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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2

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工作,保障设备安全、经济、高效运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结合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油田公司”或“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物质技术装备、设施、装置、仪器、试验和检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计划与购置、安装与调试、使用与维护保养、用油与用水、维修、改造报废与更新、闲置设备的清查与封存、余缺设备的调剂、档案资料管理、安全与事故管理、节能环保、教育培训等。

第五条 设备管理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标准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及时更新、果断报废,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第六条 设备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

(一)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

(二)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三)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四)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五)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条例,应用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成果,逐步改善和提高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达到设备寿命周期长、费用合理、综合效能最高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油田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动力装备部门是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油田公司建立四级设备管理网络:

(一)油田公司是一级管理网络,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是动力装备部,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并且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生产计划部的检查和指导。

(二)各单位为二级管理网络,动力装备科(或者机动安全环保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是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的检查和指导。

(三)各队(站、车间)是三级管理网络(以下简称三级单位),应当明确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队长(或站长、主任),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动力装备科(或者机动安全环保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各工段(区队、组)为四级管理网络,应当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动力装备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在油田公司领导下开展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实施设备全过程管理,并指导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

2.围绕油田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制订设备管理的工作目标及相关管理办法。

3.负责编制油田公司的装备发展规划,审核重点设备的更新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4.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的原则,在搞好前期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和审核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5.负责大型专用设备或大批量设备的调研、选型、验收、交接和安装调试工作。

6.负责油田公司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拨工作。

7.负责油田公司的设备修理管理工作,审核重点设备的检修计划,组织质量检查、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本着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及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组织考察确定油田公司维修网点。

8.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10.负责制订油田公司动力装备检查评比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动力装备检查评比活动。

11.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12.组织推广应用现代化的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3.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有关设备管理信息、报表及考核指标,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4.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和竣工验收工作。

15.负责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设备全过程管理,并指导各队(站)设备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根据油田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目标,开展年度设备目标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

3.详细掌握本单位设备数量及技术状况,对本单位各种设备需求数量进行细致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设备新增及更新计划。

4.负责本单位新购置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试运行等技术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在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并且监督执行,同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规程进行修改。

6.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编制设备修理计划,监督设备修理质量,审核设备修理费用,开展设备修理综合分析,年末完成一份本单位设备修理材料价格、工时价格、修理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的修理评价综合分析报告,为下一年度设备修理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7.负责制订本单位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及统计上报工作。

8.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9.参与本单位设备事故的技术鉴定、处理和上报工作。

10.负责新购置设备质量及设备修理质量的信息反馈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和修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11.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油、水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拨工作。

13.组织推广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节能降耗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4.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动力装备检查评比细则,并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动力装备检查评比活动。

15.负责制订单位设备管理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16.负责指导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

17.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设备管理信息、报表,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8. 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动力装备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且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岗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不同专业,设置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设备改造与报废更新管理、设备油水管理、设备修理管理、设备使用管理、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管理、设备基础资料与信息管理等岗位,并且根据不同岗位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预防维修和状态检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四条 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应做好新增、配套设备的调研、计划、选型、验收交接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配置应当综合考虑集团及油田公司管理规定、原油产量、开发区域面积、综合含水率、油井深度、采油井口数、原油物性、生产组织运行方式、现有设备状况及机构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在设备选型购置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能够适应油田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

(二)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性好,结构合理,零部件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备件容易采购。

(三)技术上先进,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并且能够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设备型号尽可能统一,以便于管理。

(五)特种车辆应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已公布的产品。

(六)经过油田公司试用性能良好的。

第十七条 在购置或更新改造主要成套生产设备时,应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计划、动力装备、财务资产、物资供应、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以实现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动力装备部门对新引进设备应当组织调研、考察、选型及技术谈判工作,并负责提出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要求。进口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备件,设备到位后,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对技术资料应组织翻译消化,对操作人员组织培训,在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九条 动力装备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公司自制设备设计方案的审核及设备制造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生产建设、安全技改措施项目等专项费用中配置的设备,包括非标准设备的设计、选型,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中优选。技术经济论证及验收工作必须有动力装备部门参加,从设备试运行开始建立设备档案,项目移交后,能够使设备管理与维修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油田公司的设备计划与购置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向公司动力装备部申报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并附详细的计划编制说明。动力装备部根据油田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备报废情况及装备配套方案,编制油田公司设备购置建议计划。

