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用于井下环境监测的传感器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有资质的计量站统一检定,校验发给检定证书及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不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传感器不得使用。
2、根据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传感器的检定周期,制定详细的周期检定计划,保证安全仪器、仪表正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3、在检定周期内拆装、修理后的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传感器,必须重新送检,否则不准使用。
4、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传感器示值出现问题时,应随时送检,以保证其工作正常无误。
5、需要报废的仪器、仪表、传感器,必须经公司通风安全计量站检定,并出据证明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并防止使用报废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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