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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2

d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d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1、煤矿采掘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2、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3、必须收集齐全相关水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采掘平面图上、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探水线及警戒线,标明排水设施及排水路线以及水灾避灾路线。

4、各生产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措施要经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顶水作业。

5、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查明区内断层、陷落柱等产状、位置、含(导)水性。物探要有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综合物探索成果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6、钻探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对钻探目的、钻孔位置、参数、结构、孔口固定及耐压试验、防喷装置、取芯、封孔、水文观测、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7、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物探先探,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水设计施工。

8、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级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9、在矿界、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批复后执行。

10、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如情况发生变化,要重新编制设计和措施,审批后方可重新开工。

11、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12、探放水施工地点要保证后路畅通,在附近要设专用电话,安装水害报警系统,设瓦斯检查点定时检查,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钻机必须打好地锚、戗好点柱,钻场及周边巷道要加强支护,工作面迎头要打好立柱和挡板。

13、加强井下钻探施工管理,施工中发现异常,如顶钻、塌孔、掉钻、循环液消失、岩石破碎、钻场及周边压力异常、底鼓、出水等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立即分析原因,情况不明不许掘进。

14、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异常区等关键工序,防治水专业人员应现场监督验收和盯班。

15、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16、设置防治水五条红线,触犯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免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进行探放水工作进行采掘的;

二、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三、不按探放水设计施工,虚报钻孔数量、进尺、注浆量等虚假行为的;

四、发现水文情况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仍进行采掘的;

五、掘进工作面超出允许掘进距离,盲目掘进的。

17、探放水管理制度尚应配套制定如下制度:

一、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二、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三、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四、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五、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四、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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