂安全标志。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时,还应设置安全围栏。
2)运行区域、吊装作业、拆除现场、电气试验、有腐蚀性物品作业、现场的危险区域、高处作业场所、孔洞临边以及有坠落、落物及其它危险的场所,周围均应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标志。
3) 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公司《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规定。
4)安全围栏采用活动围栏、色带等。
5.4.5 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不限于)
1)高处作业采用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手扶水平安全绳、安全绳等防止人员和工器具坠落的设施。
2)所有电气设备、小型电动工器具均应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3)机械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式电动工具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5)用电设施选用标准的配电箱、配电盘和便携式卷线盘等。
6)在大面积有照明要求的施工区域设置集中广式照明灯。
7)电焊机采用集中布置,电焊二次线采用快装接头成束布设,并尽量利用空间不占通道。
8)易燃易爆区域的上方及四周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时,除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外,应采取阻燃隔离措施,并设置消防器材,派专人监护。
5.4.6 所有对安全有要求的场所、设备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
5.5 使用与维护管理
5.5.1 负责布置的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5.5.2 使用单位要负责管理与维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5.5.3 对有预防性检验要求的安全设施,由使用与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验。
5.5.4 负责管理与维护安全设施的部门应指定人员管理与维护,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使用。
5.5.5 用电、施工机械由工程科负责管理。
5.5.6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6 监测和改进
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人员对本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对安全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的发展、施工需求、行业安全设施信息,研制、引进、运用新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7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7.2 公司相关文件、程序
第12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 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第13篇 现场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是施工现场保证员工作业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使防护设施和标志起到严肃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细则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 脱硫系统epc项目的各外协单位的施工作业场所,生产班组、生活区及所有施工人员。
三、职责
1 各外协单位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提前向安保部提报安全设施计划,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 安保部经项目部批准后,选定2~3个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厂统一选购。
3 本企业能够自行制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等,由安保部指定各专业公司制作。
4 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的管理,按照项目部定置的管理区域,由各专业公司负责,安保部进行监督。
四、细则
1 项目部要通过工程的安全设施补助费和投标的专项费用,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及时到位。各专业公司按照公司内模大纲承担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2 安保部组织设计,并做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3 各单位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布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4 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要满足《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的要求,对于孔洞盖板、防护栏杆、脚手架平台统一编号,明确责任人,定期维护。
5 现场所有安全设施和标志严禁随意拆除,如作业需要拆除时,由各专业公司填报拆除清单,经安保部同意,并采取监护和临时保护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
6 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3)安全速差自控器;
4)手扶水平安全绳;
5)漏电保护器;
6)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
7)安全标志;
8)绝缘手套、隔热防火板。
7 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活动支架;
2)安全围栏;
3)孔洞盖板;
4)废料垃圾通道
5)低压配电盘防护罩;
6)电焊机集装箱;
7)定点吸烟室,水冲厕所;
五、记录管理
1 安保部进行采购发放记录。
2 各单位进行领用安装记录。
3 安保部进行质量、性能调试记录。
第14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2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各车间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五、控制记录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购置申请表》管理部长期保存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维修记录》管理部长保存5年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报废申报表》管理部长期保存
第15篇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2.定义
2.1.施工设施
施工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3)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
2.2.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类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篮、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2.3.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包括: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防坠器)、护肤用品等。
3.工作主体职责
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
3.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3.4.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3.5.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 >、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3.6.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3.7.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3.8.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3.9.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3.10.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1.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 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
2) 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 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 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 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 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 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 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 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 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 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 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 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4.2.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4.2.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 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2) 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4.2.2.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4.2.3.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3.采购: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
4.4.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
4.4.1.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4.4.2.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5.检查及验收
4.5.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4.5.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 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
2) 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
3) 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施工吊篮组装;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4.5.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5.4.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 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2) 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4.5.5.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4.6.过程控制
4.6.1.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4.6.2.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6.4.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4.6.5.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4.6.6.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4.6.7.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4.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4.7.1.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7.2.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
1) 停止使用、封存;
