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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9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进行严格、有效预防控制,特编制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

3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文件编制。

4内容与要求

4.1安全设施管理:

4.1.1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是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防止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1.2承包单位给施工项目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附录h“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4.1.3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脚手架、井字架护栏、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闭琐装置、保险装置、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4.1.4各施工承包单位每年年初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完善安全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5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

4.1.6施工中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因施工需要确实需改变时,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安全监理师、专责工程师及专职安全员同意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恢复。

4.1.7各种施工安全设施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4.1.8各种施工安全设施存在问题时,必须马上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完善之前,不允许开工。在架子板、楼梯、地板、房顶及作业面出现孔洞时,除立即组织维修外还应立即设置围栏,做好防护措施,悬挂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或派人专门把守。

4.1.9各施工任务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领导批准方可拆除,临时安全设施拆除后必须马上恢复正式的安全通道。对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必须有拆除方案、安全设施,并派专人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4.2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4.2.1安全帽必须做到每人一顶、个人保管使用,并建立定期领用制度。

4.2.2安全带、安全腰绳、防冲击目镜、绝缘手套、靴、各施工班(队)应根据施工范围和特点配备足够的数量。

4.2.3每个电焊工都必须配备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电焊护脚。

4.2.4施工作业火焊工应配深色护目镜。

4.2.5各施工班(队)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由工具员统一管理,做到随用随借、定期保养、检查。

4.2.6购买上述产品,应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确保产品质量。

4.3管理要求:

4.3.1安全帽:

1)佩戴安全帽前必须检查安全帽的质量,有损伤、裂纹、无缓冲头套、无下额带的安全帽不准使用。

2)不准将安全帽乱扔或做他用。

3)施工队(班)、项目部应检查安全帽配备情况,不戴安全帽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安全帽由其母公司或项目部统一采购,具体见《安全帽管理办法》。

5)安全帽属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

4.3.2安全带及安全腰绳:

1)安全带及安全腰绳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2)安全带和安全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铁环或铁链有裂纹、损伤、腰带卡子刺滚损卡不牢的、绳子断股或变质腐烂、挂钩有损伤变形、皮带有损伤等一律不得使用。

4.3.3电焊面罩、手套、护脚:

1)电焊工作业时应戴面。罩、手套、护脚,并做到有损坏时及时更换。

2)购买时每件产品都必须附有“产品检验证”并注明制造厂名称或简称及制造日期。滤光片还应注明遮光号。

3)电焊面罩的滤光片按遮光号分类,使用时应按使用情况选择滤光片。

4)焊接作业累计每8h(小时)最少更换一次新的保护片,以保护操作者的视力。

4.3.4绝缘手套与绝缘靴:

1)绝缘手套、靴,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验查,发现有破损,变质、受潮、鞋底磨损的禁止使用。

2)应由专人保管,保管时注意防潮。

4.3.5高处作业工具包或工具袋:

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结实的工具包或工具袋。

4.4检查与考核:

1)未按本标准执行的一律以违章作业论处,各级施人员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2)未按本标准执行造成事故的应按管理范围严肃追究主要责任。

3)对有意损坏保护用品、防护工具者应予从严处理。

4)对有意拆除或损坏安全装置、安全标志、遮栏者应从严处理。

第2篇 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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