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1 .总则
( 1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 2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 3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2 .辞退管理
( 1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l )一年内记过3 次者;
2 )连续旷工3 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 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 2 )本公司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 员工辞退通知书》 ,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l )连续工作3 个月以上,未满1 年者,10 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l 年以上,未满3 年者,20 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3 年以上者,30 日前告之。
( 3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 员工辞退证明书》 ,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 4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 5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辞退证明书》 之日起的巧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 6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 7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 人员调整登记表》 ;
( 8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3 .辞职管理
( l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 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仁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 2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 个月;
( 3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 移交清单》 ,办理移交手续;
( 4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 辞职通知书》 并及时填写《 人员调整登记表》 。
4 .附则
( 1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 2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 3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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