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品牌管理
第一条 品牌作为企业的产品、服务、文化价值,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品牌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品牌的识别标识。
第二条 公司化工与油气销售部负责公司油品产品品牌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工作;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公司化工及燃气产品品牌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工作。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企业品牌、形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是公司品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其品牌规划、设计、管理和维护。所属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品牌时,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所属单位在授权使用公司品牌时应做好品牌使用、维护等工作,不得出现危害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和滥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第三条 年度推广计划
产品经销公司各专业部门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全资公司年度推广计划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产品品牌推广与宣传方案报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品牌规划
产品经销公司在集团公司整体品牌规划框架下,各专业部门负责对应的品牌规划,公司党群工作部进行整体归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集团公司报备。
全资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品牌规划框架下,自行制定本公司品牌规划,由本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本公司品牌规划,由本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依据所属单位设立时的《合营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该所属单位应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不得新设商标。
《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产品经销公司需要使用集团商标时,需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全资公司需使用集团商标时,先提出申请,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单位将许可合同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按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约定执行,未进行规定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六条 新设商标的设计、注册和使用
(一)所属单位需要新设商标的,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商标的设计方案在产品经销公司指导下进行。
(二)所属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应报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自行处理。
(三)所属单位新设商标的转让、对外使用许可及受让他人商标应报请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办理。
第七条 商标标示的印制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示的所属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示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示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示印制,承担标示印制的相应职责。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各所属单位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八条 商标的保护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或本单位注册商标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对于侵犯集团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应当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十二条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汇总侵权油站总体信息后,由负责加油站经营的所属单位在一个月内进行合作意愿摸底,对于无法进行合作的侵权油站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护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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