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
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
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
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
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
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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