(二)油田公司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实行分级分步实施。

1.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下达后,根据《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需公司招标的设备,由公司动力装备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并组织编制技术文件;动力装备部报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动力装备部按照招标会议纪要下达《设备购置通知单》;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动力装备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设备购置通知单》组织签订商务合同、技术协议。设备到货后,动力装备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共同验收。

2.各单位自行招标采购的设备,须报动力装备部核准或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三)非标准设备及专项工程项目中的设备(包括注水、电力、环境保护等),由实施单位编制设备购置技术文件,报公司动力装备部审查、计划部批注工号后,按照正常设备采购程序进行。

(四)新组建单位的设备购置,由本单位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经动力装备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按照正常设备采购程序进行。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设备,应当经过动力装备部呈报油田公司批准后,按相应设备采购程序进行。

(六)非生产性设备的购置,应当在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前提下,从严把关,严格控制。各类小车、办公及宣传等控购设备,应报请集团公司批复后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引进设备的购置,在购置前应当进行考察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大型、成套设备由油田公司组织考察论证;其它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论证。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对所购设备进行严格验收,对重点设备和大批量采购的设备实行现场监造、验收。凡是没有经过验收的生产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验收,按照设备的价值、性能及操作难易程度进行。

(一)新购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后,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内容填写“设备验收单”。在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完成车辆使用相关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及相关票据交财务资产部门挂帐。

(二)大型、进口设备的验收,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动力装备部、物资供应部、档案馆、使用和供货等单位进行验收,并确定好试验单位及负责人,做好试验记录,确保在索赔期内追回赔偿费用。

(三)其他设备的验收,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组织。

(四)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由动力装备部、物资供应部、使用单位和制造单位共同验收。

第四章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二十四条 设备在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的参与和认可。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安装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实施。实施中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过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不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试运行。设备试运行包括:空载试验和负荷试验。试运行前,应当指定操作人员,熟悉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试验大纲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动力装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验收,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执行。

(一)应当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严格执行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防止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做到专机专用,严禁把特种设备当作普通设备使用。

(二)对于新引进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和动力装备部门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订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并在试行中逐步修订和完善。

(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的“应知应会”中所规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机操作。

(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管理规定。单人操作、一班制(八小时)作业的设备实行“专人专机”的管理规定;多人操作或两班制(十六小时)以上的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在机长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共同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

(五)设备在使用前和使用中,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对于连续运转的设备,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交接班制度。

(七)机动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出车前和收车后检查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和权利。

(一)操作人员的职责

1.正确地使用设备,完成各项定额指标,努力降低燃料、电力、配件等消耗。

2.认真操作和保养好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设备的完好、安全和高效运行。

3.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懂得维护保养技术,达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的要求。

4.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参加设备故障和零部件磨损情况分析活动。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资料齐全、准确、规范。

(二)操作人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于有故障的设备或者因为影响安全生产而需要安排修理或检查的设备,有权拒绝使用和操作。

3.对于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及保养规程等不合理的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以拒绝执行。

4.对于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有权提出批评。

5.对于不符合安全和工艺规定的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第三十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车辆实行二级维护制度,其他设备实行三级保养制度,认真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十字”作业法。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设备的定额管理。制订设备油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

第六章 设备用油与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设备润滑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动力装备部门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懂润滑业务和油品知识的技术人员,物资供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油品化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制订润滑管理流程图、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设备“五定”润滑管理规定,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期”。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设备润滑图表和润滑卡片。

第三十六条 对润滑油、燃料油要实行“三过滤”(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做到专罐专储、专管专输、强制过滤、密闭输送、密闭保存、密闭加注,应当保持储油设备和器具的清洁,不混用不同厂家、不同质量的润滑油品。

第三十七条 设备用油必须对路,代用油品的理化指标不能低于原定油品的理化指标。定期对各类库存油品进行分析鉴定,设备用油逐步做到定期检测、按质换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润滑油站。油品储存室要密封,室内清洁,配齐三级过滤器具,定期对油品进行净化、化验、分析,搞好润滑档案的管理和科学润滑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用油定额,努力探索设备节油新途径。

