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青海矿业公司井工及地面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特制订此管理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青海矿业公司井工及地面施工各单位的现场用电。
1、机电部是矿井用电的主管部门,设备组负责本矿井用电计量工作。
2、对用电单位的用电申请、用电协议签订办理,并对施工现场所用计量表进行安装验收。
3、建立、健全各类用电管理制度及电能计量台账,做好底码查抄及电量核算统计工作。
4、对用电单位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督促用电单位执行,并对整改情况验收。
5、用电单位用电前必须向机电部提出用电申请及所需用电负荷,经机电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所需安装材料按约定办理。
6、各种开关、保护、计量表等电器必须完好无损并要求安装在有门锁的配电箱内,箱内电器接线整齐,无外露导电部分,并有防雨措施。
7、机电部设备组对每块计量电表建立表卡,每月八日机电部会同施工单位及江仓能源相关人员核量,要求各单位安排人员现场确认并在表卡签字,如不参加视为用电单位认同抄表数据,由此产生的电费纠纷问题,全部由用电单位承担。
8、要求各单位负责人每月十四日到机电部核对用电量,需在当月用电结算单中签字确认,逾期不确认电量及签字的用电单位根据机电部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考核。
9、计量装置安装或计量装置需拆除移位时,要求用电单位及时通知机电部相关人员双方确认用电量,便于以后电费核算,避免发生电费纠纷问题。
10、用电价格按照江仓能源公司统一相关文件实施,电价为1.5元/kwh,高低压线损根据江仓能源公司规定为高压6%、低压12%。
11、设备组每月二十日前将当月用电电量及费用签字版结算单报机电部领导审核,确认后交江仓能源公司向用电单位扣除用电费用。
1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接电源,若在日常巡检中发现有窃电等违反用电计量的行为,一经查实,无论任何理由,机电部按其最大用电量外加20%损耗计量,并处于1000元罚款。
13、各用电单位应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为使公司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机电部严抓用电管理工作,使能源使用合理,控制浪费。杜绝常照明及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
1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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