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台帐制度
一、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经济户口建立书式和电子收费台帐。
其中,书式台帐叁份,一份报局办公室、一份报局监察室、一份留存;电子台帐要及时传上述两科室备案。
二、 台帐内容包括缴费对象姓名、经营地址、行业、标准
实收、减收情况及执收人(收费人员,下统称执收人)姓名。
二、 执收人一律于每月底前将本月收费结果报分局内勤汇总,
内勤于下月5日前将分局各辖区、各行业、各路段收费情况填入台帐,并于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局办公室和监察室。
三、 收费台帐必须如实登记,不得多登、少登。
四、 收费台帐内容须符合省局“注册登记户与实际持照户相统一、持照经营户与收费户相统一、应收费户与缴费户相统一、实际缴费额与上缴财政属相统一”的原则。
民主核定费制度
一、各分局须于上一收费年度年底前将下一收费年度辖区内经济户口缴费情况进行核定。
二、核定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定人情费、关系费。
三、核定费工作程序。先由执收人会同辖区内行业小组按照不同路段、不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依实拿出初步受理方案,经分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由私个协会会长参加的分局局务会讨论研究核定。
四、核定费标准须征得缴费对象同意。各分局要建立核定费登记表,由缴费对象在表格上签字认可。
减免费制度
一、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缴费对象实行减免费。
二、缴费对象需减免费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行业小组受理后,交分局执收人和分管负责人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由私个协会会长参加的分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减免标准。
三、审批减免费必须严格执行减免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不得简单从事,更不得徇私作弊、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四、下岗职工、大学生从事个私经营自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自缴费制度
一、为降低收费成本,增加收费透明度,工商分局实行经营户到分局大厅自行缴费的制度,即自缴费制度。
二、分局大厅的收费人员必须在每月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经过分局集体核定费的各类规费标准足额收取,并记载在收费登记台帐上;如不能足额收取的,应说明原因(如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等),杜绝人情费。
三、各分局要在辖区内向广大经营户大力宣传工商部门的自缴费制度,使广大个体工商户知晓这一制度并按时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分局大厅缴纳规费。
四、农村工商分局的自缴率要达到80%,城区工商分局的自缴率要达到90%,此项工作列入分局年终目标考核。
缴费登记及完费凭证粘贴制度
一、各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缴费对象发放统一制式的缴费登记手册(省局自缴费手册或县软建办缴费登记卡)。
二、收费人员收费时须将缴费对象缴费情况如实登入缴费登记手册,并签姓名和收费日期。
三、缴费对象缴费后,执收人须当场将完费凭证粘贴在缴费登记手册后页,备缴费人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四、严禁漏登、漏粘。发现1次罚执收人50元;发现2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1次;发现3次以上者,作待岗处理。
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开具各类收费票据,必须将票据上所有项目填写齐全、工整。凡开票时填写缺项,如收款人姓名未填或填写不全、收费日期漏填、收费月份漏填、收费项目名称漏填等,每错漏一项,罚开票人50元/份。
二、开具的收费票据大小写数额必须一致。凡大小写数字不一致的,按其中填写数额高的结算,并罚开票人50元/份。
三、票据开错时必须及时作废(开错票作废时,必须加盖票据作废专用章且有本单位二人以上签字)。凡涂改票据未及时作废,或作废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开票人要按该票据面额结账,并加处罚款50元。
四、有开具“大头小尾”票据等其他行为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除以上处罚外,一律通报批评,列年终考核。
少收、漏收赔偿制度
一、 收费人员对辖区内缴费对象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收费
台帐上经分局民主核定的收费标准执收,不得少收、漏收。
二、少收,指低于核定标准执收的行为;漏收,指应该缴费
的而未能收缴的行为。
三、对少收、漏收行为的由执收人向分局进行赔偿。发现1次少收或漏收的,由执收人将少、漏收的款项以本人工资赔偿少、漏收的部分;发现2次者,双倍赔偿少、漏收部分;3次以上的,3倍赔偿少、漏收部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
乱收处罚制度
一、各单位行政收费必须严格依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三、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四、对国家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严禁上公路、河道设卡或进行搭车等变相收费,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严禁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票、不给票行为,违者予以待岗或辞退。
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了健全监督机制,使群众监督落实到实处,促进廉政行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各分局要在注册大厅或分局内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开收费人员、依据、程序、标准、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 管理费按月收的逐月公示,按季收的逐季公示。代征会员费等一年一次性的项目,待完成后一次公示。公示时间必须在报帐后5天内进行,不得拖延,不得跨年度。
四、公示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户主姓名、行业、费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实收金额、票据号码、备注和收费年月。
五、违反公示制度的处罚
1、应按月(季)公示而未按月(季)公示,或一次性项目当年未公示的,对分局长和分管负责人各罚款50元;连续两个月(季)未公示1次的,对分局长和分管负责人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一次;连续三个月(季)未公示1次的,对责任人实行待岗处理。
2、公示率、准确率达不到90%的,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分局长和责任人各罚款50元,并通报批评。
3、公示项目不全如姓名、行业、费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实收金额、票据号码、备注和收费年月每少一项罚分局长和分管负责人各10元。
4、收费人员工作失职,不能按规定时间将费收齐影响公示时间和公示率,第一次罚款50元,并限时补收;第二次作待岗处理。
行风督查制度
一、为保证行政收费的廉洁性,县局对各单位进行以收费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行风督查。
二、县局成立行风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监察室、办公室、人教科、法制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三、督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收费过程展开,如台帐建立情况、民主核定费情况、减免费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费公示情况等。
四、督查的方式既要有明查,又要有暗访;既要有综合性检查,又要有专项检查;既要有普查,又要与抽查相结合。
五、督查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次。
六、督查要求:在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参与等方面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
七、督查人员必须严明纪律,不得徇私作弊、不得为督查对象通风报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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