2) 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 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 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
5.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5.1.3.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5.1.4.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1.5.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7.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1.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
5.1.9.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1.10.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1.11.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2.设备采购和租赁。
5.2.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2.2.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5.2.3.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5.2.4.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5.3.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3.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3.2.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3.如实做好记录。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3.4.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3.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3.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3.7.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5.4.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5.4.1.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5.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5.4.3.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 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 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 安装操作规程;
5) 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 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 其他注意事项。
5.5.设备的使用检查。
5.5.1.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5.5.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5.5.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5.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5.5.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5.5.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5.7.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5.5.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5.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5.11.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5.6.设备的保养。
5.6.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6.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5.6.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5.6.4.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5.7.施工设备的维修。
5.7.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7.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5.7.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5.7.4.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7.5.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5.8.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5.8.1.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8.2.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 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 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6.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6.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2.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6.2.1.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6.2.2.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6.2.3.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6.2.4.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6.2.5.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
6.2.6.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6.2.7.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6.2.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6.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6.3.1.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6.3.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6.4.1.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2.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6.4.3.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7.管理与追责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9.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是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22)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对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标准中的检查记录表。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表格,详细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22)。
1.《临边防护验收表》(表c6.3.1)
2.《洞口防护验收表》(表c6.3.2)
3.《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表c6.4)
4.《落地式扣件脚手架验收表》(表c7.3.1)
5.《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表c7.3.2)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表c7.3.3)
7.《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装验收表》(表c7.3.4)
8.《外挂防护架验收表》(表c7.3.5)
9.《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表c7.3.6)
10.《卸料平台(落地式)验收表》(表c7.3.7)
11.《悬挑式钢平台验收表》(表c7.3.8)
12.《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7.4)
13.《模板工程验收表》(表c8.3)
14.《模板工程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8.4)
1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表c9.3)
1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附录16,表c9.4)
1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9.5)
1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表c9.6)
1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表c9.7)
20.《电工巡检、维修工作记录》(表c9.8)
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表c10.1)
2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表》(表c10.2)
23.《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表c10.4.1)
24.《混凝土泵检查验收表》(表c10.4.3)
2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表c10.4.4)
26.《焊接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5)
27.《钢筋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6)
28.《平刨、压刨安装验收表》(表c10.4.7)
29.《圆盘锯安装验收表》(表c10.4.8)
30.《机械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c10.5)
31.《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c10.6)
32.《群塔作业平面布置图》(表c11.4)
3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记录》(表c11.8)
3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1)
35.《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2)
3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1)
3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2)
3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3)
39.《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c11.13.1)
40.《施工升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c11.13.2)
41.《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c11.14)
4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c11.15)
4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检测记录》(表c11.16)
44.《吊装机械验收表》(表c12.4)
45.《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表c2.14.2)
46.《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表》(表c2.14.3)
47.《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c2.14.5)
48.本制度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22)
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14).《安全帽》(gb2811-2007)
15).《安全带》(gb6095-2009)
16).《安全网》(gb5725-2009)
第16篇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17篇 安全设施与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对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公司生产车间的施工、生产场所(以下统称为“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状况,必须进行有效监控,规范其采购和进场验证、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设施,是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保护作业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防护设施。主要包括:
