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存、销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范围
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是指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要求
1、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取得经营或生产资格的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
2、购进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已载明了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则不需另收取其他证明材料或批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的,则应收取经批准的证明材料或批件。
3、公司经营的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可以进行收购。但国家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
1、必须执行双人验收制度,验收记录上也应双人签字。
2、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一般药品的验收标准,同时应对其规定图样标志进行检查。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
1、必须做到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2、专用仓库或专柜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采取铁门、铁窗、铁皮柜等形式)。
3、特殊管理药品应设立专账,做到帐物相符;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核对帐、货相符情况。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1、只能销售给有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销售给无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要收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或批件。
3、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凭证,实行制票人签字或签章制,同时凭证要加盖特殊管理药品专用章。
4、要及时了解、掌握具有经营或使用权限的单位的变动情况,当无经营或使用权时,应及时停止供应。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复核及运输
1、实行双人发货制度,发货人均应签字或签章。
2、出库复核必须双人复核,并双人签字或签章。
3、特殊管理药品出库后,应与送货人或收货人完善交按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
4、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销毁
1、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审批按照一般药品的报损审批要求执行,严格履行报损审批手续。
2、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销。
3、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销人均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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