第四十条 建立软化水使用制度,设备用水应当采取防垢、防腐措施。锅炉(包括蒸汽熔蜡车)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软化水。冬季使用设备,应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广使用质量可靠的润滑油抗磨剂,保障设备经济、高效运行。

第七章 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二条 设备维修是保持设备良好状态,及时消除设备故障,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设备维修要严格遵守维修规程和质量标准,缩短维修时间,做到安全、高效、文明、节约,保证维修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精干高效的维修队伍,倡导优先利用油田公司内部维修资源。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生产需要,编制设备维修计划,确保整体生产运行正常。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确定修理级别,对设备的大修、项修、保养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大型设备检修的外协企业要进行招标,择优选取。

第四十六条 设备修理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油田公司的设备修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设备修理由本单位的动力装备部门负责安排,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修理工作由动力装备部统一安排。

(二)各单位对设备的大修、项修等修理项目的修理周期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修理间隔周期原则上不得提前,修理级别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确定。

(三)设备总成、重点零部件的更换,应当由动力装备部门鉴定,并且实行换新交旧制度。设备修理完成后,必须经过动力装备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和修理企业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费用。

(四)要强化配件的检测和验收,严把配件质量关,确保维修质量。

(五)坚持以“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各单位要充分挖掘内部修理潜力,加强对维修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维修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制定和完善修理规程,严格工艺流程,确保修理质量和进度。

(六)内部能够修理的设备原则上不送外协企业修理。确实需要外修的设备,实行“定点维修制”。

(七)各单位应当对单台设备建立修理技术档案和台帐,逐项登记内、外修配件及工时费用。

第八章 设备的改造、报废与更新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动力装备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及中、长期改造和更新计划,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高效、经济合理、环保节能,并且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维修性的原则。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关键设备和重点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五十条 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与更新应当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设备改造完成后,新增价值应当由财务资产部门办理增值手续。

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来确定,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限期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主要零部件磨损严重,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虽然磨损不严重,但技术状况差,效率太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三)虽然经过大修后能够恢复技术性能(或者精度),但是不如更新经济,其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

(四)耗能超过原设备标准的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设备,应当坚持果断报废的原则,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已经退出使用状态的,应当进行正常报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并且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除了按照正常设备进行管理外,还要加强安全方面的检测。待该设备退出使用状态时,再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折旧已提满的。

(二)属于技术淘汰的,无配件来源,不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已没有利用价值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性能差、质量低、技术落后、耗能高、不适应生产需要、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五十六条 设备报废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设备资产使用情况经过初步鉴定后,提出设备资产报废申请及报废需要上报的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动力装备部。

(二)动力装备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每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还没有正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保持其完整。设备报废批准后,必须停止使用,按指定地点上交。

第九章 闲置设备的清查与封存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组织方式、产品方向等因素的改变,及时做好闲置设备的清查统计工作。

第六十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设备动态,每季度末将清查结果上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产品方向改变而造成长期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封存保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闲置设备的封存条件

(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均可申请封存。

(二)需要封存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报动力装备部门审批。暂时封存(封存时间:3个月至1年)的设备由主管领导批准,长期封存(封存时间:1年以上)的还应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封存设备的管理

(一)凡是已经封存的设备,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登记造册,并且做到帐、物、存放地点、封存日期准确无误。

(二)设备封存前应当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封存后要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其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做到防尘、防潮、防腐,并且安排专人管理。

(三)每年在雨季、冬季来临前,应当对封存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封存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五条 封存设备的启用

(一)各单位封存设备的启封由本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审批,长期封存设备的启封应当报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二)封存设备重新使用前,要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 余缺设备的调拨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余缺设备进行汇总,编制设备余缺统计表。

第六十七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根据各单位生产实际,进行综合平�,制定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八条 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动力装备部可以在油田公司范围内对闲置设备进行无偿调拨。调拨时由动力装备部填写调拨通知单,《设备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动力装备部、财务资产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各一份)。调出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设备移交。调出、调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好,不得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档案、使用、事故、奖励与惩罚及报废更新等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管理人员,搞好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及设备档案的清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季度、半年及年度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新度系数。

