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章 范围
第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发票)
第四章 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三)记账联,作为承运方核算承运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与发票联组成。
第五条 发票的领购、保管
(一)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资产部门保险柜。
(三)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四)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五)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六)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九)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承运油(气),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对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字迹清楚。
(二)项目填写齐全。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四)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资产部门做发票认证及账务处理。交接时要填写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附件)
第九条 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水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1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