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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