第七十二条 设备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设备交接班记录,日、周点检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润滑记录,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材料、能源消耗和备件更换记录以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记录等。

第七十三条 设备资料分级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动力装备部应建立的设备管理档案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油田公司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3.油田公司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4.油田公司设备维修报表和大修理、改造报表。

5.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统计报表。

6.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台帐。

(二)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应建的档案和应报的报表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本单位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3.本单位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4.主要设备分布统计表。

5.本单位设备维修报表、设备大修理及技术改造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6.本单位设备台帐、分类台帐。

7.本单位设备事故统计报表。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8.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操作规程、配件目录、易损件图纸、设备大修理工艺和技术标准。

第七十四条 季度报表和半年报表应当保存2年以上,年度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设备购置申请单、设备购置通知单、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回执、设备调拨单和领料单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七十五条 设备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建立专册、专袋、专柜,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或损失。

(二)定期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清楚。

(三)编制目录、索引,便于查询。

(四)技术档案一般只许查阅,不许外借。

(五)设备调拨时,档案随设备转到调入单位。

(六)对有价值的报废设备,档案材料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二章 设备的安全与事故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在购置设备时,要做好前期调研,掌握设备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设备的安全性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以保障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九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八十一条 对于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当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当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可靠。容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不准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八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操作和维修设备。

第八十四条 凡是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和设备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或性能降低,使生产突然中断的,称为设备事故。

第八十五条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材料配件费、修理费等,因事故而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净值计算。

第八十六条 设备事故的分类

小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大型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七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一)设备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小事故、一般事故和大事故由各单位管理,重大、特大事故由油田公司管理;

(三)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在8小时以内报二级设备管理部门,二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以内电话报公司主管部门。特大设备事故应在8小时内电话报公司主管部门,在调查分析事故后,5天以内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四)设备事故的处理,应根据设备事故的性质,对责任人实行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留用2年和开除等处分;

(五)对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除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还要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三章 设备的节能与环保

第八十八条 油田公司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鼓励采购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采购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第八十九条 对耗能超标的在用设备,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十条 各单位对无法改造或者无改造价值的高耗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限,进行报废处理。

第九十一条 油田公司对严重危及安全和污染环境的设备实行淘汰。

第九十二条 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凡是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当立即报废。

防止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九十三条 设备产生的噪音,在单位界域边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者改造。

第十四章 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并加强设备装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与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和教育培训部门要根据设备管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分层次、分专业、多渠道地培养各类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九十六条 制订各类设备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当使教育和培训与设备现代化综合管理相结合,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相适应。

第九十七条 结合生产特点和要求,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对于主要生产工种,开展同工种竞赛、技术达标和岗位技术练兵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一)对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晋升的条件之一。

(二)对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且经过考试取得资格证才能上机操作。

(三)新引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四)对生产作业季节性强的人员,利用冬闲时间集中培训,其他人员要专门抽出时间进行培训。

(五)应当保持设备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改变工种时,要征求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和推广,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

第九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收集工作,逐步建立企业的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内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技术、节能技术、水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检测诊断技术、电器测试技术、施工机具等。

第十五章 检查评比、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评比

(一)各单位要制定设备检查评比细则,认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竞赛、评优活动。

(二)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检查、评优活动,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优活动。

(三)设备管理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

1.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2.设备的现场管理;

3.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4.设备的完好情况;

5.设备的利用情况;

6.设备的维修费用投入情况;

7.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情况;

8.设备事故情况。

(四)通过设备管理检查、评优,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

第一百零二条 油田公司对各单位下达年度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实行半年考评与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

(一)主要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

(二)主要设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第一百零三条 设备管理的考核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责任目标。各单位要在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深化设备管理改革中建立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设备管理奖惩制度,树立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确实起到激励及约束作用。

(一)对设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改造,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

(三)对设备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且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于在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统计中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

(五)对于无计划擅自购买设备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导致重大、特大设备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1.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的;

2.使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设备的;

3.雇用不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许可的企业、队伍或机构,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检测、修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延油发〔2007〕163号)同时废止。

《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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