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内容和程序
2.1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2.1.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1.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2.1.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2.1.4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2.1.5 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班组、个人。
2.1.6 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2.1.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2.2 奖励程序
2.2.1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生产部,经审核后报告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2.1 先进班组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2.2.2 对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生产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2.3.1 事故责任者。
2.3.2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3.3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2.3.4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2.3.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2.3.6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2.3.7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3.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2.3.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2.4 惩罚类型
2.4.1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2.4.2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2.4.3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2.5 处罚程序
2.5.1 经济处罚由安全检查小组提出,报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2.5.2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告诉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 违章处罚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行为)、污染环境、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的现象(行为)以及违反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都属违章处罚范畴,对违章行为的处罚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3.1 现场管理
3.1.1车间(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无故逾期不整改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200元/次;
3.1.2 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3.1.3 不听从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他人劝告,违章蛮干或违章操作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3.1.4 在生产岗位上,违反劳动纪律(如睡岗、脱岗、酒后上岗以及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情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5 不按时巡检、不按时填写记录报表、不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包括班前、班后安全会或讲话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6 生产作业人员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具,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7 在生产作业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或使用非生产电器,对责任人罚100元;
3.1.8 特种施工作业未履行作业手续,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3.1.9 不具备相关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作业操作,除限制操作外,对当事人罚100-200元;
3.1.10 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时,车辆、人员不听指挥,擅自闯入禁区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11 在检修施工现场或生产区域内,随意高空抛物,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摆放影响安全通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在检修有毒介质装置时,首次打开设备人孔、阀门等作业时,未按贮存有毒介质进行设防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3.1.12 各种作业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由本人在作业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发生代签处以罚款50元/次;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且未酿成事故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酿成事故时,按“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2 防火安全管理
3.2.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业动火手续或未按动火措施进行动火作业,按情节轻重对现场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2.2 易燃易爆岗位内不按规定堆放可燃物,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2.3 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未按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2.4 损坏、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2.5 严禁在装置区内任何部位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次,如发现烟头,对烟头所在的责任区分管车间每个烟头扣一分;
3.2.6 严禁携带火种或引火物进入生产区,违者罚款100元;
3.2.7 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50元;
3.2.8 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域内必须有排烟防火帽,畜力车不准进入装置区,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3.2.9 禁止穿带铁掌和带钉子的鞋进入装置区域,违者罚款200元/次。
3.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3.3.1 特种设备未设专人管理,不建立台帐,管理混乱,给予管理人员罚款50元;
3.3.2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给予主管部门领导和办事人员各罚款100元/次;
3.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4.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发给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发的,对有关部门罚款100-200元;
3.4.2 采购和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按采购数量原值的10%-20%罚款;
3.4.3 集体使用的护品护具,使用车间应设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
3.4.4 暑期按照管理局下达的标准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饮品,并做好发放记录。未按标准发放的,除补发外,按不足标准部分的10%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采购未取得“准入证”厂家的产品,按第2条处罚。
3.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3.5.1 新入厂的员工,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5.2 特种作业人员凡未经培训或复审取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5.3 对转、换工种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凡未经重新培训上岗,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5.4 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临时进入企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有培训教育记录,如发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6 环境管理
3.6.1 排污系统管理未按规定加强巡检,出现污染物跑冒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员;
3.6.2 未按规范堆存废渣,随意丢弃、倾倒固体废物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6.3 出现污染物异常排放未及时汇报的或采取措施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6.4 检维修前未进行污染物排放预报、未制定有效环保措施、制定的环保措施未经生产办批准或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未按环保管理规定进行检修,或预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外来施工队伍,有私排乱放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7 连带责任的处罚
3.7.1 如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罚;
3.7.2 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有严重违章行为,现场的其他人员不劝阻、制止不力,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
3.7.3 对污染环境、损害员工健康的行为经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处罚。
3.8 处罚实施
3.8.1 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经济处罚单》,车间(部门)或个人罚款上交生产部或由生产部通知财务部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的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3.8.2 事故、违章罚款资金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管理,要公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四、 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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