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支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五条 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借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经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
第七条 借用支票单必须由财务人员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时,使用转账支票。
第八条 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第九条 出纳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将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及时催办,月底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不足抵扣的,逐月延扣,待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十一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发票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发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四章 汇票的管理
第十九条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第二十三条 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第二十四条 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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