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神宁集团灵新煤矿。
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 劳动防护用品
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 经营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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