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品种必须是由通过 gmp 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非强制兽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核对无误。
四、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 2 人并至少有 1 名通过执业兽医考试人员。
五、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六、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 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着位置。
八、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九、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十、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 1 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 3 年。
十一、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二、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 、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三、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兽药要有专人管理,分类保 管,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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