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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57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第1篇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是民爆物品管理中的实物管理,是民爆物品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库房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登记制度、民爆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民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一条保管员对民用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必须注明收货时间、数量、品种;

第二条保管员对进库物资,要逐箱(袋)的检查包装情况,生产时间、生产厂家、品种等是否齐全。不得有:包装箱l(袋)破损;捆扎和铅封不良;箱(袋)上的厂名、炸药名称、规格、批号、制造日期、净重、毛重、体积、“防火、防潮、轻放不得与雷管放在一起’’字样,爆炸品标志不清楚;箱(袋)有浸湿和渗油痕迹;与厂方押运员签字交接清楚,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第三条保管员发货时,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查验提货单,运输证、押运证,任何人均无权凭电话及白条发货;发货后,必须认真对提货单是否与实物完全相符;

第四条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五条民爆器材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第六条进入库区和库房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保管员、保卫人员的安排,不得到库区随意走动;严禁携带火源、手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第七条对符合有关规定进入库区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

第2篇 民爆物品仓库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库区管理。

第三条库区主任全面负责民爆物品库区安全管理。库管员、保卫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民爆物品库区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和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规定。

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保持清晰、完整。

第五条库区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储存的民爆物品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消防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储存管理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做好库区的消防、防雷、监控设施,防护土堤、围墙、库房通风、排水沟的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除工作。设施需定期进行检测的,及时与县相关专业部门联系,进行检测。喂养好防护犬。保护好库区绿化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民爆物品出入库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库内民爆物品按品种分类堆放,作好标识。民爆物品堆放按《定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超高或占用安全通道、检查通道。

第八条民爆物品在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装卸规程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严禁超量装载。装车时,车厢内民爆物品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用车厢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绑牢。

第九条 库管员在装车完毕时,应与押运员当面按照本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准的品种、数量清点,检查车厢内民爆物品已经绑牢后,锁好车厢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为严防事故发生,进入库区装运雷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库区装车之前,车辆上卫星定位装置必须关闭。在装车前,库管员应与驾驶员核查清楚,确认已经关闭,才能装车。

第十一条 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作好登记,严禁与合格产品混放。清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县公安局审批,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 因维修库区设施,需外部人员维修的,外部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有关个人证件资料,库区保卫值班员核对证件,确认与登记人相符,才能进入库区作业。

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需动火动焊的,按《库区动火动焊管理制度》执行,做好事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故,按应急预案处置。处置不了的,立即报告公司领导,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或处置过程中事故危害情况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公安机关。

如发生民爆物品被盗、被抢事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四条 做好民爆物品出入库原始凭证、流向登记等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保卫人员按照《入库须知》,做好对需进入库区外部人员的证件核实,打火机、手机等物品的收、存工作;值班巡查、技防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隐患的检查、治理,库区外部安全环境的检查工作。

第3篇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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