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临时工管理制度
一、凡从市区以外(含榆中、永登、皋兰、红古)来我所干活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关证件,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市内人员须持常住户口本,并有专人介绍,交付治安担保金后,方可办理入所工作手续。
二、凭证件出入指定部位,服从管理,在指定区域工作。
三、遵守法纪和本所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偷拿公物,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转借、涂改证件和使用过期证件。
五、注意用火用电,防止火灾。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六、临时工的介绍人应对临时工的行为负责,如临时工违犯上述规定,视其情节,除对违犯者处罚外,并对介绍人处以治安担保金50元。
七、用工主管人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进行所规所章的教育,如因主管者失于管理教育,造成违章违法事件或事故,对用工主管人处以30元责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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