⑴ 作业场所中对危险作业区域的围(挡)护设施,如施工现场的“四口”防护和坑井、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设施等。
⑵ 作业场所的支护和加固设施,如施工现场脚手架、承重架设施,基坑支护设施等。
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车间生产用电安全中的保护接零、重复接地、避雷接地、漏电保护等电气安全防护设施。
⑷ 安全警示、指示设施及安全标志。
3、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围墙(挡)等临时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监控与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安全护品”)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简称“个人护品”)、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简称“重要护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称“特种护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漏电保护器、电缆线、电焊机二次侧保护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二、采购和进场验证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行策划,并列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2、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或租赁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被授权自行实施采购或租赁时,应对不在名录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具体程序和规定参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场验证方法包括: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产品3c认证证书,查验实物质量,按规定要求抽样复试。同时可参照公司《进货物资验证规定》。
4、进入作业场所的安全护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等重要护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现场使用。
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为所提供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等周转材料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由使用单位物资材料供应部门(材料员)具体负责作业场所安全护品进场验证,并形成记录。相应规定如下:
5.1 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并按规定对钢管进行油漆(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漆防锈漆,工程项目部漆标识漆)。
5.3严格实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5.4 现场使用的安全帽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国家标准(现场管理人员为黄色,指挥作业人员为红色,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操作工人为白色)。
6、分包单位采购或自带安全设施、安全护品时,工程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实施如下要求:对采购资料或合同进行签认,对进场的安全物资共同验证,对验证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防止误用或错用。
三、安装验收
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2、安全设施安装后使用前的安全验收内容应包括:
2.1 专业性较强的安全设施分项工程必须首先验证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搭设和拆除两部分内容。对于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操作的,均不予验收。
2.2 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验证。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与实际操作人员相对应。
2.3 对现场安全设施的安装搭设、安全保险、保护装置及使用性能等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记录。
3、作业场所所有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挂设验收合格牌,明确安装、验收人员姓名。
4、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尤其在主要作业部位和作业点、主要通道及危险区域必须挂设相应的安全标志。
5、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记录由各使用单位存档。
6、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动。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时,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如下:
7.1 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发给不同的护品。
7.2 多工种作业的,按基本工种发给。并根据实际作业需要加以补充。
7.3 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护品未到期的,须继续使用。
7.4 报废的个人护品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8、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加强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护品、安全设施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材料,并经适当保养后存放。
9、在搭设与拆除安全设施、临时设施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搭、拆时使用的材料应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乱丢乱抛。
10、在遇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前,应及时停止作业,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加固。恶劣气候过后,应及时对安全设施加以检查,修复完善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18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19篇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项目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
2. 项目必须配备数量齐全的各种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4x6米的平网,3x6米的立网),漏电保护器、绝缘电线等安全设施。
3. 所使用的“三宝”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准用证,建设部或省建委批准推荐的“三证”齐全的产品,严禁各分包方自行购买(以免出现“三无”产品)
4. 在作业层超过2米时必须及时提供及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及搭设均由特种作业人员完成。
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挪做他用或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和项目部负责人共同同意后方可拆除。
6. 任何人禁止故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一经发现查实,将按违反安全劳动纪律论处,并处一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甘肃四建集团八公司
瑞泰名城项目部
第20篇 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消除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验收范围
(一)安全防护设施
1.脚手架类设施:马道、落地式脚手架、(集)卸料平台、工具式脚手架外电线路防护架。
2、 洞口类防护设施: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及管道井、烟道防护、楼梯口防护、(建筑物进出通道、外用电梯首层进出通道、物料提升机首层进出通道)通道口防护、竖向孔洞口(孔洞底边距地小于一米)防护
3、临边类防护设施:基坑(沟、槽)临边防护、阳台周边防护、框架结构周边防护(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防护、屋面临边防护、楼梯临边防护(含回转楼梯井水平安全网支搭)、脚手架操作层防护。
4、 其他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通道防护、楼外侧安全平网支设、交叉作业防护、爬梯搭设、室外电箱、电焊机防护棚、卷扬机操作棚、模板工程验收
5、 临电设施: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敷设、室内配线、配电箱内设备安装、接地接零、电气防护、照明装置。
(二)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杆件、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配电箱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二、验收的组织及要求
1、 脚手架类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编制专项搭拆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搭设完毕需在自检、自验合格的基础上,报请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进行验收。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上一级安全部门、技术部门、项目安全员、工长及搭设班组、使用班组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架体的扣件扭力矩进行测试。
2、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搭拆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完毕须经产权单位及安装单位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按当地政府要求的验收表格验收合格或报请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相关技术资料齐全的基础上,报请上一级机械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机械验收按jgj33-86《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
3、物料提升机、电动吊篮在相关技术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安装完毕报请上一级机械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及安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井字架、龙门架做为物料提升机的检验项目一并进行验收。
4、 洞口类防护设施、临边类防护设施搭设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以每层为一个验收单元,搭设完毕项目主管工长向项目安全员报验,项目安全员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申请组织防护设施验收。
5、 其他类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搭设完毕项目主管工长向项目安全员报验,项目安全员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申请组织防护设施验收。
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审批后实施。临电设施安装完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项目安全员、临电负责人和安装人等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验收。
7、 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报项目部备案,当发现有疑问时,由具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使用。
8、 因故停工、停产,恢复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重新组织对各类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
9、 参加各项验收的人员必须在各类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主持人要在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否则验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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